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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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解释的效力: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正式解释——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主要是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主要有: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扩大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真实的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缩小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真实的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即将国外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就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人管辖原则——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际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重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自然犯(刑事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行政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隙的犯罪
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构成身份)影响定罪
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加减身份)仅影响量刑
亲告罪——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
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
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谴责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
行为对象——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侵害犯——是指以造成一定法益侵害为条件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以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
继续犯——是指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在持续或者犯罪构成符合性在持续的情况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法益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具体法益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什么后果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与单位)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标。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