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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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程序更为简化、审判周期更短,主要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
特点
定义
适用对象
案件性质
法院级别
03
02
0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区别
联系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的判决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

简化判决书
一审终审
生效时间
同等效力
可执行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履行判决。

申请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简易程序的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
请执行。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如查封、扣押、
拍卖等。

简易程序的执行程序
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质证简化
简化证据提交方式
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03再审程序简化
01
上诉期限缩短
02再审条件限制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庭审程序简化
简易程序庭审时,可以省略一些普通程序中的环节,如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等,以提高庭审效率。

判决文书简化
简易程序中的判决文书可以简化,突出核心内容和判决结果,减少篇幅和细节描述。

时限要求更严格
简易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案件快速审理和裁决。

简易程序中的其他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 原告肖红与被告孙建是高中同学,1998年底相互确定恋爱关 系,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孙建于 1999年12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原告肖红于 2001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 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比较简单,遂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2001年6月20 日,人民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赔偿纠纷
❖ 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1、《民事诉讼法》规定 ❖ (1)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 2、《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 ❖ (1)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2)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 ❖ ①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
❖ B.张某以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依据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李某归还20000元
❖ C.县人民法院就李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经过审理做出判 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一审独任审判员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 D.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一件案件过程中, 发现该案件的案情实际上非常简单
❖ 在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将法庭调查与辩论交叉进行 ❖ C.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 ❖ D.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
❖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五、实行独任制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采取的是独任制的审 判组织形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书记员 担任记录,而不得由审判员自审自记。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一)调 解
在简易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六类调解前置案件, 并对调解后达成的调解议的效力以及调解书的效力 作出了相应规定,
1.调解前置案件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
解: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第二,劳务 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 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 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 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方式简便而灵活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所谓简便 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理前的准备程序简化
(一)当事人举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 期限
请问:本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审判组织形 式和庭审记录方式是否合法?丙报请法院院长延长 审理期限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及相关规定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
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程序
强制执行的方式
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包 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间接强制执行 包括罚款、拘留等。
强制执行的程序
首先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申请 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件 ,被执行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
审核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核通常采用形式审查的 方式,主要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认定标准
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对证据的认定主要依据证据的真实 性和关联性。如果证据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那么法庭 就会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明力。
05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上诉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01
上诉的提起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 易程序
汇报人: 2023-11-26
contents
目录
• 简易程序概述 •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与和解 • 简易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 •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 简易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
01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简易程序的概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以及 需要评估证据和查明事实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审判组织
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而普通程序一般采 用合议制。
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即对于 符合条件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可以在简 易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
和解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 仲裁等方式进行。
VS
和解的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是指由一方提出诉讼,另一方(被诉方)辩称,而由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被称为“快速司法程序”,是为了解决一些比较简单的民事纠纷,替代了传统的审判流程,简化了民事诉讼的程序,使司法速度得到极大的提升。

二、实施办法
(一)案件的选择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涉及以下民事案件:
1、财产权益的保护,如物权、合同纠纷等;
2、婚姻家庭事务、行政诉讼;
3、人格权、财产权相关纠纷;
4、小额索赔纠纷;
5、证据强制措施,如财物保管、证据保全等。

(二)准备材料
参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和口头诉讼文书;
3、事实与理由陈述;
4、相关证据;
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程序的开展
1、调解: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由调解员为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
2、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召开专门的审理会议,由庭审组成,以听取双方的陈述,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3、管辖检查:案件受理后,法院将及时依法组成管辖检查案件委员会,进行综合检查及审查相关材料;
4、裁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认真审理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三、建议
(一)加速审理
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可以有效加速诉讼程序,以满足当事人要求迅速结案的要求,提高司法效率;
(二)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负担,比如裁决案件提交的材料的减少,避免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双方节省成本。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

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

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

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解释第264条)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解释》第257条:(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258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审理前准备:(1)简便传唤与送达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有就是代理人是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汇报人:2023-12-15•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起诉和受理•简易程序审判组织与程序目录•简易程序裁判•简易程序特点与优势01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简便方式。

简易程序定义简易程序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其简化程度和效率高于普通程序,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功能并未减弱。

简易程序特征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征简易程序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普通程序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方式不同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适用拘传;普通程序中,拘传必须经过两次传唤。

传唤方式不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

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案件性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标的额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特殊情况原告本人生活困难,确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案件;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赡养、扶养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02简易程序起诉和受理原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起诉讼。

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起诉方式及要求起诉要求起诉方式受理条件及程序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会对案件进行管辖权审查。

受理程序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告应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在起诉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法院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组织调解。

调解前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

调解程序诉前调解03简易程序审判组织与程序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指事 实清楚、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1.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
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 院大量地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争议的法律关系 中,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 系明确; 3.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等 问题的主张无大的分歧。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程序简便并可当即审理 (三)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 (四)整个审理程序无明显阶段性 (五)审判组织简单 (六)审限较短
(一)起诉方式简便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 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口头起诉,如果选择以书面的 形式起诉,法律也支持。 而在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只是例外,仅适用于 原告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原告不得随意口 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将原告的口头起诉 内容记入笔录,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将原告起诉 的内容通知被告。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争议不大的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讼遗产数额不大的继 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 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 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管情况是否发 生变化都不得再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审判实践中,下列案件一般被列为简单的 民事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
1.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 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 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在给付的时间和金额上 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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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转用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4.审判组织简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

6.审理期限短。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3.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此外应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同样应当公开宣判。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简易程序中应注意的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42、143、1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至171条、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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