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港及靠泊期间安全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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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港及靠泊期间安全保障方案
2012年3月26日13:00时,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船“浙嵊86156”(国籍:中国,船舶长度32.5米,宽度5.6米,载重吨150吨,满载吃水2.1米,空载吃水0.91米)将靠小洋山沈家湾中交三航宁波分司(风电安装公司)临时码头。该船计划开航时间为3月26日,满载吃水2.1米,为保障该船安全进出洋山港安全靠泊及卸载民用爆炸物品,特制定如下安全保障方案。
一、基本要求
1.根据我国现行船舶规范、规程,该船舶于2012年2月16日在舟山港对本船进行了年度检验,查明本船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符合相应的规范、规程,认为本船处于适航状态。准予航行沿海航区(航线),作一般干货船用。预报将出现8级及以上大风时,码头和船方提前做好撤离准备,保证在大风来临之前离开码头到达安全水域锚泊;
2.白天进出港;
3.船舶靠泊之前,码头方向海事提供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落实好相关措施;
4. 申请安排1艘巡逻艇负责靠泊期间警戒监护。
二、各单位责职
三、通讯联络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船靠泊及卸载安全保障方案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船靠泊方案
浙嵊86156在风力小于8级的适航海域条件下,选定落潮流时段顶流靠泊,采取码头船头、船尾的带缆方式(附图: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船靠码头示意图)
2.卸载民用爆炸物品采用25吨汽车吊(浙L-B0185)进行吊卸,使用一辆箱式3吨汽车(皖M7792)、中国龙工(WD615G.220)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在吊卸现场30米范围外设备警戒,指派专人站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装卸现场主要人员:爆破领导人、爆破技
术人、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以及保管员全部到现场进行监督。
3.民用爆炸物品的靠泊及卸载组织保障,爆破领导人陈全红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卸载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员郑智慧负责装卸工作,安全员陈永禄全面负责现场的警戒工作,保管员何志开、裴阿康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工作。
4、设备及操作人员保障
(1)、采用船泊浙嵊86156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船舶识别码CN199********。
(2)、配置吊卸采用25吨汽车吊(浙L-B0185)进行吊卸,采有一辆箱式3吨汽车(皖M7792)、中国龙工(WD615G.220)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装卸现场爆破领导人、爆破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以及保管员全部是长期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的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都有了解,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民用爆炸物品停靠码头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1)、民用爆炸物品船到达码头时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卸载,卸载现在爆破领导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全部到现场进行监督。
(2)、民用爆炸物品船到达码头前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卸载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
(4)、卸载码头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卸载码头道路场地进行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无障碍物。
(6)、卸载码头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卸载民用爆炸物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卸载人员和管理作业人员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9)、进入卸载码头的船舶,必须服从码头管理、指挥,在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检修和使用电瓶、无线电发射机(注:若用船电可使用电瓶)。
●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在船上使用各种炊具。
●其它船舶靠离码头及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10)、运输车辆必须听从码头现场管理者的指挥,按码头安全作业要求限量进入码头,并做好以下工作。
●车辆必须戴好火星熄灭器,在到达指定位置后,将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
●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区,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在有坡度的场地,必须有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
6.民用爆炸物品的卸载保障措施
(1)装卸人员严格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禁止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
(2)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作业时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禁止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3)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4)禁止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互为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逐车装卸,不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严格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
(5)搬运时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6)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倒置或侧放包装箱。普通汽车(己采取了防盗、防火措施的车辆)装载雷管时,箱堆高度低于车厢边帮的1/3,炸药纸箱高度不超过五个箱高且超出边帮的高度不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内不留有空隙,采取防止箱体移动产生碰撞的措施。检查无误后盖好蓬布,并将其捆绑牢固,再关锁好后车门;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超过1.5m,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7)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和押运员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