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 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 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 款、项等层次。
总则: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 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刑 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2条:……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 的寿命和身体。 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 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3、附属刑法:即附带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旧刑法典之后,共出现 了130多个附属刑法条文,随着新刑法典的颁行, 这些附属刑法规范基本上都失去了效力。 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有这样 一些条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刑法典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也可以看作是刑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泛化存在弊端:(张明楷) 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不利于发现、发展刑法
的真实含义。 司法解释导致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司法解释的表述方式如同成文刑法,人们仍然需要对之进行 解释。 司法解释也不可避免出现解释不当的现象,在其具有法律效 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 由于司法解释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面 临着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即使下级司法机关认为司 法解释存在错误也只有遵守,于是造成司法解释的效力与权 威高于成文刑法的不正常现象。 下级司法机关成为适用司法解释的机器,而没有任何主观能 动性。 张明楷认为,应当有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判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以及判 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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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总则(完整版).
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
的一种表现形式
•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
种情况:
•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 •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第二讲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
•
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5.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过公民预测可能 性的范围
真题解析
•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
推解释
•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
•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刑法学马工下册每章笔记
刑法学马工下册每章笔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发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2.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贵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四、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段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创造和完善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的《刑法》的鲜明特点。
刑法总论第一章
小结
重点与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根据、体系、解释 了解:刑法的性质、创制、完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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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刑法的完善 (一)修改阶段 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收集和整理材料 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规划 重点修改阶段(1991)“反革命罪”罪名修改 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全面系统修改 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1997年3月
➢ 条文之下分款、项 ➢ “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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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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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专政工具 3.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 2.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属性:公法、实体法、子法、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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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表 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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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章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2)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时发机关依据 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司法 解释对正确适用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存 在一些弊端: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 不利于发现、发展刑法的真实含义。如果司法解 释不当,必然存在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本书 认为:合适的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制作有充分理 由的判决书,用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 则指导下级法院。
注意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2)缩小解释:111条:“情报”: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 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 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 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在该规 定的适用范围内。如201条:“因偷税被 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常见的论理解释是扩大解释、限制解 释和当然解释等。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1)扩大解释:第341条【非法出售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罪】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 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116条: “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 拉机。
对241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 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 定罪处刑。”中的性行为不宜包括性交以 外的性行为。
一、刑法的制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 日起施行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学
刑法学绪论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狭义刑法学:仅研究实体刑法规范的学科。
※刑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刑事侦查学:以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与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监狱法学:以监狱法和劳动改造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中国刑法史学:以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刑法和刑法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外国刑法学:以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刑法学:国家之间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㈠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繁荣法学具有指导意义。
㈡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历史的、发展的观点。
研究刑法的具体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综合研究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从其型式上看,有以下几种: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
在我国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㈠刑法的阶级性质我国刑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㈡刑法的法律性质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他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其他部门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进行调整和保护。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
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为什幺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
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
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
刑法读书笔记15000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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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2.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3.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段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创造和完善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章 刑法概说
第二节 刑法的指导思想、根据与任务
一、刑法的指导思想 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 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 (一)马列主义 (二)毛泽东思想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指导思想、根据与任务
二、刑法的根据
(一)法律根据——《宪法》 1.宪法序言或条文中全局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规定。 2.宪法条文中保护性、义务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3.刑法的制定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宪,全部无效或与宪法抵触部分 无效。 (二)实践根据 1.我国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积累的丰富经验。 2.我国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和我国的治安情况(特别是犯 罪情况)。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一)编(总则+分则) (二)章(总则5章+分则10章) (三)节(总则除第一章、第五章未设节,均设置节;分则仅第三章和 第六章设节) (四)条(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 (五)款(款是设于某些条之下的单位,用以进一步表达条文的内容) (六)项(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采用序号编排)
第三节 刑法的沿革与发展
刑法全面修改特点: 1.基本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较好的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加强了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沿革与发展
(三)刑法的适时修正 1997年刑法生效后,出台1个单行刑法(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10个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将新的刑法典纳入原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一 性和完备性。
第三节 刑法的沿革与发展
因此,司法实务部门与刑法学界一直要求79年刑法典的全面修改, 和一部系统而完善的刑法典的出台。 (二)刑法的全面修订 刑法的全面修订自1982年开始,到1997年3月公布修订刑法典结束, 历经1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8月31日推出《刑法总则修改稿》和《刑 法分则修改草案》;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 3月14日通过。 1997年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共15章452条,于 1997年10月1日施行。
刑法1-4章
三、刑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效力不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
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刑法条文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9 个);法律起草说明中的解释。 (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形式:规定、答复、批复、复函、解释、通知、解答 (3)学理解释: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宣传者对刑法规范所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定性:成文法,禁止事后法 合理性: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量的分配要合理 明确性:法律规范不能含混不清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 否定不定期刑 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与扩张解释
关于类推
1979年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 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 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 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世界主义,即普遍原则,适用于国际犯罪 ,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也不论 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只 要能够实际控制,任何国家均享有刑事管 辖权。
折衷主义,即结合原则,主张以属地原则 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 则和普遍原则。我国刑法采用此原则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 1、领陆 2、领水(内水和领海) 3、领空 4、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 要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的航空器与船舶 (租用的也在内),就属于我国领域内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刑法讲义参考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 罪刑法定原则
C. 罪刑相当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 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 16 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下手除掉了李某。王某的行为( )。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自救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164
第二篇 法律部分
4.(多选)下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
A. 甲把小偷抓住后,因小偷不承认偷窃行为,将其打成轻伤
B. 抢劫犯正持刀威胁被害人,过路群众乙用木棍打伤其头部,将其赶跑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4.(单选)犯罪分子开枪杀人时,第一枪没打中,仍然可以继续射击但主动不再
继续射击的,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166
第二篇 法律部分
5.(单选)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
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6.(单选)钱某欲谋害其夫,寻求“大仙”帮忙,将“大仙”提供的写有其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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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问题1:关于法律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作立法解释B、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没有价值D、将“抢劫金融机构”缩小解释为“仅指抢劫金融机构的资金”是一种论理解释问题2: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有何区别?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若将大型的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应是什么解释?刑法规定有劫持汽车、船只罪,若将劫持火车的行为解释为劫持汽车的行为,应是什么解释?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例1、王某、石某于1997年2月在四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出售牟利的行为。
伪造事业单位证明。
旧刑法有此规定,新刑法则无此规定。
如何处理?例2、甲男乙女于1999年某月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刑法无此规定,旧刑法有流氓罪规定。
如何处理?思考:某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问题1、清华大学学生刘某伤熊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罚。
但是,2002.4.30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1、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2、能否因刘某为清华学子,而对其违法轻判,为什么?问题2、一法官与一商贩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案件,后法院对法官作了重于商贩的判决。
请问此种差异判决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2.我国某远洋客轮从上海港起航驶往美国,在船经公海领域时,轮上的一日本乘客因盗窃英国一游客的钱物而被抓获,该船到达英国港口后,该英国游客要求船长将盗窃犯绳之以法,此时船长应()。
A、将该罪犯交由英国法院,按英国法律处理B、将该罪犯交由日本法院,按日本法律处罚C、将该罪犯交由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处理D、以本船无刑事管辖权为由,释放该犯日本、英国法院可基于何种理由主张对本案行使案件管辖权?发生管辖权冲突该如何处理?我国对国外裁判效力持何种态度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机场,则对其适用()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甲国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关于时间效力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一犯罪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后,只有新法处罚更轻时才可适用B:特别情况可根据新法更改生效前的已生效判决C:任何情况下,不可更改已生效判决D:新旧法皆认为是犯罪,但旧法认为应数罪并罚,新法认为构成一罪,且处罚较轻,则应适用新法。
李某于1997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嫌疑被依法逮捕。
经审讯共贪污4次,总额款6万元,其中有2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
另外,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污一幼女,经查实。
问:对李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法律?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1.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
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
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
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
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
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王某与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第二节犯罪构成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犯罪构成”的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
B、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规定在分则中,定罪时并不需要适用总则的规定C、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其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彼此没有联系D、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1、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2.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
()3.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4.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对象的正确表述。
()5.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6.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
()7.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二、多选题测试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A、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B、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体C、受到犯罪侵犯的我国刑法第2条、13条规定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D、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第二节危害行为问题测试: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5.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第三节危害结果案例:被告人: 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
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
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
高建生不让动。
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
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
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
(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
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打一拳的行为与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侧皮内出血,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死亡是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
第一节犯罪主体案例:被告人:陈林,男,13岁(1967年10月5日生)。
1981年6月20日晚11时许,陈林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
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
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潜逃。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凶杀案件,影响极坏,民愤极大,拟判处陈林无期徒刑。
因陈作案时尚差3个月零15天才满14岁,判刑无法律条文可依,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林犯罪后果严重,民愤较大,根据具体案情,拟同意判处陈林无期徒刑。
但涉及适用刑法的解释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1日批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法》(79)第14条已有明文规定,请依法处理。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法没有追究陈林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被告人樊国兴因怀疑妻子卫金兰与堂兄樊焦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认为活得不如人,因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1993年2月2日晚,樊国兴两次自杀未遂后,又产生了杀害卫金兰与樊焦锁的恶念,遂于4月凌晨1时许,拿起自家的铁锅盖,将同屋熟睡的卫金兰砸伤。
当他去杀害樊焦锁时,又怕惊醒睡在其家中防止他自杀的胞兄樊国喜醒来阻挡,便操起锅盖将樊国喜砸昏,然后从家中拿上斧头窜至樊焦锁家,砸坏樊焦锁住的西窑窗户,并持砖头与樊焦锁互相对砸。
樊焦锁欲跑出窑门时,樊国兴用斧头朝樊焦锁的头部、身上乱砍数下。
樊焦锁挣扎着跑到樊国兴母亲住的中窑门前,樊国兴上前又朝樊焦锁的左腿上猛砍一斧,最终将樊焦锁砍死。
作案后,樊国兴又去跳沟自杀未遂,摔伤了脚。
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理由,提出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樊国兴因其前妻病故,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作案前后言行异常。
根据樊国兴的种种异常表现,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请有关部门对樊国兴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1994年8月11日,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对樊国兴作出鉴定结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责任能力。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樊国兴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在他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所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2)上诉人樊国兴不负刑事责任;(3)责令樊国兴的家属对樊国兴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五节单位犯罪•案例•被告单位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集体性质企业。
•被告人徐志荣,男,44岁,汉族,上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
•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