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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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二章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第五章
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
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务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2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
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聋哑人;盲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5、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
27、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28、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9、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3、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4、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5、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
36、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37、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六章
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结果犯:指行为人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3、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施行为既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6、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示能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8、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9、实行终了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10、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没有得逞。
11、能犯未遂: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而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12、不能犯未遂: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13、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