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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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本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模式为
本合同示范文本组成包括项目合同和附件组成,其中项目合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项目概况、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力义务、保险和履约保函、项目土地、项目融资和建设、项目运营、付费与绩效、项目移交、甲方临时接管、违约和提前终止、附则。

附件包括市/县政府授权PPP实施机构文件、绩效考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本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非强制性示范性文件。

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合同附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与释义
1.1定义
在本PPP项目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具备以下含义:
在本合同中:
1.2.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1.2.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5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或替代;
1.2.6 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1.2.7 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1.2.8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2条项目投资
2.1 本项目总投资为万元。

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为。

项目功能为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2 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性融资。

项目资
本金约为万元(注册资本为万元),约占本项目总投
资的%,政府方出资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社会资本方出资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债务性融资万元,由乙方负责以
方式完成。

乙方融资不能或不符合约定,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3条项目建设和运营
3.1本项目位于
3.2建设内容
3.2.1处理中心:
3.2.2收集体系:包括系统和收集(暂存)点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3.3运营内容:
3.4建设和运营标准:
3.4.1 无害化处理工艺标准为:
3.4.2无害化处理方法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以及省、市、相关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第4条特许经营权
4.1政府授予乙方在享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其权益范围如下:
4.1.1 投融资、设计、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4.1.2 运营、维护、管理本项目的权利;
4.1.3 取得区域病死畜禽的处理和收集的权利。

4.1.4 通过处理区域病死畜禽,收取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4.2 特许经营权限制
4.2.1 特许经营权专属于乙方所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特许期内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担保、转让或设置任何其他法律负担。

4.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对本项目资产、土地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对外担保、转让、出租等设定第三方权利的行为。

4.3 特许期
4.3.1 本项目的特许期为年,其中建设期为年,运营期为年。

本项目合作期限与特许期一致。

(注:建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投资成本及回收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特许期年限。


4.3.2 如有下列情形,特许期应予延长:
4.3.2.1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以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通知及为乙方所接受为准)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的施工期延长;
4.3.2.2 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正式运营起始日延误;
4.3.2.3 双方认可的其他须延长特许期的情形。

4.3.3 除出现上述期限延长或提前终止合同事由外,本项目特许期不予延长或缩短。

4.4 乙方为实现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通过与具体行政管辖区域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域单位)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附件三),进行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由区域单位按约定的付费机制支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费(以下简称处理服务费)。

4.5 跨区域单位收集和处理
第5条项目资产
5.1 在本项目特许期内,乙方拥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5.2 因本项目具有公益性质,重大资产及固定资产的处置、抵押等必须事先经甲方批准方可实施;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本项目资产及所有权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利义务
第6条甲乙双方声明
6.1 甲方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6.1.1 甲方经依法批准和授权,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

本项目实施方案已经 XX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1.2 如果甲方声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的,乙方有权根据第 24 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6.2 乙方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6.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乙方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授权和许可。

本合同的签署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裁决,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约定,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6.2.2 如果乙方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7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1 甲方的权利
7.1.1.1 对乙方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
7.1.1.2 甲方或指定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用维护、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7.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时,甲方收回本项目特许权。

7.1.1.4 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7.1.2 甲方的义务
7.1.2.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发生外,甲方应当保障乙方在本项目特许期内对本项目享有排他性的特许权。

7.1.2.2 负责协助和配合乙方在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各项手续的办理,协调各项优惠政策或补贴(如有)的落实。

7.1.2.3 甲方负责建立无害化处理工作信息监管平台(平台费用承担双方具体商定),对特许服务进行监控和管理。

7.1.2.4 协助乙方与区域单位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服务协议书》,并协助乙方获取相应的病死禽畜处理服务费用。

7.1.2.5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7.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 乙方的权利
7.2.1.1 乙方经甲方依法授权,在特许期享有本项目范围内排他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特许经营权。

7.2.1.2 本项目特许期,乙方在经营管理本项目期间,有权获得本项目收益,即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7.2.1.3 乙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7.2.2 乙方的义务
7.2.2.1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展本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业务。

7.2.2.2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为其监督管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7.2.2.3 乙方为本项目建设负责筹集融资资金,并承担融资责任。

7.2.2.4 乙方保证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遵守安全标准,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7.2.2.5 乙方按甲方要求加强体系建设,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服务管理。

乙方在处理中心和各收集(暂存)点建立台账,对病死畜禽的来源、数量、副产品销售去向等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7.2.2.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暂存)点、运输车辆等必须达到动物防疫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2.2.7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提供履约保函、购买保险。

7.2.2.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保险和履约保函
第8条保险
8.1 项目特许期内,乙方应根据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与维护的实际需要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购买和维持保险。

8.2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第9条履约担保概述
9.1 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履约担保,采取银行向甲方出具银行保函的形式。

9.2 建设期履约保函
本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用于担保乙方在建设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能够按时完工及竣工验收合格,其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正式运营日前一日止。

建设期履约保函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交付。

9.3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
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为人民币万元,作为其履行运营维护期义务的担保,其有效期自项目正式运营日起至项目运营维护期满后终止。

自本项目正式运营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运营维护保函。

9.4 其他履约保函:。

9.5 履约保函的提取、恢复和解除
9.5.1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兑取保函相应金额。

9.5.2 履约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乙方应在履约担保被提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额恢复至 9.2 款、9.3 款约定的数额。

9.5.3 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甲方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后,履约保函自动解除。

第五章项目土地
第10条土地使用权取得
10.1 乙方应依法通过方式取得本项目用地(按地块表述),土地取得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0.2 本项目建设用地(含收集(暂存)点)的征地、拆迁、流转、租赁、场地平整、市政配套(用水、用电、通讯、道路)由甲方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10.3 甲方负责根据文件要求协调政府部门确定本项目收集(暂存)点的选址工作。

10.4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使用权用途、性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或抵押项目用地。

第六章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11条项目融资
11.1 本项目的融资计划为,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投融资按时足额到位。

11.2 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以项目建设融资为目的融资交割,并向甲方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11.3 为实现与本项目融资或其他合理目的,乙方在与甲方充分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对本项目用地、资产或者特许经营收益权设置抵押或质押。

第12条建设期进度
12.1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12.2 建设期进度:参照招标文件及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规定的建设进度表。

实际开工日期在本合同签订后另行约定。

第13条设计
本项目建设工程的设计由乙方完成并对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乙方应将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备案。

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第14条采购和施工
14.1 本项目设备、环保设施采购须符合的要求和标准,其采购须报经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标准和和强制性规范的设备、设施提出改正意见。

14.2 乙方应按要求和标准,按时完成本项目建设,准时投入运营,并接受甲方及其指定机构在建设期内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

14.3 本项目应依法选择施工承包商,具体约定如下:。

第15条竣工验收
15.1项目建设完工后,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5.2 本项目建设完工并设备安装调试后,乙方开始进行项目的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为个月)。

试运营期内,乙方根据试运营的需要安排病死畜禽的处理量。

试运行期间的处理服务费按(标准)支付。

15.3 经试运营合格,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和符合环保验收后,向
甲方申请进入运营期。

第七章项目运营
第16条项目运营维护
16.1 正式运营范围和条件
16.1.1 本项目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处理中心、收集站点,在范围内所有病死畜禽的收运和处理。

16.1.2 当项目达到以下全部条件时,可以开始交付运营维护:
16.1.2.1 项目的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环保验收);
16.1.2.2 试运营阶段项目运营合格;
16.1.2.3 项目运营维护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

16.1.3 正式运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16.1.4 从正式运营日起,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向乙方支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16.2 运营维护责任
16.2.1 乙方负责处理中心和收集体系的运营维护,并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收集(暂存)点的运营,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病死畜禽的收集,最终运送至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16.2.2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动物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工作,“废气、废水、废渣”经收集处理后应达到环保标准后再予以排放和处置。

乙方因未履行义务导致动物疫病和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及时处置/修复,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2.3 油脂、油渣处理要求为:。

16.2.4 乙方应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动物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部门的监督。

16.2.5 甲方应加强监管,定期进入处理中心,定期检查项目运
营和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处理中心可能产生的干
扰。

16.3 运营维护基本要求和标准
16.3.1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责任和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外的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16.3.2 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市/县颁布的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

维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16.3.3 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质量。

参照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电子库和资料库等资料,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制度。

16.4 运营维护手册
16.4.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6.4.1.1 在正式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16.4.1.2 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本项目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16.4.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6.4.2.1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对本项目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6.4.2.2 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卫生和安全防护条件、所需的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
等内容。

16.4.2.3 乙方应对项目运营维护情况详细记录,甲方有权对其运维情况进行检查,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第八章付费与绩效
第17条付费
本项目乙方的收入来源为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和副产品销售收入,由区域单位与乙方在特许期内根据附件三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

第18条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机制主要是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考虑,根据项目建设、运
营维护等情况,如出现乙方绩效考核不符合相应标准的,甲方有权从
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并且有权要
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
主要为建设期、运营维护期内乙方处理病死畜禽服务的绩效考核指
标。

绩效考核细化指标由甲方、乙方、区域单位共同制定,由甲方审
批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二)。

第九章项目移交
第19条项目移交
19.1 项目特许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续期或项目所有权益转移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9.2 甲乙双方未能就本项目续期达成一致或本项目特许期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与甲方或指定机构商定移交事宜,限期办理移交手续。

19.3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办理移交本项目下列资料:
19.3.1 因本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形式取得)和培训资料;19.3.2 提交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
19.3.3 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过程文档(纸质或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技术工艺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设备清单、设备安装维护说明书、运营维护手册、各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19.3.4 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19.3.5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19.4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日之后的项目的病死畜禽处理服务费和相关补贴。

19.5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20条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事件
20.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
20.1.1.1 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20.1.1.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20.1.2 如果每一事件符合 20.1.1 项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
20.1.2.1 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20.1.2.2 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20.1.2.3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20.1.2.4 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20.1.2.5 上级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20.1.2.6 重大法律变更,指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且不包括病死畜禽的奖补政策的变更。

20.2 不可抗力的处理
20.2.1 免除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20.2.2 费用补偿
不可抗力事件,补偿标准为:。

20.2.3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时间,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一章甲方临时接管
第21条甲方的临时接管
21.1 出现如下情形,甲方有权临时接管本项目:
21.1.1 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运营维护,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21.1.2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21.1.3 其他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的;
21.1.4 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21.1.5 擅自将项目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21.1.6 乙方擅自停止本项目运营的;
21.1.7 其他严重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1.1.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有乙方违约,甲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临时接管或介入的,通常应在介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才有权行使其临时接管。

21.2 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形下临时接管或介入的法律后果如下:
21.2.1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1.2.2.如果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日,甲方仍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章违约和提前终止
第22条违约事件
22.1 甲方违约事件:
22.1.1 违反合同约定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
22.1.2 发生甲方可控的对项目资产的征收或征用的;
22.1.3 其他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22.2 乙方违约事件:
22.2.1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项目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的,每延误一日,按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2 非经甲方同意,除本合同第 20 条不可抗力的客观紧急情况外,项目停止运营的,每停一日,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并按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
22.2.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22.2.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项目融资,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对未完成的融资金额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6 乙方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23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1+%)的违约金。

第24条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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