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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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问题1:关于法律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作立法解释
B、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没有价值
D、将“抢劫金融机构”缩小解释为“仅指抢劫金融机构的资金”是一种论理解释
问题2: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有何区别?
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若将大型的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应是什么解释?刑法规定有劫持汽车、船只罪,若将劫持火车的行为解释为劫持汽车的行为,应是什么解释?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例1、王某、石某于1997年2月在四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出售牟利的行为。
伪造事业单位证明。旧刑法有此规定,新刑法则无此规定。如何处理?
例2、甲男乙女于1999年某月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刑法无此规定,旧刑法有流氓罪规定。如何处理?
思考:某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问题1、清华大学学生刘某伤熊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罚。但是,2002.4.30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1、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2、能否因刘某为清华学子,而对其违法轻判,为什么?
问题2、一法官与一商贩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案件,后法院对法官作了重于商贩的判决。
请问此种差异判决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我国某远洋客轮从上海港起航驶往美国,在船经公海领域时,轮上的一日本乘客因盗窃英国一游客的钱物而被抓获,该船到达英国港口后,该英国游客要求船长将盗窃犯绳之以法,此时船长应()。
A、将该罪犯交由英国法院,按英国法律处理
B、将该罪犯交由日本法院,按日本法律处罚
C、将该罪犯交由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处理
D、以本船无刑事管辖权为由,释放该犯
日本、英国法院可基于何种理由主张对本案行使案件管辖权?发生管辖权冲突该如何处理?我国对国外裁判效力持何种态度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机场,则对其适用()
A、中国
B、某外国
C、甲国
D、中国或甲国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关于时间效力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一犯罪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后,只有新法处罚更轻时才可适用
B:特别情况可根据新法更改生效前的已生效判决
C:任何情况下,不可更改已生效判决
D:新旧法皆认为是犯罪,但旧法认为应数罪并罚,新法认为构成一罪,且处罚较轻,则应适用新法。
李某于1997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嫌疑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共贪污4次,总额款6万元,其中有2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另外,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污一幼女,经查实。问:对李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法律?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王某与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节犯罪构成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犯罪构成”的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
B、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规定在分则中,定罪时并不需要适用总则的规定
C、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其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彼此没有联系
D、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1、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2.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
3.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4.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对象的正确表述。()
5.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
6.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
7.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二、多选题测试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A、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B、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主体
C、受到犯罪侵犯的我国刑法第2
条、13条规定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