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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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概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解释原因

刑法解释存在的原因,在于:

1.因为再完备的刑法,都不可能十分清晰地规定所有的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的复杂性);

2.因为即便刑法在出台时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是完备的,但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也将使刑法规范显得过时(犯罪现象的多变性);

3.因为立法技术的局限,在使用立法语言描述犯罪特征时可能只是近似地或者笼统地作出规定,而无法作出精细地精确地规定(立法语言的有限性)。

凡此种种原因,都表明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三)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

1.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无刑法解释便无刑法适用。

2.刑法适用是刑法解释的目的,刑法解释是为了准确地适用刑法。

(四)刑法解释效力:

1.有效(有权)解释,指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遵守执行。目前在实践中,有两种解释是有权解释:

(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针对刑法规范的不明晰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由司法机关针对刑法规范适用中的不明晰作出的解释。

2.无效(无权)解释,指这种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司法机关不必遵行。目前在实践中,无权解释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解释:

(1)学理解释,即由法律学者与专家对刑法规范的含义作出的解释。

虽然学理解释对司法实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学理解释能够为有权解释提供理论上的根据,是形成有权解释的基础。

(2)大众解释,即由社会上的一般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刑法规范含义作出的解释。

虽然大众解释对司法实务更不可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大众解释体现了社会上一般群众的普遍法律意识,反映了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国民可预测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定,权力机关在解释法律时,不得违反了“国民可预测性”。因此,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不得超越大众解释范围的最大边界,以免破坏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应有期待与崇高信仰。

(四)刑法解释方法:

1.最常见的刑法解释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又叫文义解释、语义解释,即按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以语言学概念为基础而进行的解释,文理解释与社会大众的通俗解释能够最大程度的吻合。

(2)论理解释,即对刑法条文的含义根据条文的内在结构及外在联系进行推理分析解释。论理解释的结果可能会出现解释的结论窄于或宽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同样是基本和常用的解释方法。通常有3种形式:

第一种:缩小解释,或称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小于其字面含义。

第二种: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其字面含义,但未逾越法定界限(即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种:类推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其字面含义,并且逾越了法定界限(即罪刑法定原则)

2.其它解释方法分类

其实都是论理解释的不同表现形式,是从解释的过程而不是结果来定义的,广义上都属

于用逻辑推理或演绎的方法来解释:

(1)法意解释,即根据立法机关在制定该法律条文或使用该法律用语时本来的用意,来解释法条的内涵。

(2)目的解释,即从立法机关设定法条的立法目的对特定的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3)体系解释,即从法律规范体系逻辑一致的角度解释法条规范,体系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指刑法体系本身,而广义指整个法律体系,包括其他部门法。

(4)历史解释,即从法条变化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原因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解释。

(5)比较解释,即从中外刑法规定的相同或相近内容进行比较与借鉴而进行解释。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解释方法,如当然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等。

(五)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与规则

1.刑法解释遵循的原则与规则概述

对刑法的解释既然存在着不同的解释方法,那么基于不同的意图就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从而可能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并进而影响到刑法适用的不同结果。因此,刑法解释必须遵循相应的解释原则及相应的解释规则,从而可以按照规定的解释原则及解释规则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只有如此才能得出统一的结论。否则,如果有人先用扩张解释,有人先用限制解释,是根本无法得出统一的解释结论的。

2.刑法解释原则

刑法解释原则。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应当为无效解释。如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超越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属类推解释,必须禁止;再如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将重罪解释为轻罪或者将轻罪解释为重罪,都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同样应当属无效解释。

3.刑法解释规则

(1)刑法解释应当遵循以下顺序采用解释方法:

A.文理解释。坚持对刑法的文义即字面解释,是首先应当考虑的解释方法。因为文理解释是最大范围的多数人能够取得共识的解释。

B.体系解释。当难以通过文理解释得出法条内涵时,体系解释则是其次应当考虑的解释方法。因为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是法律得以恒定并且维系社会大众对其信仰敬畏的基础。同一个词汇或者用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同一的内涵,从而可以通过这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法条中的同一词汇或者用语具有相同的内涵。

C.法意解释。当难以通过体系解释将法律体系中的同一词汇或者用语用同一个内涵加以概括时,法意解释则是接下来应当考虑的解释方法。因为立法者必定出于某些特别的考虑而赋予法条或者法条中的某个词汇以某种独特的内涵,这只能通过寻找立法原意来揭示出法条的独特内涵。

D.历史解释。当我们仍然无法寻找到确切的立法原意来揭示出法条的内涵时,历史解释则是接下来应当考虑的解释方法。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法条的历史演变过程,去追根溯源地寻找最初的法条内涵,并以此为基点捋出历史沿革的轨迹,从而可以理清法条变化的深层脉络,挖掘出隐藏在法条背后的内涵来。

E.比较解释。当仍然无法通过历史解释来得出法条的内涵时,我们可以借助于比较解释的方法向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法条的其他国家的法律解释来探求法条的真正内涵,特别是在一些本来就是向外国学习与借鉴而形成的法条,比较解释就更是一种常见的解释方法。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什么是“巨额财产”?什么是“来源不明”?都可以通过比较解释来打到真正的内涵。

F.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应当是最后的解释方法。因为立法目的是超然的立法追求,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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