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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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经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二、本工程监理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即土建、装饰、安装等各专业工程)、项目配套工程(建筑红线内小区管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等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三、本工程监理工期:

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工期:为委托人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工期另加三个月免费服务期

若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服务期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三个月(停工后监理人员撤场除外),则委托人需付给监理人延期服务补偿费,延期补偿费用原则上按此计算:(延期月数-3个月)×本建筑安装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总价(即建筑面积×包干单价)/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总工期月数,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最终补偿额度以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工程配套工程监理工期:为委托人与配套工程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另加三个月的免费服务期。

四、本工程监理费用:

按本工程要求的监理范围、工期和本合同通用、专用条款中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监理费用实行固定单价包干:

包干单价为人民币: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本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管理费、以及由监理人上缴政府部门规定的监理招标管理费用等所有费用。

本合同暂估总价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结算总价=本工程竣工项目建筑面积×本合同包干单价元/平方米+延期补偿(如有)-扣款(如有)

五、监理费支付方式:

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预付款;

工程出±0.0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

工程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室外市政配套进场支付合同总价的%;

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理人报送监理费结算书,结算经委托人审定后,可付至结算总价的9%;

余款待一年后一周内付清。

、六、其他

1、本合同自20 _年_ 月_ _日开始实施,至_ 年_月__日完成。

2、本合同一式__肆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贰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年______月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

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

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须委派具有与被监理的工程项目内容相适应的高级工程师(本高级工程师应同时获得国家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1人担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有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有过类似工程经历的各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数人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未经委托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向委托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成员。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和其他保密信息。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

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

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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