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system of criminal law),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部分:总则(general provisions)、分则(specific provisions)和附则(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总则有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101条。
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分则共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50条。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附则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区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们先认识的是具体犯罪,远古时期的刑法规定的往往也仅仅是具体犯罪,只是后来在同具体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律,这些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律,就形成了现代刑法总则的内容。
因此,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没有总则的共同性的原理、原则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和法定刑就难以理解和应用;反过来,没有分则的具体规定,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就无法贯彻和实现。
所以,总则和分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在刑法典中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
“条”虽然分属各有关的编、章、节,但全部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编号,从第1条到452条,不受编、章、节的限制。
刑法中的体系解释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体系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一、条款之间的关系刑法是由多个条款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以故意犯罪为准。
二、刑法的层次结构刑法是由多个章节、节和条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也有着明确的层次关系。
在适用刑法时,应当从总体到具体,从上到下,逐层分析。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某一条款的构成要件,但该条款被更高级别的章节或节所排除或规定了特殊的情形,那么该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的规范效力刑法是国家依法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规范效力。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免于追究。
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罪刑相当、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刑法规范的分类和体系结构的解释。
刑法规范包括犯罪规定、刑罚规定、刑事责任规定等,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和组织结构,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和标准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刑法规范的解释标准包括字面意义、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等,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刑法规范的本质和要求。
四、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这些范围的界定对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刑法体系
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1.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4. 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
总论犯罪论性,期待可能性
5.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6.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
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
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
7. 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数罪
1.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侵犯个人法益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交付刑: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重点概念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下面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述如下: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ppt课件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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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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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问题1:关于法律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作立法解释B、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没有价值D、将“抢劫金融机构”缩小解释为“仅指抢劫金融机构的资金”是一种论理解释问题2: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有何区别?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若将大型的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应是什么解释?刑法规定有劫持汽车、船只罪,若将劫持火车的行为解释为劫持汽车的行为,应是什么解释?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例1、王某、石某于1997年2月在四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出售牟利的行为。
伪造事业单位证明。
旧刑法有此规定,新刑法则无此规定。
如何处理?例2、甲男乙女于1999年某月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刑法无此规定,旧刑法有流氓罪规定。
如何处理?思考:某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问题1、清华大学学生刘某伤熊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罚。
但是,2002.4.30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1、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2、能否因刘某为清华学子,而对其违法轻判,为什么?问题2、一法官与一商贩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案件,后法院对法官作了重于商贩的判决。
请问此种差异判决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论我国的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萱制、拘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1979 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体系。
它由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刑事责任与法定刑、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原则、人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刑法的公正、合理性和可预见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它包括行为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客观要件指的是导致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结果或危险性,主观要件指的是犯罪分子的故意或过失。
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是指不同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和量刑的标准。
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标准则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刑罚的幅度。
刑事责任与法定刑是指判决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的原则。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刑事制裁和刑事教育等。
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特定罪行可以判处的刑罚范围。
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程序规则和证据
的规定。
其中包括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顺序,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
总之,刑法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刑事责任的确定、刑事程序的规则等,以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
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1. 引言1.1 引言刑法体系解释一直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更是至关重要。
通过对刑法体系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刑法的适用和实施。
在对刑法体系的范围进行审视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我们需要理清“体系范围”的概念和意义,即刑法体系所涵盖的范围和内涵;我们需要探讨如何界定刑法体系的范围,即确定刑法体系的具体边界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具体分析刑法体系的内容,包括其基本原则、结构和体系内部的关联和联系;我们还需要探讨刑法体系的法理依据,即刑法体系存在的法律根据和依据;我们需要关注刑法体系的变动及其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即刑法体系随着时代和社会变化而发生的变动和调整,以及这种变动对刑法适用和解释的影响。
通过对刑法体系的范围进行审视与厘定,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规定的内涵和精神,使刑法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
2. 正文2.1 体系范围的概念与意义体系范围是指刑法体系在法律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和范围,是刑法所涵盖的法律范围和领域。
体系范围的界定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体系范围的概念包括刑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罪名和刑罚类型。
刑法体系涵盖了对犯罪行为的规范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包括罪名的划分和相关的刑罚规定。
刑法的体系范围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体系范围的意义在于确定刑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正确认识体系范围可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避免对于刑法适用的混淆和错误解读。
体系范围的确定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体系范围的概念和意义在于规范刑法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为刑法的正确适用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对于体系范围的界定和厘定,不仅能够帮助理解刑法体系的内涵和外延,还能促进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对于体系范围的概念和意义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2 体系范围的界定方法体系范围的界定方法包括内部界定和外部界定两种主要方法。
刑法体系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立功:表现为犯罪分子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刑法的体系: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主刑: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
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随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32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元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适用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2根据犯罪人情节和悔罪表现3必须不是累犯。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43.注意规定:是在刑罚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法律拟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一种特别规定。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是指一系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一般来说,刑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且必须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这意味着行为人不能以个人喜好、司法机关的武断或其他不明确的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体系中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特性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一般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在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及其刑罚规定上。
3.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体系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包括: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等。
4. 刑罚构成要件:刑法体系中规定了各种不同刑罚的构成要件。
例如,徒刑的构成要件可能包括:刑期的长短、刑罚执行的方式等。
5. 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刑法体系中规定了个人是否应当承担犯罪责任的条件与情况。
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自首、是否过失等。
总之,刑法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
行为,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权益,并通过刑罚手段实施社会制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体系可能存在差异,但都旨在达到维护正义、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目的。
工作心得: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
工作心得: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刑法条文是刑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不可断章取义,不可只见单个条文之“树木”、不见整个刑法体系和法律体系之“森林”。
当下一些案件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根源在于没有科学理解和合理运用刑法体系解释方法。
目前,关于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所谓的体系解释中,并不是单独地孤立观察某个法律规范,而是要观察这个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联;这个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都是共同被规定在某个特定法领域中,就此而言,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体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体系解释的方法又称为语境解释方法,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依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结合相关法条的法意进行解释。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将刑法解释的本体视为某个刑法条文,在对某个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将该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加以考量。
当下的理论界,关于刑法体系解释的界定,基本都是采取这一观点,即从“中观”的角度界定刑法的体系解释。
第二种观点本质上与第一种观点相同,也是一种“中观”的定义,即将对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放在这个条文所在的整个法律规范当中进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一种语境解释,应当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法律体系中进行解读。
三种观点虽有区别,但都将刑法体系解释限定在了“中观”视野之中,缺乏对“微观”“宏观”和“全局”层次的论证。
刑法体系解释分为条文内部、条文之间以及整个刑法典之间、法秩序统一性、法的规范逻辑与情理价值之间四个层次,姑且称之为“微观”“中观”“宏观”“全局”。
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要放在这四个层次中依次检验。
惟此,才符合逻辑上的周延性,才能确保体系的统一,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刑法体系解释的四个层次具体为:第一个层次——“微观”。
对刑法用语或某一刑法款项的解释,必须将其放在同一条文中加以理解。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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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无疑是刑法解释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司法者通过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考虑、观察、分析,同时遵循同一性、排他性等原则,作出符合刑法目的性的实质解释。
以规范解释作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便可以最大化地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进行分析、说明,探求规范的法律的意义;那么刑法解释就是探求刑法规范的法律意义。
毋庸置疑,刑法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真正发现其规范意旨,才能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才能在个案中实现真正的正义,进而实现刑法的价值。
本文以体系解释为切入,通过对其基本内涵、适用前提的探析,尝试对刑法体系解释适用的原则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刑法体系解释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
一、刑法体系解释的基本内涵1、刑法体系解释的定义刑法体系解释的定义在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体系”内涵认识的不同。
体系,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
从体系的概念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将体系界定为整部刑法典,有的学者将体系限于刑法分则,还有学者将体系的范围仅仅缩小为与某个法条有关的上下文的条文内容。
从解释论上来讲,“整体只能通过对其各部分的理解而理解,但是对其各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其整体的理解”,同样的对于具体刑法条文的理解不能脱离对整部刑法的正确认识。
又因为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集中反映了法律的统一性、系统性、协调性,所以在阐释某个刑法条文时必须将其置于内部和谐统一、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中才能正确理解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基于此,本文将刑法的体系解释定义为: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综合考虑、观察、分析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条文(包括但又不限于整部刑法典)后,阐明该条文的一种合乎规范性旨意的解释理由。
2、刑法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对于各种刑法解释理由之间是否存在位阶关系,这关乎到了某种刑法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的观点是,解释是根据裁判者的不同喜好和口味任意选择的,此种解释方法在彼种案件中可能存在不适用的问题,所以其否定了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在运用时的位阶可能性;而很多学者对于解释理由运用时的次序可能性都持肯定的态度。
笔者同意后种观点,但这不代表某一解释理由在适用优越于另一解释理由。
某种解释理由的运用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景,根据案件的客观性和实在性选择最优的解释理由——即根据解释理由所产生的裁判结果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用的基本要求。
合理选择解释理由符合人类思维认知的一般规律,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刑法解释理由之间位阶关系的存在。
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正义性为首义,所以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应该遵循以下的次序,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首先,文字是任何法律条文的基本载体,对于法律条文文义的理解必然要从揣度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开始。
对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必须置于大的法律体系中去阐释,与立法宗旨、立法目的相违背的刑法解释必然会导致逻辑冲突和思维混乱;文理解释是通过用语本身可能具有的含义去约束裁判者,体系解释则是通过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稳定性去约束裁判者,所以体系解释应该紧随文理解释之后。
因为本文仅在浅析体系解释的适用问题,所以对于后三种解释理由的适用顺序的缘由不再展开叙述。
综上,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应该由两个:一是,文理解释已极尽。
按照法律解释的位阶次序来看,刑法解释首选的是文理解释,但由于用语具有多义性、模糊性等特点,所以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总是有限的,在适用了文理解释后仍然未寻到条文的真实含义时,才能按位阶次序适用体系解释。
二是,任何一部法典其内部各章节各条文之间必须是内部统一、合乎逻辑的,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其也必须是外部连贯、和谐有序的。
采用体系解释能在文理解释无所适从时,最大程度的避免刑法规范间的矛盾和裁判者在价值判断时的矛盾。
二、刑法体系解释之原则探析原则是处理和分析实物的根本准则。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范基础或者本源的原理或者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所以裁判者在运用体系解释具体案件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在对条文进行体系阐释时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根据体系解释的在刑法解释中的地位和其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体系解释首先应该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体系解释首先应该合乎一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通过对法律精神的探究从而为司法决策提供支持,法律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律原则之中。
倘若经过解释的法律已经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那么这种解释便是直接背弃了法律精神,应该摒弃。
法律的价值的存在是一种应然的状态,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行起着导向性作用;法律的价值更是直接了决定法律的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正如马克思所言:“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就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倘若某部法律或者某些条文通过裁判者的阐释,不能满足人民对于法律价值所包含的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的基本追求,那么这种法律解释就是毫无意义的;同时这种违法的恣意解释势必会危及法律的稳定运行。
2、合理性原则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裁判者们必须充分利用经验法则,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力求做到合理、公平,实现个体案件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
合理性原则的最低要求是要达到一个客观理性人的认知程度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同一性原则同一性原则是指,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同一用语在同一部法典中的释义相同。
对同一用语的不同释义会出现概念混淆和逻辑混乱。
比如在财产性犯罪的相关条文中,对于“财物”都应理解为有形财产和各种财产性利益;“幼女”一词在任何条文中都应该被理解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坚持用语的同一性原则,有利于维护刑法的体系性和协调性。
4、排他性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条文必须具有明确性,从而使得国民对法律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但刑法条文是对一般犯罪行为的抽象概括,所以条文力求表述直观明了、不宜冗杂,这使得很多条文往往省略了一些构成要件。
对于被省略、隐藏部分的识别和理解,必须通过体系解释来完成。
排他性原则要求对于法律条文列举、明示的事项和概括性事项可能涉及的含义及范围以外,应该对其他未列举和可能涉及的事项予以排除。
5、总则分则相结合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刑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分则有着指导意义和统领作用,所以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应当将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
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
比如在对抢劫这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果不参照刑法总则对犯罪构成、阻却事由、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等的规定就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导致无法准确定罪的情形;当分则条文没有完整地规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时,应以总则的规定予以补充。
三、体系解释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运用1、体系解释在刑法内部的运用(1)刑法体系解释需符合“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理《刑法》第329条只规定了抢夺国有档案罪,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国有档案该如何评判?按照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刑法》只规定了抢夺行为而没有规定抢劫行为,抢劫行为自然是无罪的。
但如果运用“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就会很容易得出抢劫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抢劫行为已经在符合抢夺要件的前提下超出了抢夺的要求,既然这样可以将抢劫行为至少可以被评价为抢夺。
至于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抢夺国有档案,仍需讨论。
无论最终如何定罪,部分评价至少比否定评价更符合正义。
(2)体系解释的扩张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进行体系解释时,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度扩张,但不能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有可能成为类推解释。
比如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司法解释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是因为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的秩序;非法生产的瘦肉精可能会被用作牲畜的饲料添加剂,有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市场的秩序,所此种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对体系解释的适用能有效限制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过程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常常得不到适当的适用,这种不适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僵化和扩张。
就权利的僵化来说,这是由于裁判者对条文的过度依赖造成的,司法者仅仅依靠规范文本进行裁判,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性,体系解释注重将具体的规范放在大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解读,避免了裁判者在运用时的腐朽僵化。
裁判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仅要想象如果自己是当今立法者会得出何种结论,还要考虑如果自己当初是立法者会得出何种结论,将正义理念永远铭记于心,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凭着良心解释刑法,才能避免自由裁判权的滥用。
2、体系解释在其他法律中的运用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概念,刑法体系解释是存在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的,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考虑体系解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时决定了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按照《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刑法这样规定其实并没有解决问题,合法登记的婚姻双方互称为配偶,那么事实婚姻的双方能否称为配偶?什么情况下的婚姻能够认定为事实婚姻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无法认定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单凭刑法寥寥数语在司法中无法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构成重婚罪。
后来最高法院通过批复,将“有配偶的人”限定于已经依法登记的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成立重婚罪,只能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前段婚姻为是法律婚姻后婚姻为事实婚姻,二是前婚姻为法律婚姻后婚姻也为法律婚姻。
这样通过在整个法律体系内,对“配偶”的概念进行体系解释,保持了刑法、民法的一致性,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裁判的正确作出。
在实践中对无证经营者是否能构成偷税罪的主体存在争议,对该主体能否构成偷税罪的主体存疑是由于我们对于行政法规的不熟悉造成的。
无证经营着如果有纳税义务,那么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其就可以构成偷税罪的主体;而根据相关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证经营者有纳税的义务。
法律规定得如此明显,是由于我们对于其他部门法的不熟悉造成的,所以刑法的适用,特别是体系解释的适用离不开其他部门法的支撑。
其实抛开相关行政法规,如果我们运用体系解释也能得到无证经营者也能成为偷税罪主体的结论。
无证经营偷逃税款至少违反了行政法规中关于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而有证经营偷逃税款违反的是刑事法律规定,如果无证经营者偷逃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一般行政违法,那么就存在法律鼓励违法行为的结局。
所以无证经营者同样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这也是“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在法条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