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及意义_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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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及意义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朱兵

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06-11-08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面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深刻领会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意义。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第四次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条从五个方面全面概括和阐述了立法的基本目的。这五个方面是:(一)加强文物保护,强化管理措施;(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三)促进科学研究工作;(四)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与旧文物法的第一条相比,新法在措词和行文上更加准确、全面、科学,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与国际社会日益增长的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潮流相一致。
旧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11月19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它的第一条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文物保护法具体制度和规范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我国文物工作的基本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文物工作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旧文物法在不少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2002年,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修订。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和争议,特别是对文物保护法立法的基本宗旨出现了相当分歧,是以保护为主,还是利用为主,或是保护与利用并举,一度争执不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文物工作者的意见,认为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历史时期中,如何加强文物的保护仍是整个文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因而,新文物法坚持了1982年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坚持以加强文物保护,完善文物保护制度为此次修改工作的基本思路。并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工作所遵循的方针和原则,在对总则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这个方针是贯穿新文物

法的一条主线,也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基本准则。所谓“保护为主”就是要把文物保护作为整个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抢救第一”就是要把抢救文物放在首要位置;“合理利用”强调的是要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管理”则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这个方针正确处理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了文物工作的本质属性和规律。
因此,尽管新文物法的修改幅度较大,但从本质上说,新法与旧法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脉相承的。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没有改变,其核心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修改是围绕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实现1982年文物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来进行的。正是因为坚持了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整个修订工作紧紧扣住主要矛盾和问题,对当前文物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正确回答。在保留原法一些好的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内容作了大幅修改。在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文物管理机构、文物经费、文物档案、馆藏文物管理、民间文物流通、文物拍卖企业、历史街区、村镇的保护、法律责任的强化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修订,使其更符合文物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使其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一、加强文物保护,强化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这是2002年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文物是特定民族、群体历史文明的物质载体,是绝对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这一特性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从世界范围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各国对文化遗产的认识都在不断深化。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在今天已成为一个浪潮。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趋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国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二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程度在不断加深。从早期对单体文物的保护发展到后来对文物周边环境的保护,又发展到对历史街区、历史区域乃至古城镇完整保护。为此,联合国先后制定了若干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除了以文物为主体的物质文化遗产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

一个重要内容。这些都充分反映出国际上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加。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几十年来,我国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保护文化遗产。新中国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0年后政务院先后颁布保护古迹、考古发掘、征集革命文物等命令、办法,并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期间,行政命令是文物保护的主要依据和规范。改革开放后,文物保护出现了新局面。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基本形成了中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992、1995年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确立了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政府对文物工作要做到“五纳入”,即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应该说,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随着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相当显著,其规模和速度大大超过前三十年。这期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签署了国际上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4个国际公约。1987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我国有6项文化和自然遗产首次列入“世界遗产清单”,迄今被列入的已达33项,位居世界前三名,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在国务院公布的五批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中,有四批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公布的。自1981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时十年的文物普查、复查工作,基本上摸清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埋藏文物的情况。在文物维修方面,仅在“九五”期间,国家投入了10多亿元的资金,维修保护项目数千项。在考古发掘方面,以配合三峡工程、小浪底水库、京九铁路等重大工程为重点,开展了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同时,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强调对文物周边环境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村镇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逐步扩大了文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形成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思路和特点。此外,将高新技术运用于文物保护领域,进一步促进相关的科技发展,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文物工作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

矛盾。文物的破坏、盗掘、走私等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人违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属于政府和法人违法的案件比重逐年增加;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造成国有馆藏文物流失、损毁;文物流通领域秩序混乱,文物行政执法薄弱等等。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对旧文物法执行情况的强烈关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00年为此专门在全国开展了一次执法检查工作,其后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当前文物保护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报告》,引起强烈反响。报告指出:“由于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文物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文物保护与两个文明建设的关系,因此在处理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关系,文物保护与旅游、宗教事业的关系,文物保护与文物流通和文物市场的关系等方面,出现了不少偏差和误区,使得文物保护法的实施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复杂局面。”报告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在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中,对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及大遗址的破坏现象相当严重。(2)对文物资源存在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3)文物流通市场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文物商店处境艰难。(4)文物犯罪活动猖獗,文物的安全形势相当严峻。(5)文物保护工作中人、财、物的投入严重不足。同时提出了若干意见和建议,其中一个意见就是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参加的文物保护公约中的一些原则尚未在国内法中得到反映。因此,建议国务院抓紧进行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尽快将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正是由于文物保护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要求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制度,强化文物行政管理措施,成为修订工作的主要诉求。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新文物法为此增加了许多规定,对文物工作的各方面都给予了明确规范。例如,(1)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和标准。(2)规范和加强了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保障,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保护的财政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规定了文物单位事业性收入的用途;规定了社会力量用于文物保护的途径等

。(3)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制度,填补了旧法中只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缺陷。(4)完善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如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5)完善了考古发掘制度,如明确了考古发掘的行政审批权;规定了行政审批前的咨询程序和范围;规定了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者的职责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及处理时限;增加对考古发掘结果管理方面的规定等。(6)完善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扩大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交流渠道,规定了交流的程序;规定了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方可以对提供方予以合理补偿;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制度等。(7)完善了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如规定了民间收藏活动的合法途径;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买卖的文物也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文物拍卖管理制度,增加了行政许可,规定了文物拍卖企业的职责和义务;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文物拍卖企业等。(8)完善了文物出境进境管理制度,对文物的出境、进境、出境展览、临时进境和复出境等,都作了相应规定。(9)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与刑法相衔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作出专项规定;明确规定了应受行政处罚的具体行为及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国家机关、文物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可以相信,通过这些规定,将会极大地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必将出现新的局面。

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这是保护文物和制定文物保护法的一个最重要目的。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以生动、直观的实体,记录、承载和见证着人类的悠悠岁月。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又是一个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留存下来极为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中,包括了大量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革命文物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它们是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和生生不息的重要见证,是中华文明光辉灿烂的重要载体,是

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也是我们民族和国家立于世界之林的重要基石。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血脉和灵魂,是中华民族精神之所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使之世代传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文化遗产具有精华和糟粕两重性。要正确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的关系。所谓“保护”强调的是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所谓“继承与弘扬”强调的是文化遗产的优秀成分。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大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五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注1]因此,保护是继承的前提和基础,继承则是保护的目的和方向。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开展了文物普查和登记工作,基本明确了我国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目前全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有40多万处,其中约7万处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71处,省级保护单位7000处,县级6万多处)。101个城市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城、故宫等33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全国有博物馆2000多座,馆藏可移动文物2000万件,每年举办陈列展览8000多个,接待国内外观众1·5亿人次。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正在迅速增强。正是通过这些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利用和管理,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对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扩大中华文明的国际影响,都能够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
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在当今世界潮流中维护文化特性、坚持民族精神的必然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日趋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国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除了一般的文化意义外,还有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民族意义、社会意义和国家文化主权意义。文化遗产和文化的问题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我们党历来重视和强调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文化遗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把文化的问题提到了一

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注2]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出现,知识经济、信息网络极大地推动了社会间的相互联系和发展,全球各种文化思想互相激荡。文化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问题。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写过一本影响很大的书叫《文明的冲突》,认为冷战后世界上的主要冲突就是文化和宗教的冲突,也就是信念、精神、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冲突。在他们看来,所谓全球化就是西方文化的思想、价值、观念的全球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党的十六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高屋建瓴、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文化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全球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
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源泉。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灵魂,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古今中外文化,由于有先进、落后甚至腐朽、反动之别,它们的社会作用有本质的不同。先进文化是能够反映时代发展的潮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是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率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个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必须始终代表中国的先进文化。只有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也才可能继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才可能凝聚和弘扬民族精神。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一个继承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和“五四”以来党领导的革命文化传统,同时又吸纳了人类其他文明优秀成果的文化。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有着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道德伦理,也包括了坚强不屈的民族精神、民族性格。长城、故宫、敦煌莫高窟、秦始皇兵马俑、楼兰古国、布达拉宫、夏商遗址、三星堆、龙门石窟等历史文化遗存,已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延安、遵义、井岗山、红岩村等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发源地和象征,孕育了深厚的中国革命文化传统;各少数民族特点鲜明、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艺术,成为中华民族文化有机组成部分。这些都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的凝聚物,是中华民族认识世界、改造

世界的伟大创造力的直观体现。
同时,保护和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巩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也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无论是南沙群岛、北疆边陲,还是东部沿海、青藏高原,许多历史文物都是国家对特定地域、水域、海域拥有主权的铁证,是中国各民族团结统一的记录和见证。

三、促进科学研究工作
“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这也是文物保护法制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和创造的结晶,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文物的科学价值,主要是指文物所反映的科学、技术的水平。任何文物都是人们在当时所掌握的技术条件下创造出来的,因而直接反映着文物创造者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反映着当时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正是通过文物,向人们展示出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历史发展和伟大创举。早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我国人民就开始了仰观天文、俯查地理的活动,涌现了许许多多杰出的科学家和能工巧匠,在天文历法、地学、数学、农学、医药学、科学技术等许多领域,为人类作出了无与伦比的独特贡献。其中,以造纸、火药、指南针、活字印刷术为代表的重大发明,举世公认,为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不同历史时期的文物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如大量商代的青铜器和战国的铁器,就分别标志着中国当时整个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所达到的高度。许多中国古代的重大科技成果,曾长期湮没、失传,今天又在出土文物中被重新发现,如河南淅川的春秋楚墓和湖北随县的战国曾侯乙墓出土的青铜器,说明中国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有失腊法铸造技术;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汉初的书写用纸,说明中国造纸术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已经比较成熟。类似的大量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出土文物,为天文、地理、冶金、农业、医学、纺织等各个方面的专门史研究提供了丰富而重要的资料,打破了许多传统的观点,取得对这些科学技术史的新认识。而且,文物所记载、积累的科学技术成就,对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文物保护工作与科学技术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文物保护工作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平台,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考古发掘、文物的保护、保存、古建筑的修复等等,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些科学技术问题,很多都成为当代科学

技术发展的前沿问题、尖端问题,例如金字塔的发掘、敦煌壁画的保护、秦兵马俑发掘和保护、云冈石窟、龙门石窟的保护等等。正是通过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极大地促进了相关科学技术在我国的长足进展,建立了一大批相关研究机构,拥有了一大批文物科学技术工作者。同时,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文物保护必须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必须尊重科学技术的规律。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利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若干个开放实验室,作为国家的文物鉴定和科学保护机构。积极开展对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文物的保护工作,要求国家应该增加文物科技投入,加大文物科技保护力度。加强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研究和重点项目的攻关;加强多部门、多学科的合作与协作;重点做好文物科技推广工作;尽快形成国家文物保护技术中心与地方文物保护技术中。心相结合的文物保护研究与应用体系;在充分利用传统技术的同时,推广运用现代化高新技术手段。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部门的参与合作,重点研究考古发掘现场有机物提取和保护技术、土质遗址保护、石质文物保护、潮湿环境下壁画和彩塑的保护、木构建筑防虫和防霉技术、影响文物保护的环境因素及文物保护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在古建筑维修、考古调查发掘、藏品保护及陈列展示等方面,充分利用和运用物理化学方法、遥感技术、探测技术、测年技术、检测技术、现代化仪器设备及其它先进手段。继续开发、引进、研究文物保护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文物维修、考古调查发掘、文物藏品保护利用、社会流散文物登记流通中,实现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编制使用考古主题词表、考古调查信息数据库和馆藏文物档案管理数据库;还要充分运用传统技术和传统工艺开展文物科技保护。在文物维修中注重运用传统材料和施工技术;在文物复制与修复中,注重运用传统的古字画装波和古铜器、古陶瓷修复技术。大力抢救濒于失传的传统技术和工艺,包括抢救和保护传统工艺老艺人和技师。
应当指出,新旧文物保护法在此项规定上有所区别。旧法的措词是“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在条文顺序上将其作为第一个目的。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将其放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之后。这一修改更突出了文物保护的主要目的,更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根本任务和要求。

四、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这是文物保护法制定的又一个重要目的。所谓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遗产,其本质就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的自尊心和凝聚力。爱国主义传统和革命传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它们在丰富多彩的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革命文物中得到了生动体现。
中华民族是富有爱国主义光荣传统的伟大民族。民族精神的核心就是爱国主义。在中华民族走向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中,很早就形成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意识和力量。自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极权制国家以来,统一是中华民族千百年历史进程中的主旋律。爱国主义传统深深地融入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和民族气概,成为各民族人民风雨同舟、自强不息的强大精神支柱。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和推动社会进步中,中华民族形成了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传统美德。有多少仁人志士在爱国主义精神的激励下,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奋斗不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些都是伟大民族精神的真实写照。
在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中,革命文物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我国是一个具有光辉革命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国家。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为抵御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和推翻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不屈不挠、前赴后继的斗争。本世纪20年代初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捍卫民族独立,争取民族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英勇顽强的斗争。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飞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多世纪以来的革命历程保存和遗留下了极为丰富的革命文物,它们作为实物见证,凝聚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抵御外侮、威武不屈、维护统一、追求真理、舍身取义、自尊自信、自强不息、励精图治、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勤劳勇敢、百折不挠、奋发向上的伟大精神。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升华,是民族精神在革命时期的具体体现。例如,井岗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红岩精神、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洪精神等,都是中华民族不懈奋斗的象征。
利用我国丰富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对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具有直观、形

象、真实、可信的特点,是了解历史、认识国情、学习传统的重要途径和生动教材。1991年,中宣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充分运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1994年,中共中央发布《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纲要指出,爱国主义教育包括进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教育、中国国情的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重点是青少年。为了贯彻这一纲要,中宣部1997年6月公布了首批百个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其中既有以中国古代史、近代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基地,也有以中国共产党革命斗争史和新中国建设事业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基地。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组织好各种革命文物的陈列和展览,广泛、深入、持久地向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要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新颖的陈列表现手法,充分揭示革命文物的深刻内涵,以主题鲜明,富有思想性和现实针对性的陈列展览感染和教育观众。2001年2月,中宣部又公布了以反映党的光辉历史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批百个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同时,全国各地也分别建立了一批省级和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这之中,大多数的示范基地都是文物保护单位,它们在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五、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这是文物保护法制定的根本目标。原法的表述仅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此次修订增加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这一修改既重要又完备。两个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在经济建设、旅游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愈来愈突出,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文物工作既是精神文明建设,也是物质文明建设。要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文物工作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文物功能的认识的不断加深,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物的利用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

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应当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通过组织陈列展览、导游讲解,可以将特定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少数民族文物所蕴涵的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传达室给观众,使其受到精神上的教育和熏陶。尤其是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立和开放,对青少年一代人生观、道德观的教育、培养,对他们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文物局长期以来,结合文物工作实际,实施精品战略,推出了一大批精品展览,产生了广泛的社会效应。为此,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特别在第四章增加了一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第四十条)
除了精神文明建设外,物质文明建设也是文物工作的基本目的,这是新法的一个重要增加之处。文物具有精神价值,同时也具有经济价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文物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首先,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其特性就是不可重复性和不可再造性。正是因为这一特性,文物的价值往往很难用货币的尺度来衡量。人们通常用“无价之宝”来形容文物的价值,就是这个意思。其次,正因为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文物与其它商品不同,它的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是经久不衰的,而不是一次性或有一定时限的。第三,文物古迹因其深重凝厚的历史内涵而具有参观价值,其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对游客具有吸引力,因此可以用来发展当地的旅游经济。第四,对一个城市、地区而言,文物古迹可以提高其文化品位,为经济开发和外来投资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所发挥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尤其是在旅游产业的发展中,文物的功用不可磨灭。我国是世界上旅游业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旅游业所创造的产值和就业人口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许多重要文物古迹如长城、故宫、兵马俑等,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海外游客前往参观。对一个城市、一个地方,文物古迹的开发利用,大大促进了当地旅游业和经济的发展,成为当地旅游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文物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出现了不少矛盾和冲突,

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只重视文物的开发利用,只重视文物的经济功能,而不重视文物的文化功能、社会功能和环境功能,不重视文物的保护,对文物进行恶性开发,破坏了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甚至是文物本体。这种状况在一些地方甚至相当严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在确认文物的经济功用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文物的本质属性,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和两个效益的关系。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规律,坚持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只有有效地保护文物,才能谈到文物的合理利用与适度开发。为此,新文物保护法在修订时,针对这一问题增加了明确的规定,如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

注释:
1、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708页。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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