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第十二章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机构根据仲 仲裁员和法官来源、 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 裁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聘任, 形成不同 命,实行任命制 专业性较强,专案专办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差别点
审判庭组成不同
仲 裁
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 或由仲裁委主任指定,裁 决权由仲裁庭行使
诉 讼
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 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 由人民法院行使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 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强制力不同
监督的方式不同
内部有审委会、上级法 内部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 院监督,外部有人大、 外部则由法院监督 检察机关、社会大众、 新闻舆论的监督
仲裁委员会仲裁与人民法院起诉 的区别是什么?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 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 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 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 审。 5、收费不同,仲裁费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2009-8-16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差别点
性质不同 受案范围不同
仲 裁
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 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 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 的私权的争议 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 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 受理 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 制,实施协议管辖 实行一裁终结
诉 讼
国家司法权的体现 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 均可受理 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 法就受理 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 强制性管辖 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 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 请再审
仲裁与民事诉讼比较与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商业争端日益增多。
在处理商业争端的过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探讨两者的利弊,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更为适宜。
一、仲裁的优势仲裁作为一种协商、调解和仲裁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势:1.效率高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仲裁程序简便、诉讼周期短,能够快速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2.保密性好仲裁过程及结果通常不公开,其保密性得到较好的保障,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公司利益的纠纷更为适用。
3.自主性强在仲裁流程中,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仲裁员,制定仲裁规则,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够强化互动,充分表达各自观点,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
二、民事诉讼的优势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正式、公正、法定和强制性的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1. 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责任,能够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
2. 可强制履行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保证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
3. 审判公正民事诉讼在审理案件时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争议情况下,选择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呢?一般来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纠纷性质当纠纷涉及到民事、经济等非刑事性质时,可以优先选择仲裁制度,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
2. 合同规定有些合同中规定仲裁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的要求进行调解或仲裁。
在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中,一般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够绕过仲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
3. 执行力要求当涉及到对方不服判决强制执行的情况时,选择民事诉讼更为适宜。
因为民事诉讼有可以依靠国家的执行力,能够有效保证判决的强制执行。
4. 机密性要求如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时,一般选择进行仲裁,因为仲裁APPARATUS流程及结果保密性较好。
4. 经济性考虑在争议预计产生的费用中,如果诉讼的费用高于仲裁,则更应当选择仲裁。
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
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概述: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安全保障。
然而,保险纠纷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许多困扰和纠纷。
为了解决保险纠纷,保险行业和相关部门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佳的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之一。
在发现保险纠纷时,首先应该尝试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话或书面的函件交流,明确各自的意见和要求,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关系和信任,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然而,有时候协商解决并不十分顺利,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可能对问题回避或拖延解决,这就需要采用其他的解决途径。
二、仲裁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功时,仲裁解决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将纠纷交由一个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解决的优点在于相对迅速和简洁,节省时间和费用。
仲裁裁决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裁决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可以参考保险委员会或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相关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都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严格的程序,能够公正地对待纠纷,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都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还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保险纠纷。
诉讼解决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常常需要费用和时间较多,并且双方的关系可能会受到损害。
在进行保险纠纷的诉讼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
在法庭上,双方可以提交证据,进行辩论,并最终由法官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诉讼解决时,要确保拥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四、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当发生保险纠纷时,如果遇到了一些复杂或棘手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的意见。
专业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帮助。
仲裁和诉讼情况范文
仲裁和诉讼情况范文首先,仲裁是指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同意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
仲裁员通常是受过专门培训的专家,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与此相比,诉讼是通过法院提起的纠纷解决方法,法官将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在仲裁中,裁决是由仲裁员作出的,而在诉讼中,判决是由法官作出的。
仲裁员的决定称为仲裁裁决,法官的决定称为判决。
尽管法官和仲裁员的角色有所不同,但都是有权力作出决定的权威人士。
由于仲裁裁决与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仲裁是一种被承认和执行的争议解决程序。
其次,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加迅速和经济。
在仲裁中,争议的解决通常只需要数个月,而在诉讼中可能需要数年。
这是因为法院通常面临重重负担,而且有许多步骤和程序需要遵循,例如提交证据、传唤证人等。
这些步骤使诉讼过程变得复杂和耗时。
相比之下,仲裁通常更加高效,因为双方可以自行安排仲裁程序,并且没有那么多法律程序要求。
此外,费用也是仲裁和诉讼之间的重要区别。
在诉讼中,当事人通常需要支付法院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会很高,特别是在争议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
相比之下,仲裁的费用较为可控,因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并商定费用分担方式。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还可以节省其他时间和资源,例如不需要在法院排期、等待判决等。
对当事人来说,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争议解决的机密性。
在诉讼中,庭审和相关文件通常是公开的,这意味着争议的细节对公众可见。
相比之下,仲裁是一种私密的解决方法,谈判和仲裁裁决的内容通常是保密的。
对于一些商业和商业机密等敏感问题,仲裁通常更受欢迎。
最后,诉讼的结果通常是最终的,难以改变。
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上诉的过程也很复杂和耗时。
相比之下,仲裁的结果可以被作为裁决来执行,但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当事人仍有可能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此外,裁决结果可以更容易地进行更改和调整,以适应双方的需要。
总的来说,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法。
什么是仲裁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仲裁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仲裁费用计算】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收费办法一、仲裁怎么定义法律常识:仲裁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过后的结果,双方会签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内容提交第三者判断,并且双方需约定须遵守仲裁结果。
国际上的仲裁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海事仲裁、解决投资争端仲裁,为解决国际纠纷提供很大的帮助。
一般而言,仲裁只用于民事纠纷,而不适用于刑事、行政纠纷,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前提下,仲裁机构才可能受理仲裁案件,我国仲裁为“一裁终局”。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仲裁程序的步骤是什么仲裁程序的步骤是什么(一)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
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
这个组� 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1、合议仲裁庭。
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是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
下面我们来看看它们的区别:
1. 申诉:是指对某个决定或者裁决不满意,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或者改变原来的决定或者裁决。
申诉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部的决定或者裁决。
2. 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判解决争议。
诉讼适用于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纠纷。
3. 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要求该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是否合法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4.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适用于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国际商事纠纷等。
总之,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是不同情况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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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保险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
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予以执行。
如果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怎么办一、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怎么办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要知道仲裁和讼诉的优劣,⾸先要了解仲裁和诉讼本质上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虽然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裁判程序,但是诉讼是国家司法⾏为,⽽仲裁则是民间居中⾏为,这就决定了两者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有很⼤的不同。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就灵活性⾯⾔,仲裁更胜⼀筹。
仲裁⼀般由当事⼈⾃愿选择,当事⼈在订⽴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出现仲裁⽆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
仲裁强调的是当事⼈的⾃愿性,⽽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选等当事⼈均可以选择,⽽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
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
为节约时间成本,发⽣纠纷的双⽅当事⼈肯定是希望⽤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避免消耗,这⼀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于诉讼要简单⽽⽐较占优,⽽且仲裁实⾏⼀裁终局,诉讼实⾏两审终审,⼀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量的时间和精⼒,⽽且从我国⽬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
仲裁员往往即是各⾏业的专家⼜熟悉法律规范,因⽽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因⽽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较熟悉,⽽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
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于诉讼,缺点也是显⽽易见的。
⾸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裁终局虽然⽅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尽管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般来讲当事⼈失去了进⼀步主张权利的机会。
⽽诉讼本来就是⼆审终审,当事⼈不服⼀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
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
论述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论述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经济纠纷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其解决问题的方式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从仲裁、诉讼、调解、协商、信用保险等方面来论述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探讨如何选择合适的方案来解决纠纷。
一、仲裁仲裁是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的优点在于迅速、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而且决定具有强制力。
如果争议双方签署了仲裁协议,且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那么一旦出现争议,就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二、诉讼诉讼是一种让法院来处理经济纠纷的方式。
它的优点在于对胜方的保护更加细致,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实现赔偿或履行合同。
但缺点也非常明显,诉讼程序较复杂,所需时间和成本也比较高。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根据双方意愿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和解达成妥协的方式。
调解的优点在于节省时间和费用,而且有利于双方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
调解技巧是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适合于一些合作性较强的纠纷。
四、协商协商是双方直接就事情发生的争议进行沟通,以寻求最优解的方式。
它的优势在于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而且可以在不牺牲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妥协。
但是,协商方式可能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双方之间的立场不一致或互相不信任,所以需要双方情况而定。
五、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由第三方承保者(保险公司)在债务人付不起债务时,向放款人提供赔偿保障。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信用贷款,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防范一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案,其中包括仲裁、诉讼、调解、协商、信用保险等方式。
而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来说,应该优先选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以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诉讼,但需要考虑到诉讼所带来的成本和时间,以及判决后的效果。
因此,在遇到经济纠纷时,企业应具备灵活选择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经济争议,以达到最佳解决效果。
保险业的保险纠纷工作总结
保险业的保险纠纷工作总结保险纠纷是保险业中不可避免的一环。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保险纠纷,以保护客户权益,并维护公司的声誉。
通过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我对保险纠纷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以期提升我们在处理保险纠纷方面的能力。
一、保险纠纷的原因保险纠纷的产生多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1. 解释异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于某一条款有不同的解释时,就会产生纠纷。
2. 赔偿范围:保险理赔的范围是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
投保人可能认为自己应该获得更大的赔偿金额,而保险公司却持有相反的观点。
3. 理赔程序: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可能繁琐、缓慢,导致投保人不满而引发纠纷。
二、保险纠纷的处理原则在处理保险纠纷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保证公正和及时处理:1. 充分了解案情:通过与投保人和相关证人的交流,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所有细节,确保我们拥有全面的信息。
2. 保持客观中立: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需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在处理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遵循公平原则。
3. 按合同约定处理: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处理保险纠纷。
确保我们的决策和结果与合同一致,以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有效的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为了更好地解决保险纠纷,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协商解决:通过与投保人、律师或专业协商机构的沟通,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纠纷升级。
2. 仲裁程序: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
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更加迅速和经济。
3. 诉讼程序: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选择诉讼程序。
在选择诉讼前,我们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法律和案件相关的证据。
四、提升保险纠纷工作的能力为了提升我们在处理保险纠纷方面的能力,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方面的工作:1. 不断学习: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案例都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我们需要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知识和标准。
传统诉讼和仲裁裁决的区别与特点是什么
传统诉讼和仲裁裁决的区别与特点是什么传统诉讼和仲裁裁决是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传统诉讼采用司法程序,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而仲裁裁决则由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调解,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传统诉讼和仲裁裁决的区别以及它们各自的特点。
一、传统诉讼的基本程序传统诉讼是指被告违法侵权,被侵权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一种方式。
传统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被侵权方在法院提交诉状,申请立案;2.受理:法院对于申请立案的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开出受理通知书;3.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进行证据的举证和质证;4.庭审: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5.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二、仲裁裁决的基本程序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约定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并接受其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裁决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签署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签署仲裁协议;2.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仲裁机构受理后,通知当事人;3.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庭成立,对案件进行审理;4.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进行证据的举证和质证;5.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三、传统诉讼和仲裁裁决的区别传统诉讼和仲裁裁决之间有以下几个区别:1.程序:传统诉讼采用司法程序,而仲裁裁决采用仲裁程序;2.法官和仲裁员:传统诉讼由法官进行审理,而仲裁裁决由仲裁员进行处理;3.判决和裁决:传统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而仲裁裁决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4.法律效力:传统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5.成本和时间:传统诉讼过程比较繁琐,时间长,成本高;而仲裁裁决程序简单,快速,成本相对较低。
四、传统诉讼和仲裁裁决各自的特点1.传统诉讼的特点:(1)保障了当事人各种权利,具有强制性和公正性;(2)法官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专业性强;(3)诉讼程序严谨,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4)遵循法律程序,可以有效制约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争议解决是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能够有效地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确保争议能够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解决。
在商业领域,许多合同中都包含了争议解决条款,以明确当发生争议时采取的解决方式。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
本文将探讨在合同中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的优缺点,以帮助当事人做出理性和明智的决策。
一、仲裁的优点仲裁是一种常见而受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法。
以下是选择仲裁的一些优势:1.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仲裁通常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相对简化,律师费用和时间成本相对较低。
2.专业性强:仲裁机构通常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提供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这些专家对商业争议的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
3.保密性高:仲裁程序通常要求各方保守争议内容,确保争议解决的保密性。
这对于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
二、诉讼的优点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以下是选择诉讼的一些优点:1.权威性强:诉讼程序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终的判决有司法权威的认可。
这使得诉讼可以提供强制执行的方式,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2.适用范围广:诉讼适用于各类争议,尤其是对于复杂和多方参与的争议来说更具优势。
诉讼可以提供更全面、广泛的法律保护。
3.上诉权:相比于仲裁,诉讼提供了更广泛的上诉权。
当一方对初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增加了申诉和复审的机会。
三、选择的权衡和特殊注意事项在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时,双方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并考虑以下特殊注意事项:1.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确保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明确、明晰,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2.费用和时间:双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较仲裁和诉讼的费用和时间成本,以选择更为经济和高效的方式。
3.文化和国家差异:对于跨国合同,需考虑到国家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以避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障碍。
法律的诉讼和仲裁程序
法律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一、引言在法律事务中,解决争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过程。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法律系统提供了两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即诉讼和仲裁。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程序的特点,优缺点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程序来解决纠纷。
二、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院进行争议解决的方式。
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起诉讼:原告通过递交起诉状的方式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并向被告通知。
2. 申请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3. 开庭审理: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各方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立场、提供证据和质询对方。
4. 审判和裁决: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或裁决。
5. 上诉程序:不满意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方可以选择上诉,将案件提交给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程序的优点是充分发挥了法院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确保公正和权益保护。
然而,诉讼程序通常较为繁琐,耗时较长,并且费用较高。
三、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式。
以下是仲裁程序的主要特点:1. 协议达成:各方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庭组建:双方委任各自的仲裁员,并协商组建仲裁庭。
3. 裁决过程:仲裁庭组织听证会,各方可以陈述立场、提供证据,并接受庭审。
4. 裁决结果:仲裁庭依据证据和适用法律做出裁决,并作为终局裁决,双方都必须接受。
仲裁程序的优点是快速、灵活,并且双方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此外,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可以保护商业秘密。
然而,仲裁程序并不能保证与诉讼一样的公正,仲裁庭的裁决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法院的确认和执行程序来进行强制执行。
四、选择合适的程序在选择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争议性质:如果争议涉及重大利益或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诉讼程序更适合。
如果争议是商业性质的小额纠纷,仲裁程序可能更为合适。
2. 快速解决:如果双方追求快速解决,仲裁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更为迅速。
争议解决法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分析
争议解决法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分析争议解决法:仲裁与诉讼的优缺点分析争议解决是在社会中常见的问题,而解决方法的选择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在争议解决的方法中,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对仲裁和诉讼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仲裁的优点1. 快速高效: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处理纠纷更快速高效的优势。
仲裁过程中的程序相对简化,争议的解决更为迅速,能够节约大量时间和成本。
2. 保密性强:仲裁过程中的庭审并非公开进行,争议双方的各项资料都能够保持私密性,不会公之于众。
这对于一些商业纠纷、商业机密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弹性和灵活性:仲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灵活地选择仲裁员,确定仲裁地点和程序,更便于解决国际争议。
相对于诉讼,仲裁具有更大的弹性和自由度。
二、仲裁的缺点1. 解决效力差:仲裁裁决的衔接性相对较差。
由于仲裁是一种私下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时,效力不如法院判决被公众广泛接受和普遍承认。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
2. 专业性过强:仲裁过程需要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争议解决中,专业知识的要求可能对当事人不利。
此外,仲裁员的选择和费用也是仲裁的一大挑战。
三、诉讼的优点1. 解决效力强:法院判决被公众广泛接受和普遍承认,执行力强。
在涉及大量资金、重大利益或重要原则的争议中,法院的裁决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 公正性与公平性:法院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确保争议的解决过程公正公平。
法院会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审理,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评估和权衡,确保公平的解决结果。
3. 可上诉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保留上诉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以争取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四、诉讼的缺点1. 时间成本高:诉讼过程相对繁琐,需要考虑律师的费用、法院的排期等等,导致时间成本相对较高。
争议的解决可能需要很长时间,而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投诉解决中的调解与仲裁程序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投诉解决中的调解与仲裁程序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其核心职能是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和理赔服务。
然而,时常会出现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分歧和纠纷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调解和仲裁来解决客户的投诉。
本文将介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投诉解决中的具体调解与仲裁程序。
为了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行业秩序,保险公司普遍设立了投诉处理部门或机构。
当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存在异议或有理由投诉时,他们可以向该部门提交投诉申请。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到投诉后,首先会对投诉进行登记和归档,并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
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以了解纠纷的核心问题,并尽快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工作人员需耐心倾听客户投诉的内容及原因,同时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如果争议比较复杂或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保险公司将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即调解和仲裁。
在调解程序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与客户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他们会深入挖掘双方的利益和关切点,通过双方讨论和协商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的核心是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双方均能得到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需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秉持客观、公平的原则,促进双方的和解。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仍无法达成一致,双方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保险公司通常会委派专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进行仲裁。
仲裁员会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论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作出公正的仲裁决定。
与法院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简便高效,能够提供相对迅速的解决方案。
在仲裁程序中,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积极配合仲裁员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他们应当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据和证人,协助仲裁员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仲裁程序的纪律要求,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总结起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投诉解决中的调解与仲裁程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首先通过投诉处理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和协商,然后通过调解寻求解决方案,最后在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进行仲裁。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理赔案件纠纷解决方法与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理赔案件纠纷解决方法与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保险理赔案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
为了确保案件得以妥善解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些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解决纠纷方法,并分析一些相关案例,以帮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更好地处理保险理赔案件。
一、调解调解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法,它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双方寻找共同利益,达成和解。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面临保险理赔案件纠纷时,可以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的优点在于可以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节省成本和时间。
例如,某客户在汽车保险事故中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对索赔金额存在质疑,认为索赔金额过高。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邀请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协商。
通过双方的妥协和让步,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解决该纠纷。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由仲裁机构负责处理纠纷的方法。
在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与客户协商,同意将案件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客户在人身意外险中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
仲裁员会审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作出独立的仲裁决定。
这种方式通常会节省时间和资源,有效解决纠纷。
三、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法。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由法官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证据作出判决。
尽管诉讼是一种相对慢速和昂贵的纠纷解决方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必要的选择。
例如,如果涉及到保险欺诈案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法院的审理,保险欺诈行为将得到惩罚,并且保险公司将获得对案件的正式宣判,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客户因车辆被盗提出套牌车辆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其证据不足,拒绝支付索赔款项。
车险仲裁和诉讼哪个好
车险仲裁和诉讼哪个好因申报车险或车险理赔问题与保险公司发⽣纠纷的情况在⽣活中并不少发⽣,在⾯对纠纷的时候,当事⼈会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来进⾏解决,这时候要能够找对⽅式。
那么,车险仲裁和诉讼哪个好?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车险仲裁和诉讼哪个好⼀般选择诉讼多,但⾸先需要看双⽅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如果有合法有效具体明确的仲裁条款,应该采⽤仲裁⽅式解决争议,法院查明后也不会受理。
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效,除⾮双⽅协商⼀致采⽤仲裁⽅式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不应该受理。
车险理赔诉讼怎么做1、起诉状,弄清楚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电话等),可以⾃⼰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当事⼈⼈数复印副本;2、准备证据,你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和对⽅发⽣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名单等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案庭⽴案。
第⼀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起诉,由⼈民法院记⼊笔录,并告知对⽅当事⼈。
第⼀百⼆⼗⼀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保险公司与客户没有另外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承担诉讼费。
结果被修正成为如果保险公司与客户没有另外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就绝对不承担诉讼费。
本来的法定承担诉讼费义务,忽然就没了。
但是,这种修正有效没效呢,好像也不能说就不⾏。
对于车主⽽⾔,⼏乎不会有⼈想到,在打官司的时候,还要找保险公司要个事先书⾯同意。
即便去找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出这个事先书⾯同意,恐怕也没有什么办法。
因此,很少能看到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的情况。
在店铺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车险有纠纷⽆法解决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仲裁收费和诉讼收费的比较
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两个收费标准,仲裁的受理费标准这里取上限进行计算,通过计算后得出:财产标的为1000元,仲裁受理费为100元,诉讼受理费为50元;财产标的为2000元,仲裁受理费为150元,诉讼受理费为50元;财产标的为5000元,仲裁受理费为300元,诉讼受理费为50元;财产标的为1万元,仲裁受理费为550元,诉讼受理费为50元;财产标的为1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4550元,诉讼受理费为2300元;财产标的为2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7550元,诉讼受理费为4300元;财产标的为5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13550元,诉讼受理费为8800元;财产标的为1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18550元,诉讼受理费为13800元;财产标的为2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23550元,诉讼受理费为22800元;财产标的为25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26050元,诉讼受理费为26800元;财产标的为3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28550元,诉讼受理费为30800元;财产标的为4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33550元,诉讼受理费为38800元;财产标的为5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38550元,诉讼受理费为46800元;财产标的为10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63550元,诉讼受理费为81800元;财产标的为20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113550元,诉讼受理费为141800元;财产标的为5000万元,仲裁受理费为236550元,诉讼受理费为291800元;综上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所争议的案件财产标的在250万以上的,诉讼受理费比仲裁案件受理费高。
保险索赔纠纷的解决方法
保险索赔纠纷的解决方法保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其中,保险索赔纠纷是极为常见的问题。
如何解决保险索赔纠纷,既能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又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解决,是一个亟待研究和改进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保险索赔纠纷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在保险索赔纠纷中,协商解决是一种最常见且有效的方式。
当发生保险纠纷时,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直接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双方可以自由表达观点,灵活调整立场,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协商解决还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避免长期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
然而,协商解决仍然需要双方保持合作和沟通的意愿,如果出现一方拒绝或不配合,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二、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的方法。
它可以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发生纠纷时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优点在于快速高效,通常在数个月内就能作出解决意见,避免了法院诉讼程序的时间消耗。
仲裁还具备保密性,可以避免纠纷过程中的不必要曝光。
当然,仲裁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例如不可上诉和对部分特殊纠纷的处理可能不够灵活。
因此,选择仲裁解决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三、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保险纠纷的一种方式。
当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公正的审理并作出判决。
诉讼的优点在于司法力量的强制力和公正性,可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同时,诉讼也有一定的缺点,如周期长、费用高和诉讼结果不可预测。
因此,如果选择诉讼解决纠纷,需要根据纠纷本身的性质和重要性做出综合考量。
四、调解解决调解是通过调解员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解决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特点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愿意达成的解决方案,通过第三方的中立调解实现和解。
调解的优点是灵活性强,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明显,同时调解过程中可以保护双方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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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还是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关键词:责任保险、仲裁条款、诉讼、二审、专业性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包括青岛地区的各类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上,大多倾向于诉讼的方式。
虽然,在保险条款中往往对纠纷解决方式作出“或仲裁或诉讼”的选择式条款,但因其不具有仲裁上的明确指向性,一般不会产生仲裁的效力。
本文尝试通过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优劣性比较,试图为保险公司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选择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
在分析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性之前,笔者首先要排除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仲裁可能。
这并非是因为责任险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而是在于青岛市中院的司法审判意见以及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均跨越了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将保险公司作为类比“侵权人”的地位出现在诉讼当中。
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范畴内,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现实的意义。
因此,本文的讨论,不包括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范畴。
所谓仲裁是指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国外,由于仲裁具有的专业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
已经逐步代替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类型纠纷乃至保险纠纷最为常用和便捷的争议处理方式。
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及法制观念等多种因素,仲裁在争议解决领域具体至保险方面还是处于萌芽的起步阶段。
本文结合仲裁与保险的诸多特点,就仲裁与诉讼在解决保险争议上的优劣,做出以下说明。
笔者首先认为仲裁在保险合同领域推广适用,比司法涉诉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性可以大大的缩短保险理赔的周期,为保险快速结案创造有利的条件。
仲裁与诉讼的第一大区别就在于其“一裁终局”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保险纠纷适用仲裁解决方式就可以为公司在合规、理赔等环节上缩短办公周期,避免了二次涉诉的可能性,对公司经营成本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有利的因素。
第二,仲裁的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降低“同事不同判”的法律问题及保险判决水平低下、保险判决指导意见朝令夕改等审判实践问题的发生机率。
保险合同纠纷在诉讼中的解决往往因为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诸多的法院。
以青岛地区为例,七区五市的基层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一般都具有管辖权。
但由于我国司法梯队建设落后、基层法官法官素质低下等社会因素,保险合同纠纷的主审法
官往往对保险合同的性质乃至保险合同的基本定义都欠缺一定的认识。
最终导致保险合同审判案件样式的层出不穷。
一些一审案件往往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视若无睹而错判百出,致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在二审中寻求保护并陷入到案件拖沓的麻烦中来。
更有甚者,一旦二审法院在领导人员、审判人员岗位上的调整往往会产生办案人员在保险合同上法律价值观念的不同,从而让保险公司在同一类型案件上的应诉都无所适从。
而仲裁具有的大地域性的特点,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以青岛地区为例,仲裁的机构只有青岛仲裁委员会,机构的单一性及人员的统一性,可以为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条件。
第三,仲裁的组织特性,更有利于合理、合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保险争议,不公开审理的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商业秘密及一些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仲裁员的选择一般为该领域的专家。
以保险纠纷为例,专家办案就决定主持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必须是在保险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专家、学者。
仲裁员的选择,也不会是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单方选择,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
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对纠纷的看法及建议。
当事人的合法、正确的意见均会在仲裁书中予以采纳和体现。
双方对抗的对话,完全可以视为产生真理及解决纠纷的过程。
同时,不公开审理又可以维护双方的声誉,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第四,仲裁的大量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案件争议的风险,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仲裁与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仲裁的收费较诉讼要高。
以同为标的10000元的案件为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而仲裁的收费为615元。
并且随着标的数额的增长,其差距会越发的明显。
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让被保险人选择解决争议时多一份应有的慎重和思考。
极大地降低了部分当事人乱诉的可能性。
对公司运营成本的控制、结案周期的缩短,都有一定的帮助。
综上,保险作为经济活动的特点与仲裁解决方式是存在一定的契合性的。
但是笔者也认为仲裁在处理纠纷的实践中具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劣势,具体表现为:
第一,仲裁解决方式对仲裁员的要求较高、也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争议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分析仲裁“一裁终局”优势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对仲裁员的法学素养、保险知识、道德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需要满足极为严格的条件。
比照青岛地区的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被中院撤销的判例鲜有耳闻。
这就使仲裁裁决具有相当强的确定力及执行力。
一旦仲裁员在保险条款、保险性质的认识与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其产生的仲裁后果往往不可逆转。
因此,保险公司在考虑仲裁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应当在仲裁员的选择上以及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认定等一系列保险事实认定标准统一性等问题上,予以一定的关注和考虑。
另外,处理保险纠纷的仲裁员往往是在各个保险公司中具有一定的职务的保险企业员工。
为了消除保险企业相互之间由于业务竞争而对仲裁产生的顾虑, 建议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一是聘请当地保险同业公会的专家为顾问, 取得支持和配合。
二是聘请一些在非保险企业供职的社会各界保险专业的学者及熟悉保险专业知识的法官、律师为保险仲裁员。
三是在各保险企业聘请的仲裁员中可实行本公司案件回避或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交叉办案制度。
第二,仲裁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具有普遍的认同感,引入仲裁条款可能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和疑虑。
这几年,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在我们国家有着飞跃似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甚至具有一定的世界影响力。
但我们也要看到,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一般公民的思维方式上往往予以忽视。
相对于法院而言,仲裁在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认同感等综合方面上明显无法与之相比。
保险公司引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唯一方式,可能会引起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疑虑和反感。
因此,应加大对保险仲裁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对特别约定条款予以释明和确认。
在订立具体保险合同时, 如选择仲裁的, 则应载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当地有仲裁机构的地区, 在印刷保险合同单证上也可直接载明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三,仲裁机构是否能及时消化大量的争议案件,有待商榷及观察。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的涉及领域逐渐加宽。
单单一个
机动车车辆商业险,就存在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自燃险、盗抢险等各个类别的保险。
其保险合同的纠纷产生率不可谓不高。
因此,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仲裁解决,未必会对案件周期缩短产生有益的影响。
建议对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进行地域性区别,在青岛地区相对法官办案水平较高、结案率较高的地区选择法院,而对一些地区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选择仲裁。
通过以上的比较,笔者认为选择仲裁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
而且在保险合同中规范仲裁条款,推行仲裁制度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适当的予以取舍,从长远意义上更符合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
以上便是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为公司的发展有所益助。
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陈思宏
201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