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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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制定施工企业评价规则实施细则,完全按照部评价规则进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可以完全按照部制定的评价规则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等级应用办法,对招标人、项目法人、信用评价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等,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2、按照2006年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部分省份已经建立了本省的信用评价规则,部颁布了新的评价规则后,原已较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省份是否可以不执行或者延期执行部颁布的评价规则?

部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后,大部分省积极探索并大力推广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应用各地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逐步显现标准不一,结果不能互认等问题。

2009年,部在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及征求意见,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为加快全国的信用评价工作,2010年8月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确定的原则和框架下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地不

得再执行各省份自行制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目前,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外的从业单位评价规则尚未建立,各省可以积极研究探索。

3、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评价细则时,可否设置加分项?

不可以。首先,难以设置具有全国可比性的加分标准;其次,加分容易引发企业以多种方式争取奖励、奖项的行为,甚至大肆公关、行贿等行为;再者,加分违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扣分制的原则。

4、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在建设市场中应用相?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办法已明确了对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向,具体形式和标准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价细则或有关文件中明确细化。

5、各项目法人在实际的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企业在不同项目的评价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如何保证评价公平、公正?

通过细化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加强评价人员培训、建立信用管理台帐、建立对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监督举

报制度等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升评价人员工作水平,使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6、项目招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实施,如何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主体进行了明确。招标代理公司受招标机构委托具体实施招标工作。双方在招标工作中是雇佣工作关系,并未改变评价主体。招标代理公司可提供有关信息,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并对企业投标行为评价结果负责。

7、《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未明确对企业招投标行为评价的范围,是投标即评价还是中标才评价?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8、以往由各省审批资质的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现该专业资质已由部审核)信用评价如何管理?

为保持资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以往由各省审批的交通工程资质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申请后收录到《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名录》,纳入部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全国统一评价。

9、企业填报业绩与省厅填报的同一项业绩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一般以省厅组织录入的为准。在项目招标、市场监管等工作中使用企业业绩信息时,如企业与省厅填报的同一业绩内容不一致,信用信息采用单位应当告知企业并允许其向业绩所在省厅提出核实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进行补正。

10、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只录入由国家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

是。《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10〕119号)要求“2010年9月30日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建成项目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分部、省两级建立。省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部、省两级系统共同组成完整的项目信息库。

11、各省厅只有一个管理员账户,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权限没有限制,各模块都可以进入。而实际管理工作中,各模块难以统一由一人负责,不便于操作,也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的问题。是否可以由各省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模块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建立多个子账户?

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已对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今后在部发给各省厅的账户权限下,各省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子账户,分配管理权限。

12、从业单位在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工程中从业的,是否进行信用评价?

根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公路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均属于公路建设工程,应当纳入全国公路建设信用管理

体系。

当前,公路改扩建工程与新建工程建设特点、建设管理模式基本一致,应当纳入公路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规则进行评价。公路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市场总体尚不成熟,各地市场发育程度差别较大,各省份可根据组织评价的可行性确定近期是否纳入。

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整体发育水平及市场管理水平的提高,养护工程、农村公路等工程将统一纳入公路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进行评价,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应用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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