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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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
摘要: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交相并存、相互辅佐,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各自的优缺点。
关键词:仲裁诉讼争议纠纷
一、仲裁与诉讼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都是为解决具体的争议和纠纷而设置的程序性规则。但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是具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因此,诉讼与仲裁的性质不同,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有许多区别。
①仲裁的受案范围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进行仲裁的纠纷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却可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②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和仲裁员。诉讼案件的审判庭则是由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无权干涉和选择;
③仲裁员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聘任,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法官则是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任命制;
④仲裁坚持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的原则和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我国的人民法院并未与行政机构脱钩,其司法独立性与仲裁独立性相比是较弱的;
⑤在救济措施方面,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对最终裁决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而我国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三、仲裁与诉讼的利弊比较
由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第一,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仲裁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是否要选择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和仲裁语文的确定、仲裁程序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的法律适用、是否和解,等等,均优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其支配作用,对争议的解决也可以
发挥最大的影响。
第二,仲裁体现出较高的程序上的效率。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一旦他们发生争议和纠纷,就可以去约定的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还可协议不开庭。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与讼相比,诉讼实行两审终审,时间比较长,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目前,大部分争议都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我国的诉讼资源是相对有限的,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
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仲裁的快捷、方便、高效率可使当事人尽早摆脱争议和纠纷的束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所追求的事业之中,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仲裁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性。仲裁员一般是各行业的专家,而且仲裁员的条件相对较高。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争议,选择适合自己的专家作为仲裁员,
这样有利于裁决的公正做出,保证了裁决的质量。在现今司法审判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第四,仲裁的保密性好。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解决争议,为继续合作留下可能。
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仲裁的自主性决定了,仲裁庭对恶意利用仲裁的自主性来逃避责任、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能采取强有力的对策。其对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也无权
行使强制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仲裁效能的发挥。
第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除《仲裁法》第58 条的规定的情况,可以由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撤销裁定外,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因而又容易降低人们的信任度。
第三,仲裁员的权力比法官要小。仲裁员不能强制证人出庭,如果要进行证据或财产保全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着必然要延长审理时限,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精力的投入。
第四,仲裁员缺乏监督机制。有些仲裁员的水平低下,或者为了私利,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时却没有有效的机制对仲裁员进行惩戒,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仲裁员的这种行为。所以,对仲裁机构来讲,应建立考核、约束机制,以便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仲裁员能够真正公平合理的处理仲裁案件;对仲裁员来讲,要树立对当事人负责,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确保仲裁质量的职业道德并具备足以担当仲裁员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对要求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仲裁当事人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诉讼,降低了效率,也不利于日后仲裁裁决的执行。
四、结语
在比较了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它们各自的优势后,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互为补充,共同丰富着人类的制度史。两种制度也应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彼此完善,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