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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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
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
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
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
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
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
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
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划、胁迫、勾引、
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
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
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
逃的行为。
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
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
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
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指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9、过失爆炸罪: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过失地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
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
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破坏电力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指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
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等交通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因过失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3、资助恐怖活动罪: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24、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25、劫持船只、汽车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2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违反国家枪支、
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行为。
2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
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
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
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3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
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
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
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4、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3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
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36、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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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9、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
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0、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4、危险物品肇事罪: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
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6、教育设施重大事故安全罪: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
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7、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
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
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进行非法
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4、生产、销售劣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行为。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
为。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
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
品的行为。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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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
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1、走私武器、弹药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
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2、走私核材料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13、走私假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14、走私文物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
(边)境,或者在境内私自出售或赠送禁止出口的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
15、走私重金属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
或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
1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
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
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8、走私淫秽物品罪: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
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
境的行为。
19、走私废物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
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2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
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21、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
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
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2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
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2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公司向股东或者社会大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和
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25、妨害清算罪: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
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
为。
2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27、虚假破产罪: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
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2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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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0、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
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3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行为。
3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
私,将本单位的营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
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
商
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3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
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
3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
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处分财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8、伪造货币罪:指仿照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
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40、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真币罪: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
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1、持有、使用假币罪: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42、变造货币罪:指以进入市场流通为目的,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4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4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
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45、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行为。
46、骗去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指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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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4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采取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篡改、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4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50、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指已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收买的方式获取他
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5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行为。
5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较大的行为。
5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
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5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
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5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
业协会的工
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
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5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
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
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5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指以牟利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
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5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
严重的行为。
60、违法运用资金罪: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
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
节严重的行为。
61、违法发放贷款罪: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
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
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引用
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6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5、骗购外汇罪:指使用伪造的、变造的购买外汇所需的凭证、单据、或者重复使用购买外
汇所需的凭证、单据,以及用其他方法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66、逃汇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