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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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统一相关业务流程,规范证券经纪人在证券经纪活动中的执业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经纪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注册,代理公司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各营业部负责人、营销总监及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如因监督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各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公司根据营业部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营业部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并对其证券经纪人队伍规模进行控制。
第四条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控制和业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营业部及证券经纪人。
第六条释义
1、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四类地区:公司根据营业部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情况,将营业部所在地划分成四类地区,划分及调整的方式,与公司经纪业务对地区的划分及调整方式保持一致。
3、有效户:账户内托管资产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客户。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及职能
第七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采取统一集中的方式,设计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明确各业务环节权利职责,保障证券经纪人工作组织有序、分工合理、风险监控及时有效。
不得采用“金字塔”式传销模式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
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图:
第八条公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是证券经纪人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能:
1、统一规划、集中管理证券经纪人业务;
2、建设证券经纪人制度;
3、制定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方案,对公司及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分析;
4、与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培训的策划、组织实施与督导检查;
5、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相关业务的风险监控;
6、与客户服务中心共同处理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投诉,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系统)、信息查询支持系统完善公司、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三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功能;
7、与计划财务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费用的审核与管理;
8、与信息技术部共同进行证券经纪人相关系统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支持;
9、按要求向江苏证监局报送公司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的年度报告;
10、证券经纪人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其他主要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责:
稽查部对营业部的日常审计中,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对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出具改进建议及整改报告。
机构客户服务总部,在符合监管要求下,组织策划证券经纪人参与开放式基金等非通道类产品的营销活动,并拟定奖励政策。
研究所根据其研究成果,编制标准化资讯产品,为证券经纪人提供执业所需的各种资讯。
第十条营业部作为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能:
1、具体落实公司关于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划,按公司的统一要求选聘证券经纪人,建设基层证券经纪人队伍,构建营销网络,组织开展营销管理工作;
2、根据公司规范要求,进行证券经纪人相关的业务数据、录入、统计等内容的管理工作;
3、根据公司和协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及后续职业培训;
4、按照公司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考核和风险控制;
5、每年1月10日之前,按照公司相关规范要求,向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报送本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按住所地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的选聘及签约管理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的选聘及签约,由营业部根据公司统一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选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十八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协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7、热爱金融证券行业,熟悉证券相关业务知识;
8、具有较强的客户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营销能力;
9、品行端正,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应当专门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选聘:
1、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
2、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曾因违法、违规、违章被解雇的;
3、因重大风险责任,曾被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除的;
4、隐瞒从业经历和个人背景的;
5、证券市场禁入者;
6、公司认为其他不宜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向营业部申请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填写履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协会规定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经营业部人事管理人员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实;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5、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的承诺书;
6、公司和营业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营业部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营业部不得与不具备证券经纪人资格的人员签订委托合同;对于通过故意虚报、隐瞒、造假个人资料而骗取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营业部应指定人事管理人员负责委托合同的签署及保管工作,委托合同签署前,按如下审批程序报批:
1、营业部在人力资源系统中维护选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及承诺书扫描至人力资源系统,由营业部在人力资源系统中的信息复核员复核后,报公司审核。
2、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对选聘证券经纪人的入职资格,在营业部前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形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