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要有准确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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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要有准确认识-
我国从2004年开始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从2008年开始建立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随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格局的巨大变化,我国现行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时间节点。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已经开始试点,新疆棉花、东北及内蒙古大豆被纳入首批试点范围。在执行了多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制度后,农产品流通领域深化改革、推进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步伐正越走越快。
何谓农产品目标价格?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农产品目标价格是在农产品市场购销全面放开的条件下,政府从公共管理入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低收入的农产品消费者免受农产品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的损害,所确定的一种政策性的市场损失补助价格标准。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有特殊针对性的农业补贴制度,其基本目的是要解决市场机制在利益分配上的失灵问题。农产品价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性补贴制度,把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的隐含的和不确定的价格补贴转变为显性的和确定的直接补贴,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可控性,实行市场供求决定和政府补贴调节双管齐下,做到既防止“谷贱伤农”,又避免“米贵伤民”。
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并不是说政府要制定价格目标、预测价格,也不意味着对现行价格管理政策的简单否定,而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由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提供的农业补贴,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一样都属于农业补贴范畴,但也有很大不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要求补贴与实际生产销售挂钩,并由市场价格波动来进行检验。在这种补贴制度中,政府在农产品生产出现阶段性或临时性过剩导致市场价格大幅回落的时候,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一定的限额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经营收益,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促进农业生产长期稳定发展和保障农产品市场长期稳定供应。
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是一个政府有“退”有“进”的过程。“退”主要是政府退出对农产品价格变化的直接干预,让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让粮食最低收购价或农产品临时收储价由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决定,能涨能跌。“进”就是要做好日常工作和应急系统基础建设,在“进”的方面,政府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例如,如何确定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的发放依据,政府可以借鉴中储粮等企业的票证制度。由于政府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在税务部门的要求下,中储粮等企业建立了一套票证制度,要求农民在销售过程中提供初级农产品自产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并在农民销售后为其开具正式发票。这套票证制度对于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非常有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套票证制度还不完善,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内容完整、书面票证和电子网络相结合、高效运行的农产品收购票证管理系统,以此作为对农民计算和核发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的最重要的客观依据。
目前,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还只能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品种和地区先试行,全面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在农产品市场化流通没有障碍的区域可以优先实行,在市场化流通体系落后的区域后实行或不实行。对于那些暂时不宜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品种和地区,在国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国内生产发展面临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冲击压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对农民的粮食直补、控制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涨幅,从而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