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警官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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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广东警官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修订说明

为贯彻学院党委《关于对学院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粤警院委〔2011〕13号),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我们对《中共广东警官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2004年实施)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共广东警官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现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议事规则》实施至今,已7年,在规范学院党委工作,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院办学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议事规则》在议事范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中共中央2010年8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委职责进行了修订,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委职责、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及相关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学院《议事规则》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进一步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制定依据增加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

2.议事范围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对议事范围进行了调整修订,在《规定》确定的仪式范围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内容。

(1)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议事范围”增加了第三款“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重大问题”。

(2)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议事范围”增加了第十一款“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3.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议事规则》第五条增加了“议题经党委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议事规则》第六条议题确定部分增加了“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4.为保证会议材料质量,《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增加了“有关会议材料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根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增加了“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6.根据《规定》第四十条,《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增加了“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意见。”

7.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议事规则》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8.根据《规定》第四十二条,《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必须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9.根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议事规则》增加了第二十五条“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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