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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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三、收集运用、审查判断
•审查来源 •审查收集、制作过程 •审查相关技术因素 •审查内容 •审查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 •1、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 等程序和环节的合法; •2、形式合法(磁盘、光盘,纸质材料) •3、保证真实性和关联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注意:行政与刑事证据的转化
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 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资料的种类
• 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 与其他电子证据
• 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 、电子设备混成证据
• 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 境证据
电子数据的特点
• 电子数据存储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 电子数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 • 电子数据的解读是间接式的 • 绝大多数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
• 1)制作的时间; • 2)制作的主体
视听资料的种类
• 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 • 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与其
他电磁音像证据 • 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
资料 • 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作为案
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
• 属于“高科技证据” • 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 便利、高效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九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1991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 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视听资料”
•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 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设备、录像设备等 专门技术设备记录和显示的,其内容能够 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信息。
二、电子数据
•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 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用作 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 载体: • 1)通讯技术中电子数据; • 2)计算机技术中的电子数据; • 3)网络技术中的电子数据。
• 最高法《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 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 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
• 形成与显示的手段:专门技术设备 • 证明案件事实的途径:记录与显示的内容 • 表现形式与物质载体:音像信息资料
• 视听资料与多媒体示证 • 多媒体示证:采用图像、音响等
多媒体技术编辑、演示证据。 • 视听资料:是采用科学技术手段,
再现案件原始图像、音响的证据。
• 视听资料与以录音、录像为载体的 其他证据的区别
•第52条第2款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 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链接:《电子证据规定》 • 链接:神探李昌钰(上)
三、收集运用、审查判断
•审查来源 •审查收集、制作过程 •审查相关技术因素 •审查内容 •审查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 •1、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 等程序和环节的合法; •2、形式合法(磁盘、光盘,纸质材料) •3、保证真实性和关联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注意:行政与刑事证据的转化
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 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资料的种类
• 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 与其他电子证据
• 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 、电子设备混成证据
• 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 境证据
电子数据的特点
• 电子数据存储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 电子数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 • 电子数据的解读是间接式的 • 绝大多数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
• 1)制作的时间; • 2)制作的主体
视听资料的种类
• 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 • 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与其
他电磁音像证据 • 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
资料 • 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作为案
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
• 属于“高科技证据” • 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 便利、高效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九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1991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 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视听资料”
•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 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设备、录像设备等 专门技术设备记录和显示的,其内容能够 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信息。
二、电子数据
•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 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用作 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 载体: • 1)通讯技术中电子数据; • 2)计算机技术中的电子数据; • 3)网络技术中的电子数据。
• 最高法《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 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 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
• 形成与显示的手段:专门技术设备 • 证明案件事实的途径:记录与显示的内容 • 表现形式与物质载体:音像信息资料
• 视听资料与多媒体示证 • 多媒体示证:采用图像、音响等
多媒体技术编辑、演示证据。 • 视听资料:是采用科学技术手段,
再现案件原始图像、音响的证据。
• 视听资料与以录音、录像为载体的 其他证据的区别
•第52条第2款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 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链接:《电子证据规定》 • 链接:神探李昌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