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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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相关问题探讨
为更好地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各项预设作用,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行政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和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及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制度的先期经验,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审判程序等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下列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2、行政不作为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二)下列行政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2、与案件当事人无法联系,需要进行公告传唤、送达的案件;
3、当事人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有不理智言行的案件;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审判组织
(三)海淀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组,负责简易案件的审理。
简易程序审理组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
法官负责审结各类简易程序行政案件,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法官助理负责辅助法官工作,负责制作阅卷笔录、起草法律文书的工作,负责一部分案卷装订、归档工作;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案卷装订、文书校对、卷宗移送、归档、装订法律文书等工作。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行法官独任审理,当事人确有异议的除外。
三、应诉及传唤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法律规范依据。
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向案件各方当事人发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
(七)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八)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送达系统、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九)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提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而由当事人当庭出示。
四、庭审程序
(十)案件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并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有异议,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十一)在庭审中,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当事人均已明确的,被告可以不宣读具体行政行为。
(十二)对于原告起诉状及被告的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意见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只需向法庭明确起诉及答辩、参加诉讼的要点,明确诉讼请求有无变化即可。
(十三)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只需说明证据的内容及要证明的目的,随后由对方对该证据进行对质。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一并出示。
(十四)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与庭审环节做必要的简化,由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对无争议的问题予以说明,对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可当庭认证。
(十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
(十六)发表最后陈述意见阶段,以由各方当事人表明对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最终态度和意见,庭审中已经陈述过的内容无需重复。
五、裁判及送达
(十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审理的全程均可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并可以原告主动撤诉的方式结案。
(十八)对于存在明显超过起诉期限,原、被告不适格,明显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或明显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等问题的案件,可以书面审查,无需开庭审理即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述方式进行审查的案件,在作出裁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告知其享有的申请回避的权利。
(十九)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
未当庭宣判的,应当于休庭后十日内作出裁判。
(二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可简化证据列举等部分,对证据无需逐一分析,进行综合认证即可。
裁判文书可以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
(二十一)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六、审限及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二十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二十三)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无法审结,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七、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四)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立案庭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的受理、转案及向当事人的相关释明告知工作,确保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十五)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加强对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调研,及时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对策,并对我院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进行媒体宣传。
(二十六)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高级、中级法院请示汇报,积极地与其他开展试点工作的法院就试用简易程序过程中的试点情况及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