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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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范围在平常的⽣活⼯作中我们知道,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的⼀种独⽴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式简便、适⽤范围较⼴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分重要的作⽤。

那么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范围有哪些,⼤多数⼈还不清楚,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范围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争议不⼤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额不⼤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额不⼤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额不⼤的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额不⼤的其他案件。

不能适⽤简易程序审理:2003年9⽉10⽇最⾼⼈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以下简称最⾼法院《简易程序若⼲规定》),进⼀步作了⼀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范围之外。

这五类案件是: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或者双⽅当事⼈⼈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5、⼈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审理的案件。

法规问题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本⾝确实存在着⼀定的问题,给法律适⽤造成⼀定的困难。

尽管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就如何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仍然不难发现程序本⾝存在的⼀些问题。

⽐如⽬前⼤家已经普遍认同的公诉⼈可以不出庭这⼀突出的实际问题,公诉⼈不出庭,那么那些原先应该由公诉⼈做的⼤量⼯作(宣读起诉书、出⽰证据等)⾃然就得由法官代劳。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2013年民诉司法考试选择题答案及解释

2013年民诉司法考试选择题答案及解释

(2013年)单项选择35.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说法正确。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选项B说法正确。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益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3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

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第1----6章)导引:向学生讲授本学期的学期构成安排及学习的重点章节,明确本学期的教学目标,强调教学规则和课堂纪律以及成绩分布情况安排等。

需要学生准备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解释:主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39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83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2004年8月)《关于仲裁法的若干问题解释》(31条)(2006年9月8日实施)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通过,2005年5月1日施行)……管辖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概述由于人们在观念及利益方面存在不一致,因此往往表现为行为的冲突,从而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

解决纠纷的方式或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之间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如调解、仲裁等。

3.公力救济,即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与下,对特定的社会纠纷进行最终的处理。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

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这道题看似考查审判组织,其实暗藏一个考点,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须清醒地看到,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和被再审后,是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这样A选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

A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对程序的描述,说明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审程序,其后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生效。

否则不会表述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应是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如何。

但是,不管如何,再审的时候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B选项错误。

C选项的说法更是异想天开,我国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

C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2)。

因此,只有D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是宪法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必须都是专业的审判员,不得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

参见法条依据(3)。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其一,原告本人是文盲或半文盲,不能亲自书写诉状; 其二,原告本人因肢体残疾不能书写起诉状。 3.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是指原告不能委托家人或朋友代写, 又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有偿代写的情况。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则可以当即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 求解决纠纷的,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 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具备当即审理条件的,也可 以另定日期审理。
1.开庭审理的方式。 2.对当事人的告知。 3.法庭调查和辩论。 4.庭审笔录。
(五)判决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 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 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 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化
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 间、地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 穿插进行,灵活掌握;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审理期限较短
1.《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确定,但不超过7日和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 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

2013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及详解

2013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及详解

201317、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35】(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说法正确。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选项B说法正确。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益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18、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

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36】(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本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理解与适用(一)执行管辖权问题同一执行案件往往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如何处理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讨论过,当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此,本解释首先坚持一个案件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原则,以此来解决重复立案的问题,本解释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

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其次,本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管辖上的救济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被执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问题认识不一,客观上将导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执行管辖权争议的情形也将增多。

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规范。

本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二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三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四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02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0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 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强制调解制度的理论证成及制度实现

强制调解制度的理论证成及制度实现

强制调解制度的理论证成及制度实现作者:李昌超詹亮来源:《理论导刊》 2018年第11期摘要:强制调解作为民事调解的特殊形式,与强迫调解、先行调解及调解前置具有本质的区别,其要求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在调解宣告失败后,才能进入诉讼审判程序。

当前,强制调解在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得到规制,虽然表现形态各异,但却呈现强制性、法定性、前置性及效力性等通识特质。

实践中,强制调解通过案件分流、权利移转及斡旋调停三重维度对其存在的本土基础作出佐证。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可从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及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强制调解制度进行合理且具体的程序设计。

关键词:强制调解;强迫调解;先行调解;调解前置中图分类号:D925�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1-0082-07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CIETAC内部非合意性法律问题研究”(2016YBFX095);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临时仲裁的制度构建研究”(18CFX08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昌超(1985-),男,河南新乡人,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詹亮(1985-),女,湖南常德人,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贵州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合意方能调解”是我们长期以来所抱守的既定思维,而强制调解则是与之相对应的调解模式。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所新增的先行调解制度,在突破既定思维束缚上迈出重要一步,但就该制度之功用而言,远无法解决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紧缺之间的紧张关系。

故而,建立符合世界范围内重视案件分流和程序多元的司法改革趋势的统一规范的强制调解制度,成为满足司法实践现实需要、提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选择。

一、有关“强制调解”的意涵厘定:基于三组概念的对比分析伴随世界性ADR浪潮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在特定类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解决[1],这种法定前置式调解被称为“强制调解”[2]。

(2005)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3期)

(2005)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3期)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3期)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1、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文书主文部分因笔误出现差错的,可否以裁定形式予以补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根据本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应当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也就是本条文所称的“调解协议的原意”一致。

因此,当调解书因笔误而出现差错的,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发生影响,应以当事人意思为准,用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补正。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因笔误而出现差错的,如果还有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也可以参照前款执行。

2、当事人对公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有异议而起诉到法院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在“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我们已经明确解释过,房屋租赁关系作为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法院对此不应干涉。

但是公房承祖对象具有特定性和特殊性,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成为公房承租人的。

因此,在出租人确定了承租人之后,当事人对承租人的资格提出异议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仍可以受理,为其提供救济途径。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审理异议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是否具备承租人的资格,而不是对包括异议提出人在内的其他人是否也符合承租人资格等问题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查,如果查明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确实不具备承租人资格,因此不应被确定为承租人的,可以撤销出租人的确定行为,但不能代替出租人指定承租人,而应由出租人再行确定承租人;经审查,如果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具备承租人资格的,应当驳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法发[2003]6号)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最高院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

最高院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

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引自相关文件)附件1:刑事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一、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思路明确1、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庭前告知被告人有依法获得律师、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保障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

庭前将拟开庭的情况及时通知各诉讼参与人,确认其能够参加庭审,并记录在案。

3、保障司法公开责任的落实。

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前依法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开庭,为旁听案件提供便利。

4、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思路。

庭前撰写庭审提纲,根据案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合理确定合议庭成员分工。

二、庭审程序规范,确保居中裁判1、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相关情况。

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告知诉讼权利。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分别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及对于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4、对法庭调查的驾驭。

对于控辩双方之间的讯问、发问;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双方询问、发问证人、鉴定人及就证据的质问和辩论等问题,审判长能够严格掌控、合理引导,并对相关的异议或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法庭调查阶段,注意保证量刑事实调查的相对独立性。

5、对法庭辩论的驾驭。

审判长能够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及时制止。

在法庭辩论阶段,注意保证量刑辩论的相对独立性。

6、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条件的案件对附带民事部分应做当庭调解;保证被告人依法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7、庭审记录完整、规范、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三、合理驾驭庭审,程序繁简得当l、明确庭审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用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选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十一)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十一)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十一)1.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选项A中的甲、乙公司不但对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约定,还约定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属无效协议;选项B中的约定也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也属无效协议;因此,选项A、B是应选选项;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在甲公司撤诉后,甲、乙公司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约定,且不与《仲裁法》第5条所规定的“或裁或审”原则冲突,该仲裁协议有效,因此,C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根据《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丙、丁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内容齐全,且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D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2.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B.发回重审的案件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答案: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选项A、B、C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2046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204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

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

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40题,单选)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D、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以下有关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一个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舞蹈家赵某与A影视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标的额较小,法院对该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B、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代表人诉讼,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C、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D、如果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其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某县法院对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张某和李某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

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中某处将支付房租的数额5000元误写成了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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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发布日期:2004-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引言]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达90%。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3年来,年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8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以第40条第2款和第13章5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适用范围、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庭审程序、审理期限等。

从条文内容上看,规定的较为原则。

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175条,8个条文)和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5条)及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1条),共有34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从实现“公平与效率”和“司法为民”宗旨出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看法。

[主题词]:简易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34条,分为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及其它6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哪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管案件简单与否,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经历了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界定,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就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此方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同时具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对“三个要件”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便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但缺点是标准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第二种是“列举式”,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种类一一列举穷尽。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曾用肯定列举的方式,列举出7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②该方法虽有具体明确,容易操作等优点,但它难以将所有简单民事案件的种类一一列举。

第三种方法是“混合式”,它集二者优点于一身,而克服二者之不足。

《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在概括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定义的基础上,用“否定式列举”方式来明确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划分标准,即除列举的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这5类案件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与《适用意见》第169条规定的“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内容相同。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这样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发回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

此类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3款已有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庭按普通程序审理,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一般不会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不会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所以,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按照《适用意见》第59条的解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这类案件因涉及的人数众多,一般矛盾比较大,案情比单一主体的案件相对要复杂一些,处理起来相对要困难一些。

所以,这类案件也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这4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均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该项属于弹性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

如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等,均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若干规定》用“列举式”的排除方式,超出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有越权之嫌。

笔者认为,新规定的司法解释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有所突破,若不做适当的突破,出台司法解释便无任何意义。

(二)关于程序转换程序转换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主性理论,应给予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就是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时,针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纠纷选择适合自己的程序来处理。

当然这种程序选择权不能被滥用,应受法律的限制。

《适用意见》充满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

《若干规定》在这方面有重大进步,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1、从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转换。

按照《适用意见》第17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程序最简便、诉讼周期最短,成本最低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加快财产的流转。

《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据此规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须同时具备二个要件:一是各方当事人自愿。

各方当事人自愿,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一致同意,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不能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若不具备上述二个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

2、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案情存在的可变性而导致审理程序的可变性。

《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

“案情复杂”是一个弹性标准,实践中很难明确界定,对简易程序如何转化为普通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转换较为随意,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有自行纠正的义务。

《若干规定》第3条、第13条规定当事人异议的提出及处理方法。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应认真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为简化手续,可以口头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备查。

《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因诉讼程序的不可逆转性,庭审已经结束,事实已查明,再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既无实质意义,又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不受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限制,但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作出。

当事人异议提出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异议记入笔录;书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书面异议归入卷宗。

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的方式,《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严格,“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以裁定改用通常诉讼程序,并由原法官继续审理”,即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须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以显示法律的严肃性。

二、关于起诉与答辩问题(一)关于原告起诉的形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起诉方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起诉方式和口头起诉方式。

起诉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的,用书面形式起诉,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口头起诉只是一种灵活规定,目的是防止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以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诉讼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和经济条件差等原因而被剥夺或限制。

我国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原告可能自己不会书写起诉状,有的孤寡老人以及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书写起诉状,他们一般也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或代理诉讼。

《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口头起诉在《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该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143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上述两款看似重复,实质是对适用不同诉讼程序的不同规定。

第109条第2款是对适用普通程序起诉方式的要求,只有在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口头起诉的方式,而在一般情况下应采取书面起诉方式。

第143条第1款是对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方式的要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以当事人未递交起诉状为由,而拒绝受理。

《若干规定》对口头起诉采《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例外规定,而未采第143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告起诉可以采用口头起诉方式,属于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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