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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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从不同的方面,刑法解释可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具体地说,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未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依照《中国人名哦年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故又称为无权解释。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对于正确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也不容忽视。

(二)根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是与论理解是

1.文理解释

文里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

伦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张解释就是将刑法条文的意思做扩大范围的解释;限制解释就是将刑法条文的意思作限制范围的解释。

二、试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彻于全部性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在刑事立法上,为了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需要制定出各种不同的法律原则,但是,并非每一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诸多原则中,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的区分标准之一在于:原则本身是否

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之中。只有那些对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并且在刑罚的全部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的原则

刑法适用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所从事的专门执法活动,是将刑法的各项规定付诸实施的必经环节。其任务是为了发现、揭露、证实、打击和预防犯罪,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认定犯罪、裁量刑罚和执行刑罚。而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和行刑有效,就必须接受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对刑法适用活动的指导和制约,在刑法上同样规定有许多原则,而只有用于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的根本性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一项原则如果不能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即使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指导意义,也谈不上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体现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是通过协调罪责刑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三、如何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上述犯罪概念,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三)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试论罪刑法定与类推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人们能够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事,预测评价自己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应以行为时法为依据和标准,即无法无罪,无法无罚。类推制度是指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援用同他有类似性质的事项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是一种非常程序的法的创制,“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矛盾。刑法的保护机能要求罪刑法定,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平衡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与其他权利,而刑法的保障机能则要求类推,由于犯罪现象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层出不穷,再加上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任一刑法典都不可能名罗一切可能发生的犯罪现象,“法有限,而情无穷”为维护统治阶级预期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则需借助类推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我国刑法中保护人民与打击敌人是有机统一的,这也体现了保障机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刑法并不是管理全社会所有的行为,而只受理那些由国家立法者之考虑所认为犯罪而应受处罚的行为,人们日常之事,只要未犯刑法所规定之罪,并不涉及刑法之任何问题。”可见刑法最大特点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他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最后防线,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动用刑罚,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因此将刑法作为调整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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