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等属于遗嘱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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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等属于遗嘱范围吗
律师在从事继承业务时经常会涉及遗嘱继承问题,与一般的遗嘱继承相比,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继承人死亡前已被拆迁,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者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则更为复杂,也更具代表性。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处分财产的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力。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也就是说,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
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
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拆迁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视为被撤销。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及的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没有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即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款或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