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创商誉的确认探讨【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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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企业自创商誉的确认探讨
专业:会计学
一、前言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尤其是企业整体资产的重组与流动日益频繁,与之相伴的关于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也日益成为会计界所关注的焦点。自创商誉正逐渐成为企业无形资产中重要的构成部分,而且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历来备受争议,现实对企业加强自创商誉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但自创商誉现状与这一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对于自创商誉会计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应该有更深入的探讨,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少,不确认自创商誉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影响不大,但在知识经济时代,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息息相关,所以有必要对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重新探讨。
关于商誉的本质,学术界有许多论述,比较而言,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学家亨德里克森(Hendriksen) 的观点最权威。他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阐述了三种观点:1、商誉是对企业具有好感的价值。2、商誉是企业超额盈利的现值。3、商誉是企业的总计价账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的SFAC No5对会计确认的定义是:“会计确认是指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按照FASB的观点,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应同时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4项标准。
本课题研究搜集了2004年至2010年间发表于《财会通讯》、《财会月刊》、《会计之友》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以及研究自创商誉问题的硕、博士论文,通过分析与总结这些文献资料,对自创商誉确认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体把握。曾经对自创商誉的研究学者们主要的争论焦点是:企业自创商誉是否确认。目前理论界已形成共识:应该确认企业自创商誉,现在讨论的重点是如何确认和计量等问题。
二、主题部分
(一)国外研究综述
自从十九世纪末商誉在会计账簿上出现以来,有关商誉的会计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而争论的焦点又集中在自创商誉上。从现有的文献资料上可以看出,虽然有的国家并未明确自创商誉不予确认,但所讨论的问题还是集中在研究外购商誉如何确认和计量上。如美国自1944年12月AICPA所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PA)发布的第一份有关无形资产研究公报(ARP No.24),直至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企业合并和外购无形资产处理》讨论备忘录(DM),均主要讨论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虽然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7号意见书(APB)把商誉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两类,但只主张将外购商誉的成本资本化,而对维护和发展商誉的成本则作为期间费用直接从收益中扣减。就连对商誉问题有较深入研究的英国,其研究对象也主要局限于外购商誉。关于外购商誉,主要研究了它的构成要素,如美国提出外购商誉是由六种要素组成,并且研究了外购商誉的后续确认与计量的问题,形成了三种主要的做法立即注销法、永久保留法、系统摊销法。此外,还研究了外购负商誉是否存在,负商誉的性质及其会计处理的问题。在自创商誉方面,主要研究了商誉的性质和形成因素。有学者,如西德尼·戴维森总结了有利于形成商誉的十五种因素。但对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摊销、披露等问题研究很少。
2001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FASl41)对原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APBl6)进行了修订,其中一点,是确定并购商誉不再摊销,只作减值测试。美国颁布的FAS.No.142对商誉进行减损测试,即是向自创商誉的确认以及滚动计量迈近了一大步。
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第一阶段讨论中也采取了同样的态度。2004年3月,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一企业合并》,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1998年发布)和《解释公告第22号一企业合并:初始报告的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一企业合并》中规定: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对被购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同时确认商誉,商誉随后进行减值测试而非摊销。
(二)国内研究综述
在自创商誉方面,许多学者围绕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
些反对将自创商誉予以资本化,如张占耕先生认为“不确认自创商誉的做法利大于弊”,张鸣、王明虎提出“我们并不主张将自创商誉予以资本化”等等。但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自创商誉应该予以确认,如黄松平认为:“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过分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认为自创商誉,负商誉都应该纳入商誉计量范畴。企业自创商誉价值的确认采取评估方式,对确认的自创商誉也和外购商誉一样进行减值测试。”
但是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主张确认自创商誉的思想已占主流。
1.认为不应该确认自创商誉的研究
自创商誉的形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誉仅代表一种不能明确辨认的有利属性,因此,即使在将来期间能使企业受益,根据传统的会计理论,此类支出也不应列为资产。所以会计上将与形成自创商誉有关的各种支出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处理。而不确认为资产。
《基于新会计准则的商誉会计问题再研究》一文中,作者提到传统理论不将自创商誉进行确认有以下理由。(1)不符合资产确认的两个标准。(2)违背稳健性原则。(王敏芳,2010)
《企业自创商誉相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作者提到确认自创商誉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影响。(1)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影响。(2)对传统财务会计实务的影响。(陈明玉,王汉平,2008)
2.认为应该确认自创商誉的研究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逐步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主体,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合并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地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合并商誉与自创商誉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应对自创商誉予以确认。
《自创商誉会计核算》一文中,作者提到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无形经济资源,是一种对企业经营有着重大影响的资产。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已经得到更多会计学者的支持。虽然自创商誉为企业带来的未来超额利润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但不能因此否认该项资产的存在,而应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对自创商誉加以确认和计量,以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价值。(吴进华,2010)
《企业自创商誉确认与计量浅析》一文中,作者也提到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