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审稿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态度都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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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审稿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态度都令人堪忧
周万峰
20多年来笔者写了若干篇关于齿轮的学术文章,有几篇已经发表了,但多数文章大都是因为审稿人的概念有误而不能发表。
而且审稿人的这些概念错误得让人瞠目结舌,不可思议,这是笔者没有料到的。
下面用若干例子中的3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例1、“两对齿轮比较,它们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审稿人犯了不应该犯的常识性的错误
教材、手册和科技书中都称“变位齿轮能减小机构尺寸”。
至于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一般都是这样解释的:“因,而与强度有关,不能随便减小,故只有减少齿数。
但用展成法加工标准齿轮时,其齿数不得小于,否则根切。
采用变位传动则可使小轮的齿数减少到,使机构尺寸大为减小。
”云云。
笔者对此有不同见解,故于1985年写了《论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和后来写了《高度变位齿轮不能减小机构尺寸问题的研究》两篇文章。
文章的观点是:不是所有变位齿轮都能减小机构尺寸,只有正传动齿轮才能减小机构尺寸。
但机构尺寸的减小并非由于齿数的减小所致,而是啮合角增大使然,与齿数多少无关。
高度变位齿轮不论齿数多少,机构尺寸都是不能减小的。
这就是笔者对变位齿轮机构尺寸减小问题的看法。
由于文章与传统的观点大相径庭,故该文从1985年5月投稿始,至2003年11月最后一次投稿止,历时18年,投稿10家杂志;哪家杂志也没推倒文章的论点,但那家杂志也不承认文章是正确的。
笔者还请著名教授评审过,也与杂志的审稿人进行过争鸣。
他们种种令人目瞪口呆的说法此处无法一一展示,这里只说某位审稿人的说法。
他引用高校教材说:“可以减小机构尺寸。
因为采用正变位可以制造而无根切的小齿轮。
所以,当传动比一定时,如采用等移距变位传动,则两轮的齿数都可以相应地减少,因此也就减小了机构尺寸。
”他说:“要达到上述目的还需模数相同。
如标准传动、;变位传动的,由)(2
21z z m a +=知,变位传动的尺寸小。
这里有个问题,怎样才能保证两对齿轮的模数相等呢?从强度的观点出发,在功率相同的条件下,要使两对齿轮的模数相等则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
否则正如作者例题所证明的,减少齿数不能减小体积。
”
这位审稿人犯了两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第一、他认为欲减小机构尺寸则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
这是他第一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的错误。
因为没有这样比的。
谁人不知,哪个不晓用好材料能减小机构尺寸?第二、既然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都不同了,还要模数相等做什么?无需模数相等,也不论齿数多少,就能证明材料好的那对齿轮的尺寸小。
这是他第二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
这样人所共知的普通常识性的低级错误的说法,竟出自著名高校的一位老师之口,实在让人目瞪口呆。
其实有这位审稿人这样看法的(即两对齿轮比较,它们的模数应该相等)并不是个别人:教材、手册等等科技著作上、工程技术人员等等大都是这样的看法,只是他(它)们没有明明白白地说出来和写出来罢了。
有位高级工程师看了笔者的文章后说:“如果两对齿轮的模数相等,减少齿数,机构尺寸不就减小了吗?”(其实这正是教材上的观点,只是教材mz d =m min Z min Z Z <min Z Z <201=z 402=z 32 1621==z z ,
上没有明明白白地写出来罢了)我说:“你有办法使两对齿数不同的齿轮的模数相等吗?如有这个办法,请你做个例题,我看看你是怎样使两对齿数不同的齿轮的模数相等的。
”结果他做不出这样的例题来。
一位颇有名气的教授在“评审意见”中多次称“在同模数条件下,采用少齿数可以实现机构尺寸的减小”。
但他们都只是泛泛议论,并不具体谈他们是如何使两对齿数不同的齿轮的模数相等的。
只有这位审稿人,他实在没有办法使机构尺寸减小了,所以才道出了他使两对齿轮模数相等的办法。
众所周知,这样的办法是贻笑大方的。
例2、公法线长度的测量点怎么可能在基圆上呢?
学机械专业的人都知道,测量斜齿轮的公法线长度时轮齿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否则公法线长度是无法测量的(见图1)。
标准斜齿轮公法线长度测量的有效齿宽的验算公式为:
(1)
为斜齿轮的公法线长度,为斜齿轮分度圆螺旋角。
教材、手册给出的就是这个公式。
图1 斜齿轮齿宽对测量公法线长度的影响
但北京当年一家名叫《机械工艺师》的杂志的审稿人却认为:公式(1)中用分度圆螺旋角是错误的,应该用基圆螺旋角,即(审稿人指明为基圆螺旋角)。
笔者认为:公式(1)中用基圆螺旋角是概念上的极大错误。
之所以用分度圆螺旋角是因为分度圆在标准齿轮齿高的中点部位,公法线的测量点就应该在齿高的中点部位,因为在这个部位测出的公法线长度比较准确。
如公式(1)用基圆螺旋角那怎么测量啊?公法线的测量点不可能在基圆上嘛!何谓基圆?基圆是渐开线的发生圆。
基圆在何处?基圆在齿根圆附近。
如果齿数少,基圆大于齿根圆;如果齿数多,基圆小于齿根圆,即轮齿上没有基圆了。
轮齿上都没有基圆了,那公法线的测量点又在哪里?怎么测量?即便轮齿上有基圆(基圆在齿根圆附近),公法线的测量点也不可能在齿根圆附近嘛!那怎么测量啊?
无独有偶。
一个国家级的杂志的审稿人也对公式(1)提出异议。
我非常不解:这二位审稿人怎么出现这样的概念错误呢?难道他们连教材、手册也没看过吗?当笔者指出北京这家杂志的审稿人概念错误时,这位审稿人还振振有词,牵强附会,强词夺理地进行辩解(编辑先生袖手旁观,不置一词)。
由于审稿人坚持己见,辩论两个回合后不了了之。
请读者诸公想想,由这样的人审稿,文章怎能发表呢?
例3、专业期刊审稿人竟是这样的学术水平,令人不可思议
前面说过,笔者写的《论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一文由于与教材上的观点大相径庭,故该文投稿18年,投了10家杂志,哪家杂志也没推倒文章的论点,但哪家杂志也不承认文章是正确的。
有的杂志就简单一句“文章的理论不正确”退稿;有的杂志找βsin kn W b >kn W βb kn W b βsin >b β
个所谓“理由”退稿;还有的杂志没有任何理由退稿。
但多数杂志都“建议投《齿轮》杂志”。
于是后来投了这家杂志。
并告知,该稿已投了多家杂志,但它们都没讲出所以然来。
它们多数都建议投个给贵刊。
希望贵刊认真审稿,切不要三言五语泛泛而谈,要分析论证、计算,最后得出结论。
文章不是用算例否定了教材上的论点吗?如贵刊不同意文章的论点,请你们也用算例验证你们的论点,这样是最有说服力的,切勿泛泛而谈。
然而专业杂志的退稿理由让人哭笑不得。
它既不说文章是正确的,也不说文章是错误的,只在“退稿单”上写着“内容浅显,不予刊用”。
怪哉!原来是因为“内容浅显”才“不予刊用”的,那就说明笔者的文章是正确的。
不是吗?如果文章不正确,哪还有“内容深浅”的问题呢?可是这样浅显的道理,怎么编写教材的学者、专家、权威、教授们还弄错了呢?用“内容浅显”作为“退稿理由”能说得过去吗?很明显,它推不倒文章的论点。
刊登吧,有顾忌,不情愿;不登吧,退稿应有个理由。
而且作者还要求说明退稿理由。
它实在没办法了,只好应付,随便找个似是而非的说法退稿了事。
须知该杂志是齿轮的专业杂志。
专业杂志写出这样的退稿理由是让人目瞪口呆和无法理解的。
然而这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实在令人遗憾!但笔者只能遗憾,却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笔者对“内容浅显,不予刊用”这样的退稿理由始终耿耿于怀。
2003年11月的一天当与某学者谈起此事时,该学者对此也不能理解。
他说:“不对呀!既然是因为‘内容浅显’才‘不予刊用’的,那就说明你的文章是正确的。
而你的文章是否定教材上的一个论点的,内容怎么会浅显呢?”于是这位学者立即拨通了这家杂志的电话(从电脑上找到电话号码的)。
说:北京有个叫周万峰的,某年月日给贵刊寄去一篇稿件,题目如何如何。
该文章是否定教材上的一个论点的,但贵刊的退稿理由是因为“内容浅显”才“不予刊用”的。
否定教材上的论点,“内容”怎么会“浅显”呢?杂志的负责人称:由于人事变动,这事记不清了,让作者将文章寄来,我们再审。
于是我于2003年11月将文章再次寄给这家杂志。
一个多月后退稿。
这次的退稿理由又改口说:“‘变位齿轮机构尺寸的减小是由于所致’不是书上的观点,而作者理解成是书上的观点,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
但是,实际上书中的观点没有错,而是作者理解有偏差。
”云云。
那么变位齿轮机构尺寸的减小是由于齿数的减少所致的这一说法,是不是书上的说法呢?凡是学机械专业的人都知道这是书上的观点。
而这家齿轮专业杂志的审稿人(该杂志的编委)说“不是书上的观点”。
下面请看教材和科技书上是怎么说的:
(1)“欲减小齿轮的尺寸和重量,则需设法减少齿轮的齿数(因齿轮分度圆直径,而模数与强度有关,不能随便减小);而齿数的减少又受到根切的限制,为了制造齿数较还少而又无根切现象的齿轮,可采用……移距修正法。
”(见《机械原理》教材,西北工业大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1972 年北京第13次印刷)
(2)“高度变位齿轮传动的主要的优点是:小轮取正变位,其齿数可小于而不发生根切,因此,当传动比一定时,两轮的齿数和可以相应地减少,从而机构的体积和重量也减小。
”当讲到正传动齿轮的优点时,该书说:“正传动两轮的齿数之和可小于2,故机构的体积和重量可以比高度变位齿轮传动更小。
”(见《机械原理》教材,1981年修订版,黄锡恺、郑文纬主编,1981年第五版,1982年第3次印刷)
(3)“等变位齿轮传动的主要优点如下:1)可以减小齿轮的机构尺寸。
因小轮取证变位,其齿数可小于而又不会发生根切,所以当传动比一定时,两轮的齿数和可以相应地减少,从而机构的体积和重量也减小。
”当讲到正传动齿轮的优点时,该书说:“正传动的主要优点如下:1)因可以小于2,故机构的体积和重量可以比等变位更小。
当然也可以用在的场合。
”(见《机械原理》教材,编者同上。
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4月第6版,1991年5月第3次印刷)
min z z <mz d =m min z 1z min z 21z z +min z 1z min z ∑z min z min 2z z ≥∑
(4)“煤矿机械特别是井下采掘和输送机械,由于运行空间受到限制和需要经常移动,要求缩小机构尺寸和减轻机器重量。
这时采用高度变位或角度变位传动则可将小齿轮的齿数减小到,使机构尺寸大为减小。
”(见《煤矿机械传动设计》一书。
焦作矿业学院、淮南煤炭学院、山西矿业学院合编,煤炭工业炒股版社,1979年3月第一版)
好了,不再进行引证了。
总之,《机械原理》、《机械设计》以及手册上和科技书上都是这样的观点。
然而作为专业杂志的审稿人连书上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说的都不清楚,都不理解,他们写的“审稿意见”就可想而知了。
我这篇文章之所以投稿18年都不能发表,从这家专业杂志写的“审稿意见”和“退稿理由”就不难找到答案了。
可悲呀,可叹呐!
看过笔者这篇文章的有刚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及教授等多人。
虽然他们大都不情愿承认文章的观点,但他们谁也推不倒文章的观点。
但这些人中从没有人提出像这家专业杂志这样的观点。
可见这家杂志的观点是“独一无二”的,是“独出心裁”的,是“独树一帜”的,是出人意料的,是让人匪夷所思和不可理解的。
谈谈感想。
上面只举了3个例子。
其实例子是很多的,因为写起来太长,所以就举了这3个例子。
下面谈谈我的感想:虽然有些审稿人是学者、专家、权威、教授,但他们的学术水平尚需提高。
他们往往以他们错误的概念否定文章正确的论点。
当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谁能保证自己的认识都是正确的?但不可理解的是:当有人对教材、手册上的某些论点、概念、说法、作法等提出异议时,有些杂志的审稿人不是“闻过则喜”,能面对事实,面对真理,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认真对待,看看人家的说法是否有道理,而是“闻过则怒”。
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否定人家的论点。
实在否定不了时,往往采取应付、搪塞、往外推、东拉西扯,“王顾左右而言他”,给作者出难题等等办法对付、应付。
不然就来个“不承认主义”,其奈我何?这哪里是专家、教授们对待学术问题应有的态度。
有些杂志也是比较认真负责的,但“怕”字当头。
怕什么?怕承担责任(因为文章否定的是教材、手册上的说法、作法),怕得罪人。
怕得罪谁?怕得罪学者、专家、权威、教授。
因为你说谁的观点不对,谁不高兴。
但就是不怕得罪文章的作者,因为他是个小沙弥,得罪了无关紧要。
不欺负弱者欺负谁?所以就在“审稿意见”里写上几句“言不由衷,语不尽意,无关痛痒,似是而非”的话退稿了事。
因为这样做既不承担责任,也不得罪人,何乐而不为之?但这与办刊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其实这就是名副其实的学术腐败。
而且是最大的学术腐败,因为它把真理的胎儿扼杀在母腹中了。
满纸是非言,一肚窝憋气!
不知原委者,孰解其中意?
min z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