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发[2017]2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8日
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聘任技术调查官。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到知识产权法院挂职交流1至2年,在交流期间担任技术调查官。担任技术调查官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交流人员应为现职审查员。
其他符合技术调查官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行业协会、有关单位推荐和知识产权法院审核,可兼职担任技术调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