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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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研究
作者:叶卓尔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23期
摘要: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闸门,它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稳定。首先介绍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内涵,论证了设置证券发行审核环节的理由;梳理了不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作用与区别;分析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参考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对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发行;注册制;核准制;保荐人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088-02
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理论探析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是国家(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一种干预。”目前,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管理的方式可归纳
为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种制度。
注册制尤以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为代表,要求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正如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注册制的精神就在于信息的完全公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主体活动的自主性,给所有希望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提供了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机会,减少了发行者寻租的动机,也相应降低了企业的筹资成本。当然,注册制能够顺利实行的前提是投资人普遍具有较高的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较为完善、企业会计
审查制度较为健全等。
核准制为美国部分州和欧洲国家及我国台湾的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所采用,该制度也叫实质管理主义一方面,投资者依然可以像在注册制下那样依照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投资判断;另一方面,通过主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核,可将不良证券排除在证券发行市场之外,提高证券的整体质量水平,以期提供给投资者的证券具备法律要求的投资价值,防止投资人蒙受不良证券带来的损害。显然,核准制在市场准入把关上更为严格,但也往往使得审核周期较长,且增加了孳生腐败的可能性。同时,投资者也容易产生依赖政府审查的心理,削弱了审慎、独立判断与投资的能力。
一般认为,在证券市场起步阶段,市场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加之投资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发展情况及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实行核准制比较合适;当整体市场步入成熟阶段后,由于投资者、政府也相应具备了一定的相关经验与知识,注册制就能更好体现出其优势。
2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现状评价
2.1注册制实施条件仍未成熟
针对当前部分学者对于注册制的大力推崇,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形势与实施注册制所要求的条件仍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整个证券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项制度安排包括监管手段亟需完善;其次,我国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我国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不足,其投资经验与
相关知识都须强化,这些都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2.2信息公开尚显不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披露有相应规定。但实际操作中,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律师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被要求与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一起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如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都没有披露,从而造成很多材料实际上只提供给中国证监会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未以公开披露的形式提供给投资者。
此外,《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仅初步确立了股票发行应遵循的程序,但核准的具体标准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该《程序》未予详细说明。由于审核标准和具体程序的非公开性,
很有可能会导致审核结果的不公以及寻租行为的产生。
2.3保荐人制度有待改进
2004年7月,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这是我国第一起保荐人无法履行诚信责任及保荐职责的案例。随之接踵而至的一系列保荐人丑闻暴露了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由于市场中每一个独立的经济人都有着趋利弊害的本性,保荐人自然也无法超越追逐经济利益的局限性。如果没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其依然带有券商投行人员的旧有习惯,为发行人包装上市而与管理层“捉迷藏”。
同时,我国保荐人制度还存在保荐人职责过于繁重的问题。譬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保荐人对专家报告应审慎核查,如有重大差异还需进一步调查、复核。于是,保荐人需审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书,倘若意见不一又将面临很多问题,例如到底以何方意见为准,由何方承担最后责任,是否还需聘请其他中介机构重新出具相关文书等等这一系列
疑问,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保荐人因任务过多反而影响了自身在证券发行和承销阶段的专业努力。
此外,保荐人诚信意识不强、保荐人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等都是现今保荐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优化建议
3.1理性谨慎看待注册制
首先,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偏离其价值理念,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设计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位。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其目的都是为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两者可谓殊途同归。其次,由于注册制和核准制都存在各自优势与不足,加之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西方各国近年来出现了两种立法逐步融合的趋势,注册制与核准制正彼此借鉴、共同发展、不断完善。再者,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市场成熟度乃至历史文化传统、监管理念等各种因素有着紧密关系。脱离这些因素而单方面考虑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设计会导致与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脱节,甚至造成揠苗助长的不利后果。由此,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设计应始终围绕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核心理念展开,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稳中求进。
3.2加大证券发行审核的信息公开力度
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完善发行人信息的公开环节。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律师关于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之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还应披露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为保证发审委合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证券发行审核权,应使审核环节努力朝着标准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的方向发展:审核标准公开,即证券监管部门要在有关证券发行审核的行政立法与监管中继续提高审核标准的透明度,公布具体标准,细化并规范审核程序,并制定及公布相应实施细则来加大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以使问责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从而在审核环节对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力;审核内容公开则指应该通过网络等方便投资者查看了解的渠道向社会充分披露发行人的相关资料,以利于公众投资者进行监督及判断股票投资价值;审核结果公开要
求审核部门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布说明,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多地置于阳光之下。
3.3进一步完善保荐人制度
3.3.1合理借鉴英国终身保荐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