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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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005年11月中旬远嫁马来西亚的4名中国女 子指责警局男警员多次偷窥被迫裸身的女 子; 11月25日另一名华裔女子在扣留所被令脱 光裸蹲的手机影像公开流传
7、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 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它的一 项重要职权,也是它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 项重要内容。
第三节 仲 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协议管辖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五)公平合理原则
二、仲裁与诉讼之比较
诉讼 启动程序:起诉; 审理机构:按规则; 受案范围:所有; 机构性质:司法机关; 裁判人员:不能选; 人员资格:法官; 审判方式:公开; 审判结果:二审终结; 执行机构:自己; 审理费用:一般 仲裁 双方自愿选择 自愿选; 部分(财产相关); 民间机构; 可选择; 教师律师、专家学者; 不公开; 一裁终局; 交由法院 较高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对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 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 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销。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 管辖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 的范围和难易程度来确定的。我国人民法 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 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 的不同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 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共同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 原告起诉,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 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 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 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 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 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 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 不予执行。
四、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 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2.审理前的准备 3.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所作判 决的顺利执行,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 的强制性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某些案件做出 判决以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对 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4.开庭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所适用的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确 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 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再行审理的程序。
二、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 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二)管辖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
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 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 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 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有以下 三个方面:
3、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 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 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 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属管辖有三种: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它 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 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 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 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 人。
(六)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所适 用的程序。 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 人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3)查封、扣 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 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 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 的行为;(7)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8)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某人的儿子甲——
女儿乙遗产纠纷,而丙拿出一份遗赠书, 而丁说是亲生儿子要求继承; (2)无独立请求权的:甲方(花瓶所有 者)——起诉乙方(花瓶占有者)——丙 方参与(卖给乙方的人);
(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 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 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 间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 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三种:(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3)其它表示提交仲裁 的文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机构
(四)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经债权人申请,直接向 债务人发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督促 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不 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五)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去票据的当 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 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则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这是对票据权利人丧失票 据后进行补救的一种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与仲裁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 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 平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 使诉讼权利。 2.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查 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 法制宣传和说服劝导,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 让,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
被选定的仲裁机构只能有一个,并要在仲裁协议 中写明该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 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 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 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