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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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指南

(2001年度)

为加强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通则》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项目指南。

第一条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农民和地方筹集,中央给予适当补助。2001年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包括水窖、水池、小塘坝、水井等小型蓄、引、提水等工程。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和农户可申报中央补助资金的支持:

1、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低(具体衡量指标由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2、未申请其他补助资金项目的村和农户。

3、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

4、水中含氟量大于1.1毫克/升,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三条各省(区、市)水利和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控制额度,按照预算额度的1.2倍上报年度项目计划。

项目的选择应体现相对集中使用的原则,每个省(区、市)的项目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四条单个农户项目,应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由村委会统一汇总后,经乡镇水利站逐级上报至县水利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门;多户受益或以村为单元的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乡镇水利站上报至县水利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门;跨村项目,由涉及到的村委会民主决策同意后,联合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水利站上报至县水利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门。

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书面申请材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条以县级为单元,根据村和农户的申请情况,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填写《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除文本规定内容之外,还包括项目工程的产权及管理运行措施等。

申报材料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至省级水利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核;根据轻重缓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并联合上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财政部农业司。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在本项目指南发布40天之内将项目

申请报告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第七条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3、申请中央补助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和金额。

4、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项目的审核意见。

5、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水利部和财政部聘请有关专家和实际管理人员,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并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评审:

1、前期工作是否扎实,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

2、所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标准文本格式。

3、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是否合理,效益是否明显。

4、群众是否自愿,有无积极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重视程度。

5、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

评审小组对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水利部和财政部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联合批复各省项目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条中央补助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材料费用,包括钢材、水泥、砂石、管材等费用。

2、工程设备费用,包括水泵、电机、变压器等设备购置及机械租赁费用。

第十一条中央资金补助标准:

单个农户申请补助资金兴建水窖、水池、水柜等,每户仅限一眼。水窖(包括水池、水柜)蓄水容积的大小,应参照水利部2001年发布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标准》(SL267—2001)进行设计施工。每立方米蓄水容积补助25元,每个农户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造价的60%。

对联户或多户受益的小塘坝、机井等公用项目,应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但每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造价(不含投劳折资)的60%。

第十二条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拨付给水利部,水利部拨付省级水利部门,省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按项目计划拨付县级水利部门。主管部门要简化拨付环节,减少滞留时间,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县级水利部门可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集中采购制度,由县级水利部门统一采购工程项目所需材料和物资,直接补助分发给村和农户。条件许可的地区也可实行报帐制度。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各项目县根据省水利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

方案,报省级水利和财政部门核备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年度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农户,并逐村、逐户建卡编号,按卡实施。跨村项目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农户的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明确任务与责任,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规模较大的工程,要实行项目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订、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通过实施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项目工程,村和农户应达到以下标准:

(1)项目区内群众生活饮用水不发生困难,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2)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0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要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以户建为主的单项工程要有受益户主签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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