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证据学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答: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答: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答:之所以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这是因为:(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可见,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相关问题和策略研究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相关问题和策略研究2012年3月修改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简易审全部出庭的新形势,必然带给公诉工作理念和内容的重大变革。
笔者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在诉讼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指引下,对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简易程序出庭的必要性公正和效率一直都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内在价值,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背景下,二者常常呈现冲突的状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简易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从而在效率优先的考虑下,达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然而,现行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达不到繁简分流目的。
只对自诉案件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能满足法院审判量逐年上升的需要;同时,仅以刑罚轻重为划分标准不尽合理。
2.被告人缺乏程序选择权,被动接受法院或检察院确定的简易审。
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是基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适用简易程序实质限制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作为审判结果的承担者,应当尊重其选择何种审判程序的意愿。
3.控诉方不出庭,法官控审合一,有失中立地位。
法官与被告人单独接触,身兼控诉和审判双重职能,有违对抗式庭审模式设计的初衷,法官的中立性、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简易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简易,部门的职能不能减。
检察机关出庭,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是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分离和法官中立原则的需要,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纵观世界各国简易程序,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检察官均出庭的模式,此次修改刑诉法也是顺应了司法国际化的趋势。
二、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刑诉法修改,规定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毫无疑问是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提高自身地位和权威性的大好机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不足与完善
非 法制 造 、 出售非 1 件 1 法 制 造 的 发 票 罪
1 3人
8
.
2 % 7
重大责任事故罪
6件
9人
4 5 % .1
二 、 用简 易程 序 审理公 诉 案件存 在 的不足 适 我 国的刑 事简 易程 序主 要规 定在 刑事 诉讼 法第
2 1 年 9月 01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P lisa d L w Isi t o mii rtr o ra f a x oic n a n tuefrAd ns aos S t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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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4 No 3 12 .
一
、
基 层检察 机 关 适 用简 易 程序 审理 公 诉 案 件
一
百 七 十 四至一 百 七 十 九条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 最
的基本 情 况
人 民检察 院又联 合 制定 了《 于 适 用 简易 程 序 审 理 关 公诉 案件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对 简 易 程 序 的适 用 做 , 出了进一 步 的细化 。为 了提 高 刑事案 件 的质量 和 效 率 ,两 高” 司法部 在 20 “ 和 03年 又制 定 了《 于 适 用 关 普 通程 序 审 理 ‘ 告 人 认 罪 案 件 ’ 若 干 意 见 ( 被 的 试
北京 宣武 检 察 院在 20 06年 至 2 1 0 0年 中 , 用 适 简 易程 序 审理 的经济 犯罪 、 职务 犯罪 案件 数分 别 为 : 20 0 6年 2 8件 3 4人 , 全 年 受 理 案 件 总 数 的 3 . 占 8 8 % ;07年 1 9 20 9件 2 3人 , 占全 年 受 理 案 件 总 数 的 2 .9 ;0 8年 3 20 % 20 5件 4 3人 , 占全 年受 理 案 件 总 数 的 2 .4 ;0 9年 2 73 % 2 0 6件 3 2人 , 占全年 受 理案 件 总 数 的 2 .6 ;00年 2 47% 21 5件 2 9人 , 占全 年 受理 案 件 总数 的 3 .6 。五年 中适 用 简易 程 序 审理 的案 件 08% 数 呈波 动状 态 , 总体 趋 势呈 现 稳 中有 降 的 态势 。经 济领域 的复 杂犯 罪 、 疑难犯 罪 和新 型犯 罪不 断 出现 , 犯 罪嫌 疑人 在案 件 审 查 阶 段 负 隅顽 抗 , 面对 铁 证 仍 不予认 罪 , 致使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件 范 围 主要 局 限在 简单 的诈 骗类 案件 上 。近 五年 中适用 简 易程 序审理 的案件 主要集 中在 :
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探索--适用检察机关起诉书格式(样本)有感
格 式
文献 标识码 : A 的认定没 有说服 力 。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3 -2 10 -5 2 1 ) 2 80 2 5
关 键词 简 易程 序 起 诉 书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为 了提高刑 事 诉讼效 率 , 在保证 公正前 提 下实现诉 讼经 济, 在 不影 响公正审 判 的前提下 简化 审理程 序 , 两 高一 部” 2 0 “ 于 03
一
官突破 《 式》 样 的规 定, 在这类 起诉 书的具 体内容安排上 体现 了一 定的灵 活性 , 并且收 到了 比《 样本》 定的 固定格式 更好 的效 果 。 规 缠讼 , 不能取 得 良好的社会 效 果。 因此 , 笔者建 议逐 步 化 《 样本 》 定 的强制 性, 规 由检 察官根 据刑 ( ) 绍诉讼 过程过 于 简略 , 二 介 认定 证据 不说 明理 由 《 本》 未要求在起诉 书 中详述刑事诉讼 过程 , 样 并 只要求将 案 事 案件 的具体情况选择 起诉 书的格 式 , 以期达 到充分论证 和合法 件 由来 和审 查过程 在首部 作简要 介绍 。 笔者 认为 , 在适 用简 易程 合 理评判 的效果 。 同 时, 司法 也对社会 公众起 到 多方面 的教育 、 高和 引导作 提 序 公诉 案件起 诉书 中详述 刑事诉 讼全过 程是 很有必 要 的。 先 , 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
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无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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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性合意的理论基础
、
是为 实现 实体 正义而 存在 的。 而实 体正 义的实现 应“ 然 从着 眼于
刑 法 的旧思 路转 向着 眼于 刑事 诉讼 法 的新思路 , 向程序要 出路 , 向程序 要 正义 。 ”
在实 体的 正义被 相对化 、 纠纷 所涉及 的关系越来越 复杂 的当
代 社会 中 , 程序 正 义最基 本 的 内容就是 “ 加命题 ”即与程 序 的 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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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性合意的理论基础
史茹 晨子
摘 要 20 年 3月最 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 察 院与 司法部联 合发 布 了 03 最 关 于适 用 简易程序 审理公诉 案件 的若干 意见 和 《 于适用普 通程 序 审理 ‘ 告人 认 罪案 件” 关 被 的若干 意见( 行 ), 中充 分体现 了刑事诉 讼合 意理 念 , 施 》其 尤其是 被告人 程序 选择 权 的提 出为程序 性合 意 理念 在 刑事 司法领 域 中的合理运 作提 供 了法律 基础 。 即便 如 此人 们在 刑事 合意制 度 中仍 过 多 地 关注 实体 性 合意 , 而程序 性 合 意尚 未得到 足够 重视 。本 文试对程 序性 合 意的理论 基 础 予以探 讨 , 以期构 建符 合我 国国情
双方在 “ 对话与协 商, 协与合 作” 妥 精神指 导下平 等协商 、 相互妥 事诉 讼效 益 的价值 实 质是 通过 寻求 最佳 的 方式 ,即 以最 少 的人 协、 权衡利 弊, 最终使纷 争得到 最符 合实际情 况的最 佳解 决。 力 、 力和 财力 在最 短时 间 内最大 限度 地满足 人们对 正义 、 物 自由 和秩 序 的需求 。 二、 主体 问性理 论 主 体间性 ( t sb cv y又被译 为“ 互主 体性” “ i e uj ti ) n r e it 交 、主体 际 二十一世 纪 以来犯 罪率大幅 攀升, 刑事案件激 增, 司法资源相 性”“ 、主观 际性 ”“ 、主体 通性 ” “ 主体 性” 是指 人作 为主 体 对紧缺 , 重的案件 需要 便捷 的诉讼程 序 , 和 共 等, 繁 以快速地解 决纠纷 , 恢 在对象 化的 活动方 式 中与他 者 的相 关性 和 关联 性 。它包 含着 多 复社会秩序。程序的简化必然会对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大打折,
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
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刍议摘要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
如何应对新刑诉法,构建简易程序案件新的公诉模式,需了解简易程序发展演变历程,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认罪答辩协商机制、采用集中办案制度、科学简化程序公诉模式,依法行使公诉职能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关键词简易程序公诉模式刑事司法作者简介:周红,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48-02一、简易程序概述纵观新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程,简易程序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
建国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
①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也没有设立简易刑事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持续增长,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法律适用,两高一部于2003年颁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两个意见的出台,更加详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及不适用的例外情形。
其中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主要是为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却因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简化程序的案件提供依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以上内容在刑诉法中明确,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将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程序启动上,取消法院自行启动程序,均由检察院启动;在审判组织上,保留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两种方式,且与两意见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致;取消意见中规定的检察院不出庭的规定,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一律派员出庭。
谈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范化
人 有 无辩 解 意 见 。 以防 其 在 法 庭 审 判 阶 段 了 解 其 他证 据 后 翻供 。第 二 是 面 向 被
害 人 听 取 意 见 。被 害人 也 就 是 诉 讼 当 事 人 , 有 相 应 的权 利义 务 。 察机 关 应 当 享 检
察 机 关 应 当着 眼 于法 律 效 果 、社 会 效 果 和 经 济 效 果统 一 的基 础 上 .慎 用 简 易 程
序 。 于职 务 犯 罪案 件 ; 、 案 件 ; 对 大 要 比较 复 杂 的共 同犯 罪案 件 : 被告 人 、 护 人 作 辩 无 罪 辩 护 的 案 件 ;被告 人 系盲 聋 哑 等 情 况 的 案 件 ;一 般 但 有一 定 影 响 或 特 殊 案
件 的若 干 意见 》 该 意 见 颁 布是 我 国 现行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庭 审 方 式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实践 中 , 检察 机 关 通 过 简易 程 序 的适
见 。 者认 为 应 当从 三个 方 面 注 意 : 一 笔 第
是 面 向 被 告人 听意 见 。在 决 定 适 用 简 易
据 条件 , 即案 件 事 实 清 楚 、 据 充 分 。 也 证
就是说检察院起诉 指控的犯罪 时间 、 地
内 . 管 检 察 长 、 检 组 长 、 诉 检 察 官 主 纪 主 定 期 旁 听 简 易程 序 案 件 的 审 理 ,并 制 作 《 听审 反 馈 表 》 ,从 六 个 方 面进 行备 案 检
谈公诉案 件适 用简易程 序 的规 范化
王 剑
( 大庆 市 红 岗区人 民检 察 院, 3 1) 1 31 6
2 0 年 3 1 两 高 及 司 法 部 联 合 o 3 月 4E t
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简介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身特点(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
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
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
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
实行独任制。
适用范围(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办理简化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办理简化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办理简化标准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河北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办理简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第一条工作目标整合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细化内部分工;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类案指导机制;完善内部案件流转衔接程序,实现诉内繁简分流,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化解纠纷的效率;在遵循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规范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实行复杂案件精审、细研、慎判,简单纠纷及时、简审、快判,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实行简单案件快速办理,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的创新举措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违背宪法基本精神和立法本意。
(二)效率原则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通过程序简化、文书瘦身、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改革审理方式、紧凑审判节点、简化审判流程,注重发挥和解、调解的作用,真正解决简案不快的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办案效率,快速化解社会矛盾。
(三)便民原则依法合理简化程序、缩短办案时间,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迅速获得救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便于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刑事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操作规程第一节适用范围第三条刑事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4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218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219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221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9.10•【文号】法释[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5号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重构
证 ”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中. 公诉人不出庭 , 则庭审的 参与者实际只有裁判者与被告方 .法官身兼控诉方与
裁 判方 这 二个 相 互 矛 盾 的双 重 角 色 .简 易 审判 往 往 变
序并 自主行使权 利足 以确 立程序结 果在道 德上 的可
接受性” 这一基础性思想 为此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
为. 相较于检察机关对 自诉案件简易程序话语权的天然 占全部 16 10件的 5 . 2 0 年上半年 3 0 , 41 0 9 %; 3 件 占
全部 6 1 0 件的 5 . 4 % 由此 可见 . 9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 件的适用率较高 . 且呈增 长趋势 , 以说 已占据全部案 可 件适 用程序 的半壁 江山 同时 , 国宪法明确规定 : 我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正是基于此规定 , 检察 院 在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也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对法 院
口
然理论界对该程序褒贬不一. 但在实务界却得到 某区检察院 20 0 7年至 20 09年受理案件的适 用程序 为
广泛运用 . 面对法 院的简易程序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作
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本是应有之义 . 但在司 法实践中却几乎毫无作为。 在理论界希冀立法机关对简 易程序进行大刀阔斧改革 的言论甚嚣尘上时 . 笔者却 以
就 无法 针 对违 法 问 题发 出纠正 违 法通 知 书
陈述权进行硬性规定 、 对被 告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力亦 是该 程序为学界 所批判 的一大 诟病 , 例如 . 告人在 被 简易程序 中应 当享有的基 本诉讼权 利如获 知被指控
内容及相关证据 的知情权 、 是否适用 简易程序 的选择
权、 自行辩护 、 委托辩 护或指定辩护 的辩护权等权利 ,
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摘要]审查起诉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确保起诉的合理性,防止滥用公诉权。
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
简化认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不但有利于快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还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认罪;审查起诉;简化;诉讼经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对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在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外另设了一个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快速办理;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以下简称《实验方案》)中提出了一些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思路,并进行了相应的试点。
但简化审查起诉程序改革仍处于探索之中,许多制度仍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足够的论证和实证研究的支撑,研究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在认罪案件中,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适用何种模式的认罪诉讼程序,有不同的选择。
一种是单一程序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不论是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都适用同一种认罪诉讼程序。
另一种是多元程序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适用的认罪诉讼程序不同于轻罪案件。
从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认罪案件采取的是多元程序模式。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二是公诉案件简易程序。
这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不同的,从我国的刑罚观以及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采取多元程序模式是比较合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法发[2003]6号)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2013年司法解释(二)
2013年司法解释(二)2013年司法解释(二)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全省公诉业务知识考试试题
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知识考试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
2、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
3、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
5、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有()书的,应当一并报送。
7、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罪、()罪定罪从重处罚。
8、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罪定罪处罚。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每题1分,共20分)1、在公安机关侦查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称犯罪嫌疑人赵某胸部有一个大黑痣。
为了确定这一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进行人身检查,但遭到赵某的断然拒绝。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停止检查B.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强制检查C.应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强制检查D.应当向赵某说明理由,征得其同意后,再进行检查2、甲、乙相约于某日晚在环城路上一比车技高低,以最先跑完环城路者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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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
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
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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