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基土石方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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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作合同书

甲方(全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京九铁路改造工程(南昌局段)丰城项目部

乙方(全称):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南昌局段

1.2 工程地点:江西省丰城市境内

二、工程施工范围、内容和计量规则

2.1、工程施工范围、内容:

2.1.1、施工范围: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K1517+700-K1522+600、

K1532+500-K1543+100段内路基土石方施工。

2.1.2、工作内容:适用于本合同施工范围的土石方开挖运卸,主要内容包括: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清除表土、砍树挖根、挖台阶、土石方挖运、路基成型、整修边坡、取土场和弃土场处理、环保、水土保持等;

适用于本合同施工范围的土石方填筑: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清表、原地面碾压、土石方运输、填筑、碾压、平整、整修边坡;路基基底的回填、土工布的铺设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2.2、计量规则:

2.2.1 土石方开挖工程量: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按开挖前的原地貌实测尺寸和实际开挖尺寸计算,工程量计算基准线为自然地平,超挖部分不予计量。

2.2.2 土石方填筑工程量: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按原地貌实测尺寸和实际填筑尺寸的压实方计算,超填部分不予计量。

三、协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在甲方管理及技术指导模式下,乙方按包工包料包机械的方式进行项

目工程施工协作承包。

四、合同工期

4.1 开工日期:2010年 4 月 28 日

4.2 竣工日期: 2010 年 6月 15 日

五、质量与检验

5.1 工程质量

5.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总承包合同要求、设计要求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检查和返工

5.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3 隐蔽工程验收

5.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准备好验收记录,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甲方组织验收。

5.3.2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报请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六、安全施工

6.1安全施工与检查

6.1.1乙方应遵守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铁路既有线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查找危险源,消除事

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2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施工安全交底,并对其所有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负责。

6.2安全防护

6.2.1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并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配备至少两名专职安全防护员。

6.2.2安全风险较高的特殊项目施工应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6.3事故管理

6.3.1发生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结案,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设备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坏和伤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环境保护

乙方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严格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7.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7.2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3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的防止污染及水土保持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工程费用中。

7.4 乙方在施工过程应尽量采取减噪措施,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5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废弃的临时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废水、泥浆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八、合同价款:

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价款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涉及单价规定如下:

8.1 单价包括为完成项目内容所发生的一切工、料、机、管理费用、利润、保险及税金等全部费用(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及教育费附加除外)。

8.2 乙方调遣费(包括机械进出场费)、临建费用、全部施工便道、地方关系各种协调费用全部包含在计量支付项目单价内。

8.3 施工中所产生的工程弃方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服从甲方的运输调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工程弃方运到指定地点。

8.4 如因施工需要甲方调整施工工序和方法,乙方必须予以执行,并不因此增加费用;如因施工需要甲方调用乙方施工人员和机械,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但此种配合甲方将按人工工日和自有机械台班参考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确认的时间须在此项目完工三天内完成签认手续,并于当月25日前转交项目经营发展部,过期甲方不予签认计价,视没有此项目发生。

8.5 本项目施工中,控制测量由甲方负责,施工测量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测量仪器并配齐相关技术人员。

8.6 合同未列项目乙方需先与甲方协商,确定单价、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施工。

8.7 乙方在施工中如果出现不能满足业主、甲方要求的资源配置、工期进度安排、安全、质量标准、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现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时间内退场或乙方延期退场,由此发生和增加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8.8 严格执行爆破程序,做好爆破火工物品的清点、登记、保管和交接工

作。

8.9 柴油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8.10 洒水车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11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要主动配合协助现场试验人员的工作,试验

人员有权对任何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提出补强,修整、返工等整改措施,直到达到合约标准,必要时有权给予2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13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14 验工计价时,乙方必须提供由甲方测量部门及分布技术负责人会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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