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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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流站油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项目应设置油罐储存区域或专用储油库房;

第二条严禁任何人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三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木材等杂物。

第四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阻塞;

第六条罐区应设置避雷装置,罐体应做可靠接地;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必须选用防爆型灯具,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

第八条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治雷电感应引起火灾;第九条储油罐(柴油、汽油)与周边设备、房屋的安全距离:1)油罐与站房之间的距离为4米;

2)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米;

3)油罐与户外配电装置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米;

4)架空电路不应跨越油罐且安全距离不应少于5米;

5)工地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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