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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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2)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1)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等。

(2)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1)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2)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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