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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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理学

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7. 执法主体:指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执法资格,能独立实施执法权利、承担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

18. 执法的基本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定准则和要求。

19. 依法行政原则:亦称执法合法性原则,指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效、违法要承担责任。

20. 执法合理原则: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21. 执法效率原则:亦称执法效益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时期内执法总投入与执法总产出的比率,即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关系。

22. 执法应急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在某些方面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以满足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

本要求。

23. 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4. 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及广大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25. 守法主体:指一定守法行为的承担者,即一个国家中哪些组织、哪些个人必须守法。

26. 守法范围: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哪些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相互关系如何。

27. 守法内容:指在守法过程中,守法主体必须正确地享用法定权利,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守法内容就是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有机统一。

28. 法的效力:指法律所蕴含的,对人的行为的一种约束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29. 属人主义:又称国民主义,指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在本国领域外。

30. 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律,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而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31.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法律的依据。

32. 结合主义:即在确定法的效力的对象时,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33.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34. 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的组成要素。

35.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36.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37.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系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内部是由哪些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要素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38. 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各种表现形式。

39.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40.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它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41.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42.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调整行政权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4.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6.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7.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8. 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9. 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0. 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 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2.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3.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4.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5. 权利能力:或者称法律人格,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56.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57. 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58.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59. 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60.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

第二编宪法行政法学

1.成文宪法:以统一、特定的宪法典形式体现宪法内容。

2.不成文宪法:有关宪法内容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或者宪法惯

例。

3.刚性宪法:由特定机关制定并且修改程序严格与复杂超过普通法律。

4.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5.钦定宪法:以君主名义制定的。

6.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进行协商而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以人民名义制定的。

8.宪法结构:指成文宪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体系与编排顺序。

9.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10.国籍:是某一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身份,也是获得公民资格的唯一法律要件。

11.原始国籍: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不承认双重国籍。

12.继有国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得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出现而取得,如因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法定事实。

13.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14.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对政治问题的见解的自由。

15.监督权: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方式和途径,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基本权利。

16.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17.劳动者的休息权:指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或工作后,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

18.社会保障权:指当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19.受教育权:即公民都有平等入学或平等竞争考试获得入学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20.国体:国家性质体现国家的政治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阶级本质,通常称其为国体。

21.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个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形式,反映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程度与方式。22.国家结构形式:是体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职权划分关系。

23.行政区划:指国家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所管辖的领土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分层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制度。

24.政党制度:指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总称。

25.国家机构:国家权力的物质形式,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26.宪法解释:指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宪精神及意图加以诠释与说明。27.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落实。28.公共行政: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由依法成立的组织行使的与国家权力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或服务行为。

2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30.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运作。

3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效力高于一切行政活动,而行政活动的运行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32.法律保留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没有法律就不得行使。

33.行政合理原则:指行政权运行要客观、适度、公正、理性。

34.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调整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发生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5.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6.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行政法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38.行政规范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

39.行政立法: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

40.行政许可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41.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4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指行政主体对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43.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

4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时所采用的一种特别程序。

45.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6.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7.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

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实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48.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49.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50.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三编民法学

1. 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

4.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 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6.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7. 自然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8.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就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后果的法律事实。

9. 自然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就能引起民事权利变动后果的法律事实。

10. 行为: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11. 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12. 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13. 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14. 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15. 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具有可替代性的物。

16.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7.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8.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9.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0.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1.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2.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目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

23. 入伙:也称中途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成为新合伙人。

24. 退伙:也称中途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某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的行为。

2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7.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8.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行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集体,也称法人代表。

29.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或活动宗旨等事项的变更。

30. 吸收合并:是数个合并的法人中,其中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一经合并其他被吸收的法人不复存在,被吸收的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继续存在的法人承担。31. 创设合并:数个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法人,一经合并原来的各个法人不复存在,原来各个被合并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新创设的法人承担。

32.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据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3. 意思表示:即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34.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自始就确定、当然不能发生固有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3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36.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于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7.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38.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39. 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客观事实。即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于条件不成就时不发生效力。

40. 解除条件: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即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于条件不成就时保持其效力,于条件成就时则失其效力。

41.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者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42. 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3. 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44. 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45. 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46. 本代理:指代理权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的代理。

47.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的部分或者全部再转托给第三人的代理。

48.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

49.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0.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法律行为的双方。

51.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

52.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则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53.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54.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到最后6个月时,发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事由,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5.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自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时间重新计算。56.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切联系的,不以财产内容为直接目的的民事权利。

57.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58.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护其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内容、以保障其生命安全为目的的人格权。

59.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维护其机体器官的安全运作为内容、以保障其生理正常为主要目的的人格权。

60. 身体权:是自然人以维护其身体构造的完整性为内容、以保障其对自己身体的完整支配为目的的人格权。

61.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人格权。

62. 名称权: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名称的人格权。

63.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造型艺术或其他手段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64.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专有支配权。

65. 隐私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进行专属支配的人格权。

66. 荣誉权:是荣誉称号获得者依法保有并支配其荣誉及相关利益的权利。

67. 亲属权:指基于婚姻、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身份权。

68.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69. 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70.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71.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一项物权。

72. 继受取得: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73. 交付:指出让人以转移物权的意思向受让人转移其对物的占有。

74. 现实交付:即出让人将其对物的实际控制直接转移给受让方。

75. 简易交付:即如受让人之前已实际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时视为交付。

76.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后,标的物按约定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

77.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78.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9. 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80.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可依法直接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主张受让人返还。

81.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合、混合或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或具有新质的物之事实状态。

82.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相互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之状态。

83.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之动产掺合、融合在一起形成新物之状态。

84. 加工:是将他人的动产制造成具有更高价值之新物的活动。

85.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同一项财产的所有权。

86.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87.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一个所有权。

88.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9.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他物权。

90. 抵押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财产的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91. 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转占有的动产或财产权利的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92. 留置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的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93.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94.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实现债的目的。

95. 债的担保: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债提供确保其实现的各种具体措施或者手段。

96. 保证: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97. 一般保证: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能就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98. 连带保证:指当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99. 定金: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之债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手段。

100.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101. 撤销权:指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02. 债的转移: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受让债权或者债务。103. 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104. 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的变更,由第三人承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105. 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106. 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共同成为连带债务人。

107. 债的概括转移:指债权、债务同时转移于第三人的情况。

108. 债的消灭:指债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09. 清偿:指满足债权需要,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也称债的给付、债的履行。110. 抵消:又称充抵,指当债的双方互负同一种类的给付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务相互消灭的行为。

111. 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提交一定机关保存以消灭债的关系的制度。

112. 免除:指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向债务人所作的抛弃债权或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113. 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属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114.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根据而获得利益,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115.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1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7.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8.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邀请对方或引诱对方发要约的意思表示。119.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20.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也没有形成类似的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义务前,不得要求对方先行履行,要求的对方可主张同时抗辩。

121.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指在双务合同中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难为对待履行时,于对方做出担保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义务请求的权利。122.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先履行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为相应的履行。

123.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因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效力溯及的消灭的意思表示。

124. 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而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解除合同。

125.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26.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27.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据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或者标准。

128.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最终条件。

129. 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时,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存在过错。

130.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存在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

131.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32.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指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

133. 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为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4. 婚姻法: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5.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136.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7. 继承权: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38. 法定继承: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139.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

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母亲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法律制度。

140. 转继承:也称第二次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141.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

142.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后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43. 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44.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第四编刑法学

1.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构成:是由犯罪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 犯罪客观要件: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

5. 危害行为: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6. 作为: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

7.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8. 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组织。

9. 刑事责任年龄: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0.单位犯罪:一般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1.犯罪主观要件: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12.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犯罪的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7.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8.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19.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1.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又称工具错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但其使用的手段或者精心选择的作案工具却无法实现犯罪的意图。

22.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的理解。

23.排除犯罪性行为:指某一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24.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6.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27.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

28.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29.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0.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1.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3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3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34.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6.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37.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8.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39.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40.罪数形态:行为人以一个或者概括的犯罪意思,实施了一个或者数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1.实质的一罪:指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实质属于一罪的情况。

42.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43.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44.法定的一罪:指本来是数罪,但法律上规定其为一罪的情况。

45.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新罪的情况。

46.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加重结果而使得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况。

47.处断的一罪:指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或几个行为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但是却被认为只构成一罪的情况。

48.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49.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所吸收,即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50.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51.累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5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3.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4.自首: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5.立功:即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的情况。

56.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57.减刑:就是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58.假释:是对在押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59.赦免:指依法免除或减轻犯罪分子罪责或者刑罚的刑罚制度。

60.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61.放火罪:指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2.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3.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64.洗钱罪: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65.信用卡诈骗罪:指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66.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67.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68.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69.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70.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71.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72.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73.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4.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75.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76.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7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78.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五编商法、经济法及国际法学

1. 商事法律关系:指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商主体:又称“商人”,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

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3. 商个人:指依商法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4. 商合伙:指数个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经营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责任所形成的人身信任和财产相结合的集合体。

5. 商法人:指依商法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6.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7. 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

8. 附属商行为:是相对基本商行为而言的,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

9. 公司: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0.无限公司: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2.两合公司:指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两合公司: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

15.公司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既包括货币出资,也包括非货币出资。

16.公司章程:是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公司股东: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的,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

18.股东权: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的总和。

19.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1.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2.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

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的法律程序。

23.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中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与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破产原因:指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5.破产申请:是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

26.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实现其破产程序的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组成的临时性自治组织。

27.重整: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28.重整计划:指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订的,以清理债务、拯救企业为内容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

29.和解: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宣告,在法院的监督下与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还款、减少债务、免除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破产的一种程序。

30.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和解程序中就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即为和解协议。

31.破产宣告: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32.破产清算:是作出破产宣告后,由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从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一项制度。

33.破产债权:是因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34.取回权:指对破产管理人接管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该财产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35.别除权: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6.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可以不按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相抵消的权利。

37.破产费用:指为了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的,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38.共益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的财产及其管理人产生的债务。

39.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0.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43.再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44.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5.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

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46.委付:指在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全额赔偿的制度。

47.票据: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48.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金钱支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50.票据行为:是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是引起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和基础。

5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52.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4.保证:指票据人以外的其他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55.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56.付款请求权:又称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57.追索权:又称第二次请求权,指当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转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法定费用的权利。

58.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材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9.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

61.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的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2.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3.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64.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行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的对象是竞争关系和竞争规制关系。

65.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

66.反垄断法:指国家规制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7.经营者集中:指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或者联营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目的的行为。

68.消费者: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69.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0.国际公法:亦称国际法,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71.国际条约:是国际公法主体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2.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公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3.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权利义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74.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75.引渡: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76.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77.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适用上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

78.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单边冲突规范:指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者某一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80.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81.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82.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83.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家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

84.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且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于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85.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指甲国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丙国法律,甲国法院最后适用

丙国法处理此关系。

86.外国法查明:指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第六编司法制度、诉讼法学

1. 司法制度: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2.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3. 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

4. 检察制度: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

5. 侦查:指公安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和缉拿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6. 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7. 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8.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的制度和方式。

9. 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

10. 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类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11. 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2. 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于立案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14. 监外执行: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予变更刑罚执行场所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5. 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6. 证据:即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17. 刑事强制措施: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8. 拘传:指公检法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19. 取保候审:指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

法律名词解释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证据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传闻证据规则 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 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 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 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 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 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 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 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 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6、证明对象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作业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法学通论》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答: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 答: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而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加以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 答: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 答: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5.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 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a.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b.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c.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d.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e.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答:(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3. 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法律基础2019尔雅答案100分

。。。。。。。。。。。。。。。。。。。。。。。。。。。。。。。。。。。。。。。。。。。。。。。。。。。。。。。。。。。。。。。。。。。。。。。。。。。。。。。。。。。。。。。。。。。。。。。。。。。。。。。。。。。。。。。。。。。。。。。。。。。。。。。。。。。。。。。。。。。。。。。。。。。。。。。。。。 法学是什么? 1 英国法学家( A )第一次将“法理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 A、 奥斯丁 B、 边沁 C、 斯密 D、 霍姆斯 2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

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句话是(A )的名言。 A、 孟德斯鸠 B、 马克思 C、 卢梭 D、 霍布斯 3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律发展的时间线索,以下有关法的历史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BD )。 A、 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法律的历史传统和特征 B、 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

会主义法 C、 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不可能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D、 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可以在同一历史时段同时存在 4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正确) 5 在一定的法学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和法律程序,其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衡量的,能够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正确) 法是什么? 1 英语的“法”(righ正确)的内涵不包括( B )。

A、 权利 B、 自由 C、 正义 D、 规范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论述“法治”内涵的著作是( A )。A、 《政治学》 B、 《法律篇》 C、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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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 上黑色)、劓(音义,割去罪犯鼻子)、刖(音月,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2.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 法。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 别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是要处死. 4.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夏启宣布有扈氏的一种罪名。“五行”指金、木、水、火、土, 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5.孥(音奴)戮(音陆):是夏商的刑罚。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即把不遵从王命的 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类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6.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 监狱的名称。 7.劓殄(音舔):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殄,灭绝,绝尽。即一 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8.炮烙(音袍格):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 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9.醢(音海):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剁成肉酱。 10.脯: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 11.斫(音酌)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膑,膝盖骨。 12.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13.圜(音园)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 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14.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 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5.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 制度.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周初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其特点是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合而为一, 是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一致.宗族中分为大宗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大宗.其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均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其封国内是大宗.诸侯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其对诸侯是小宗,在其采邑内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世袭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位子均由嫡长子继承,并明确规定大宗统治小宗,下级服从上级.形成以周王为核心的等级森严的宗法体制. 16.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17.殷彝(音一):指殷商的法律。彝,法。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 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p17) 2、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的母法。宪法及 其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是我国社会制度、经济制度、 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p39) 3、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和(p41) 4、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p40) 6、公民: 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自然人。(p104) 7、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 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 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9、法律的效力层次:又称法律的效力等级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 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p49) 10、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 不利的法律后果。(p79) 11、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一个行为的外在、内在方面的内容,是否经过确认以 及由谁予以确认(p64)

12、物权:物权是人和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体现为 权利主体对物的支配权,获取利益权。(p124) 1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获得某种利益,但却损害了他人 的利益。(p138) 1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己在智力劳动中所 获得的成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p127) 15、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对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法 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p129) 16、继承:继承是指财产继承,专指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的规 定或者合法的遗嘱将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 制度。(p167) 17、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赠给国家、 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 行为。(p173) 18、遗嘱: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 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p170) 19、犯罪: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p181) 20、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 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p198) 21、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p198) 2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础名词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人们热爱、忠诚、报效祖国的一种集情感、意志、信念和思想境界于一体的社会意识形态。 5、知识陶冶法指在思想道德修养中,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在马克思注意指导下,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原理、观点。其次,要在教师的指导下,选读相关的书籍,包括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青年学、心理学、人才学美学等,构建合理知识结构,为深入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奠定基础。 6、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8、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

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反映在个体身上,就是个体的道德品质,即品德。 9、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美好未来的想象和追求,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10、人生价值观人生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11、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一般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特征或指在人的各种属性中起决定作用的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2、信念指对某种学说、理论、思想极度信服而树立的牢固的观念。 13、自我修养自我修养,亦称修养,即通过内心的不断反思、反省、社会实践的不断磨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个性人格。用当代大学生自己的话说,就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我认识、自我协调、自我教育、自我塑造、自我超越,锻炼出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的优秀品质,养成良好的习惯。简而言之,自我修养是个体为获取某种素质而自觉履行的行为。 1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5、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6.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 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制度。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叫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故意: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前,因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或信用可能丧失,有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其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履行自 己义务的权利。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著作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吉大19春学期《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A: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C: 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D: 审判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场所和人身进行识别的方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规定确立了 A: 意见证据规划 B: 相关证据规则 C: 最佳证据规则 D: 补强证据规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A: 德国 B: 英国 C: 法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甄别法是指 A: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 C: 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D: 执法人员组织有关的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方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检查的对象是 A: 尸体 B: 物品 C: 活人的身体 D: 现场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直接提取实物的方法是指 A: 通过制作笔录提取证据材料 B: 通过照片、录音、录像等手段提取证据材料 C: 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便于移动的物品和痕迹载体 D: 通过制作模型提取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证人权利的是 A: 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 B: 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 C: 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的权利 D: 提起反诉的权利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在一宗机动车买卖合同诉讼中,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款,而买方则主张卖方在缔约过程中隐瞒了车辆已经设定担保的事实,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合同书。该担保合同书不属于 A: 派生证据 B: 最佳证据 C: 直接证据 D: 实物证据 正确答案: (单选题)9: 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 A: 违法行为 B: 犯罪行为 C: 不属于违法行为 D: 法院可以对证人予以罚款 正确答案: (单选题)10: 通说上的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不包括 A: 直观性 B: 关联性 C: 合法性 D: 真实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11: 下列不属于当事人陈述特点的是 A: 当事人陈述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 B: 当事人陈述是全面的、真实的 C: 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 D: 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 正确答案: (单选题)12: 下列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证明责任倒置以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为前提,是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 B: 所谓证明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就是将原本应由一方当事人证明的要件事实转由另一方当事人证明是真实的 C: 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之间存在一些差别,例如证明责任倒置是一次性的,而证明责任的转移则可能多次发生

2014实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2014实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名解3.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4.共同犯罪: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1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何婷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5产业政策:是国家设计有关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的总和。 6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岀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同一要约的意思表达。 8冲突规范:指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9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0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1、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12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务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3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当事人衣服那个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14地域管辖:指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岀的新的技术方案。 16犯罪: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原则。

常见法律名词解释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人格权国体 绑架罪报复陷害罪概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 辩护权逮捕缓刑量刑权 拘役减刑假释取保候审 单位受贿罪犯罪放火罪犯罪中止 非法经营罪非法搜查罪妨害作证罪过失杀人罪 按份共有不可抗力保障安全权承诺 从权利处置权承揽合同担保 代理权动产质押恶意占有复代理 法定代理表演权播放权电影权 发行权发明权改编权公平竞争权 软件保护权软件发表权软件继承权商标权 劳动法劳动争议劳动就业权失业救济 休息权退休权职业培训劳动权 案件受理费撤诉第二审程序对人管辖权 二审判决法院调解公开审判权回避原则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间证明合议原则 夫权代位继承法定继承婚姻法 继承结婚继承权可撤消婚姻 事实婚姻无效婚姻遗产税遗产诉讼权 涉外票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准据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会计概念定义偶然所得税税法税收征收 1 国体 国体: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格权 人格权: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人身权的部分,这种为权利主体所固有而非法律所赋予和承认,权利主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通信自由权;(7)、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大辞典》总主编邹瑜,顾明中国政法大出版社。 3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具有宪法效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法学通论》(高起专)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学通论》(高起专)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 1.法的体系: 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 5.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6.法律制裁: 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7.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8.信赖保护原则: 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9.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10.消费者知情权: 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 1—5: DDBDD 6—10: DBAAA 11—15: ACBCA 16—20: DDDCD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5.对 6.错 7.对 8.对 9.错 10.错 四、简答题 1.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案要点: 第一,法的起源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长期演化过程; 第二,法的起源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的起源和国家的起源密切相联系; 第四,法的起源经历了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从混沌到分化的过程。 2.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 答案要点: 第一,行政赔偿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第二,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小于行政补偿; 第三,程度不同,行政赔偿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第四,时间阶段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违法行政之后,而行政补偿事前也可以进行; 第五,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责任,行政补偿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答案要点: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 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第二,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 答案要点: 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第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5. 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 答案要点:第一,实效免责,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在违法行为发生的一定期限后不在承担责任。

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汇总

2017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大 汇总 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3.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4.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5.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6.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7.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8.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9.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10.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11.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12.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13.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14.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15.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16.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17.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18.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19.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0.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1.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22.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23.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24.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25.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26.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27.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28.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29.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30.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31.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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