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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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程序更为简化、审判周期更短,主要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
特点
定义
适用对象
案件性质
法院级别
03
02
0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区别
联系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的判决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

简化判决书
一审终审
生效时间
同等效力
可执行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履行判决。

申请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简易程序的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
请执行。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如查封、扣押、
拍卖等。

简易程序的执行程序
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质证简化
简化证据提交方式
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03再审程序简化
01
上诉期限缩短
02再审条件限制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庭审程序简化
简易程序庭审时,可以省略一些普通程序中的环节,如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等,以提高庭审效率。

判决文书简化
简易程序中的判决文书可以简化,突出核心内容和判决结果,减少篇幅和细节描述。

时限要求更严格
简易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案件快速审理和裁决。

简易程序中的其他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裁判文书止,应当适用的法定期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审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对民事案件审限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审限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不适用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审限的案件。

三、民事案件审限的期限1. 第一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第二审民事案件(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3. 再审民事案件(1)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2)再审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按照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执行。

4. 执行案件(1)一般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2)特殊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四、民事案件审限的延长1. 延长条件(1)因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3)因其他原因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正常进行的。

2. 延长程序(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3)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违反民事案件审限的法律责任1. 违反审限的法律责任(1)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案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审限的处理措施(1)人民法院应当对违反审限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原因;(2)对违反审限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3)对因违反审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加快民事诉讼审判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利用简易程序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利用简易程序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所涉金额或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二)可以直接提出仲裁申请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简易程序属于快速执行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周期、降低仲裁成本,对于一些金额不大、争议不复杂、当事人自愿答辩的民事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第二章提起诉讼第五条利用简易程序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肯定要件的书证或者视为肯定要件的书证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二)肯定要件的证人证言录音或者书证,证人出庭作证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六条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同时将起诉状副本、证据、证人名单向被诉人送达,给被诉人5个工作日的答辩期。

第七条被诉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在指定期限内通过书面答辩或者口头辩论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及证明材料。

被诉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代为答辩,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被诉人可以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反诉,亦可以申请撤诉。

第九条被告未在规定答辩期限内答辩,可以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需求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且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实。

第三章庭审程序第十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到庭开庭审理,可采取电话、视频或书面等其他方式审理,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第十一条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庭审须知等具体信息。

第十二条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解释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时间、费用等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是⽇常⽣活中较为常见的⼀种诉讼形式,了解其相关简易的程序审理期限对我们来说会有⼀定的帮助。

那么,您是否知道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第⼀百六⼗⼀条⼈民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案之⽇起三个⽉内审结。

相关知识:审限指从⽴案的次⽇起⾄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的期间,是⼈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审、⼆审和再审的审理期限。

⼀、⼀审审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不能延长,若3个⽉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案的次⽇算起。

)。

⼈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审审限⼈民法院审理⼆审民事案件⼀律适⽤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三、再审审限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的程序确定,按照⼀审程序再审的适⽤⼀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审程序再审的适⽤⼆审程序的审限。

四、不计⼊审限的情况根据最⾼⼈民法院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审限:(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起⾄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提出书⾯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提出书⾯管辖异议⾄⼆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因当事⼈、诉讼代理⼈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个⽉之内的期间;(5)有关专业机构进⾏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6)中⽌诉讼(审理)或执⾏⾄恢复诉讼(审理)或执⾏的期间;(7)当事⼈达成执⾏和解或者提供执⾏担保后,执⾏法院决定暂缓执⾏的期间;(8)上级⼈民法院通知暂缓执⾏的期间;(9)执⾏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是指由一方提出诉讼,另一方(被诉方)辩称,而由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被称为“快速司法程序”,是为了解决一些比较简单的民事纠纷,替代了传统的审判流程,简化了民事诉讼的程序,使司法速度得到极大的提升。

二、实施办法
(一)案件的选择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涉及以下民事案件:
1、财产权益的保护,如物权、合同纠纷等;
2、婚姻家庭事务、行政诉讼;
3、人格权、财产权相关纠纷;
4、小额索赔纠纷;
5、证据强制措施,如财物保管、证据保全等。

(二)准备材料
参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和口头诉讼文书;
3、事实与理由陈述;
4、相关证据;
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程序的开展
1、调解: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由调解员为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
2、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召开专门的审理会议,由庭审组成,以听取双方的陈述,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3、管辖检查:案件受理后,法院将及时依法组成管辖检查案件委员会,进行综合检查及审查相关材料;
4、裁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认真审理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三、建议
(一)加速审理
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可以有效加速诉讼程序,以满足当事人要求迅速结案的要求,提高司法效率;
(二)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负担,比如裁决案件提交的材料的减少,避免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双方节省成本。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正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扩大适用】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立足简易程序功能定位,准确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以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第三条【规范简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第四条【流程优化】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强化审限管理。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

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

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第二章立案与送达第五条【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对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六条【不适用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撤销之诉;(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有法律,为了加快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条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纠纷较为简单,争议金额较低;(二)争议事实相对明确,证据较为简单;(三)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快速审理。

第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速裁、速决,公正、公平。

第四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一)合同纠纷;(二)借贷纠纷;(三)物权纠纷;(四)邻里纠纷;(五)损害赔偿纠纷;(六)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七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进行判断。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生效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出庭参加庭审;有权辩论和申诉;有权申请恢复破产、再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讲述真实、准确的案情,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尊重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恶意诬告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辱骂、威胁或者打击他人的名誉。

第四章庭审和调解第十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庭审审理。

第十四条庭审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并适用简便的程序;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尽快审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

第十六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慎、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是指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采用简便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

一、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1.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民事案件;2.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简易程序审理流程1.立案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受理后进行立案,并通知被告提交答辩状。

2.庭前阶段:在开庭前,法院应当组织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将进入庭审阶段。

3.庭审阶段:庭审时,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陈述和质证证据。

同时,法院也会对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并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作出裁判。

4.裁判阶段:经过庭审后,法院将根据证据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并在开庭时当场宣判或者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1.标题: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应当标明“民事判决书”字样,并注明案件的名称和审判人员的姓名。

2.正文:正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2)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争议金额、诉讼请求等;(3)证据的认定和鉴定结果;(4)对当事人请求作出的裁判结果;(5)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3.结尾: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结尾应当注明裁判日期、法院名称和审判人员签名。

四、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的注意事项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

2.在作出裁判前,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认定和鉴定结果。

3.在作出裁判时,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考虑各种因素,保证裁判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是一种简便的民事案件审理方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民事案件和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5•第四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案件为指民事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以快为主、以适当为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以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因缔结婚姻、离婚、婚前财产的确定或改变关系等事项纠纷;(二)因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涉及金钱数额在1000元以下或不明确金额范围内;第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主张由本法院审理其他类似案件或涉及同类事实的案件,即使金钱数额超出本规定规定的范围,也可以审理。

第六条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将案件属于本规定审理的案由、并具体说明其所要求权利并证明此权利的根据和金钱数额。

第七条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疑义时,可以由当事人陈述或提出辩解,也可以聘请咨询律师;该规定不影响原、被告或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律师参加诉讼。

(一)立案,并对当事人核实到庭;(二)宣读诉讼请求及主要事实,允许当事人发表意见,撤回请求或改变证据材料时,应当签署书面材料,并在会议记录中体现;(三)允许当事人斟酌口头或书面作证,并能够指定代理人或咨询律师作证;(四)证据充分了解无疑义的,裁定或者调解,立即签字生效;(五)有申缩限质权等十分复杂的情况时,可以延期裁定或者调解;(六)部分当事人未到庭的,可以责令其限期出庭,给予通知劝告。

如果通知劝告无效的,可以颁布拘传令,限期到庭作证;如果出庭作证中途退庭的,可以强制传唤,并给予通知劝告。

第九条审理结束后,应当尽快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特有的程序,最迟不超过2日内,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读裁判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条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不诚实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上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于宣读裁判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或者本规定所附表列明的规定,可以由审判机关改变审判程序,确认有效的证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开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开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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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等若干规定,以促进民事诉讼审理效率和司法公正为目的而制定的程序。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定案件的经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四万元(含四万元)时,复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

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一、案件的经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四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案件经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四万元(含四万元)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

涉及的案件经济价值指涉诉请求即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该包括损害赔偿的案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确定经济价值,它是指涉案财产权益损害的实际经济价值,不包括人身损害、以及可能附带的损失。

二、案件的单笔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四万元。

在法律上,案件的金额限制和案件的经济价值限制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以实际争议主张来确定。

案件实质上是案件当事人之间某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的纠纷,实质上是消费纠纷或者民事纠纷,应当确定单笔争议金额是否超过人民币四万元。

如果涉及多个事项,则将多个事项总计求得的金额折算成本位币即人民币等价物,将当事人本案提出的所有就诉请求进行理顺,再与人民币四万元比对,即可判断是否超过人民币四万元限额。

三、案件的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就判决请求不涉及申诉、追诉、仲裁认定案件。

除去上述情形外,以下情况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1、国家机关发出的单位罚款、行政拘留或者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行使程序;2、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别程序(如公示宣告权利独占、无效诉讼);3、涉外案件、刑事起诉。

根据以上三个条件,可以总结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涉及的案件经济价值不超过四万元,单笔争议金额不超过四万元,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并且就判决请求不涉及申诉、追诉、仲裁认定案件等情况,此时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审案件适⽤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审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诉讼⼈⼈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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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案之⽇起3个⽉内审结。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普通程序的案件。

这是因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不需要花费⼤量的⼈⼒、物⼒和财⼒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案次⽇起计算。

⼆、简易程序适⽤的条件是什么1、适⽤简易程序的⼈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的⼈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于⼈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

3、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双⽅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清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4、基层⼈民法院适⽤第⼀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各⽅⾃愿选择适⽤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对当事⼈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的,或者⼈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用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选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以民事诉讼的性质为基础,不包括刑事诉讼,由法院运用简化
案件处理程序,将案件受理、审理、裁决等过程改为简易处理,并以裁定书或其他书面文
书结案而形成的诉讼程序。

一、提起诉讼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提起方及原定的申请权,法律视为权利人的一方。

该一方一
般称为原告,另一方称为被告。

诉讼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及实际情况
的资料和证据,以供法院判断和裁定。

二、受理
受理案件时,法院首先核查立案材料并审阅当事人的资料,裁定是否可以受理。

一般
情况下,立案材料需满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并且需要提供有关实际事实及证据
得证。

三、裁定和宣判
一旦受理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纠纷分歧采取相
应的裁定和宣判。

法官将深入研读案件及当事人的资料,情况,并将采取相应的裁定和处理。

此外,法院会根据案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予以限制案件审理的流程和时间,以确保
最终裁定规范、公正、快捷。

四、结案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可以上诉的的上诉程序。

一旦法院裁决成立,该案件即结案,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法院裁决执行。

若任何一方不服本案件下法院裁决,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

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同时,第146条又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

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是简单民事案件。

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简易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是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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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四、开庭审理第十八条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十九条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宣判与送达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六、其他第三十三条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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