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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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省)

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

(2004年9月22日)

这些年来,我省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全省多数地区生态自然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1/6,全省90%以上的河流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区域水体常年处于劣V 类。实现全省水体清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已成为全省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实现我省水体清洁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树立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环境作为先进生产力要素的市场价值正在日益提高,要深刻认识“环境就是生产力”,树立“环境既是资源也是资本”的理念,理顺有关资源价格体系,运用市场的办法和产业发展的思路经营环境;采取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环境管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集中财力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创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明确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提高水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用上清洁的水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从我省排污总量大、环境容量小的实际出发,在制定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开展区域国土整治、实施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水环境的影响,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实现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城市环境整治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工业、生活污染治理与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整体推进;坚持可持续利用原则,把水作为循环利用的重要资源,加强涵养,注重保护,厉行节约,提高重复利用的综合效益;坚持正确政绩观原则,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完善政绩评价体系,综合考核经济、社会和环境指标,切实把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3、实现全省水体清洁的总体目标任务。围绕全省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实施治污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等措施,大力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从现在起,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问题;再用10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我省水污染问题,实现“有河有水、有水有鱼”的目标。

4、稳步实施和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水污染防治的阶段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初见成效,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E类标准;南四湖、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E类标准;沂沭泗河流域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全省30%的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到2007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南水北调

东线工程山东段输水干线全线稳定达到地表水E类标准;小清河流域水环境明显改善;全省50%的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到2013年,全省主要河流、湖泊、水库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规定的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到2020年,实现生态省建设水污染防治的目标。

二、运用市场运作方式重点搞好污水处理

5、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实现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的先决条件。要考虑企业生产成本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精神,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今后,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

6、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各级要加强执法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要依法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今后凡收费政策不落实、征收标准不到位的地区进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时,不再享受资金、用地、水电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7、加快以污水处理为重点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重点流域、区域内有条件的乡镇要基本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截污工程。城镇改造、扩建和新建住宅区,要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广泛吸引外资、民间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用于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制定加快城镇管网建设的扶持政策,在2007年底以前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截污管网、氮磷脱除设施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要重视并加强污泥的处置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截污管网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筹资、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和同时计算生产成本。

8、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步伐。在2006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完成改制任务,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划清与政府的责权,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建立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监管,确保正常运营和污水达标排放。

9、加快推广中水回用。制定中水使用的激励政策,明确中水收费标准。鼓励发展污水处理产业化,形成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相关节水产业配套的产业链。在有关行业和场所强制节水和使用中水,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的用水,至少要有30%使用中水。对有条件使用中水而不采取措施使用的,要依法查处,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10、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结构性污染的根本在于优化产业结构,在治污理念和治污方式上实现新突破。按照谁投资、谁处理、谁受益的思路,拍卖污水经

营权,放开污水处理市场。在实施水污染防治的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上实现新突破。按照“把住一头,放开一方”的原则,调整优化区域经济,扶持发展污染小、耗水少、效益高的生态环保型和高新技术产业,制定重点汇水区禁止、限制、发展产业名录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年底前治理一批、停产一批、转产一批、关闭一批向南水北调沿线输水干线直接排污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酿造、淀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生产线,努力削减汇水区排污总量。向城市供水的淡水水域要结合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供水水质。在水污染防治法规建设和配套政策上实现新突破。制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地方性法规和扶持政策,各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体现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运用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发展低能耗、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引导资源型地区循环利用水资源。在环保产业发展上实现新突破。通过市场运作、政策推动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环保骨干企业和大型环保产业集团,开发和推广一批具有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产品,把环保产业做强、做大,做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11、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省的支撑理论。各级要把发展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态省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搞好分类指导,建立以企业、行业和社会区域为单元的小、中、大三个层次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实现水等资源的循环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重点工业点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推动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城镇垃圾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配套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以及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优美乡镇、环境友好企业等活动,全方位推进生态省建设。

12、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节水是治污的首要措施。2005年底前发布实施我省工业、城市生活用水分类定额标准,实行定额供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定额用水量以内的执行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确保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对目前城市和企业用自备井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并逐步取消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自备水井。

四、建立严格规范的水环境管理制度

13、建立严格规范的水污染防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尽快形成权贵明晰、政策配套、运转高效、调控有力、手段先进、监管到位、密切配合、团结治污的水污染防治体系。

14、全面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排污总量控制体系。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组织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或超量排污。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5、加强水环境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各级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流域水质监测网络,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出入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使之形成网络,实现信息

共享。建立健全水环境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有效地处理好重大水污染突发事故。

16、严格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都要实行终身问责制,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对严重影响资源环境的重大污染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对不依法执行审批程序和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河流没有环境容量、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的地区,不得新上增加排污总量、影响水环境质量和耗水量高的项目;河流断面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不予审批新、改、扩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

17、严格市场环境准入制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发展能源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市场准入。通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单位产值资源消耗评价、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等制度,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

五、采取更加科学严格的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

18、全面开展小流域污染治理。制定实施全省小流域污染治理规划,从每一条河流入手,统筹推进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各级应按照“行政辖区废水零排放”的目标,对辖区内处理达标的工业和生活污水深度净化后进行资源化利用。以南四湖、东平湖和沿海地区为重点,加强湖滨带和沿海滩涂湿地建设,在各河流入湖(海)口开展湿地修复工程。加强旅游业、交通船舶污染的防治力度。开展生物治污工程。省里统筹安排资金,坚持每年挑选2-3个小流域进行重点投资,统一治理,常抓不懈,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水污染治理的成效,取信于民。

19、高度重视并致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各级应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和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投入,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研究制定我省重点流域农药、化肥减量施用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措施,扶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有机肥和秸秆综合利用生产企业,新建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安全食品生产,从农田生产环节减少和消除污染。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沿线汇水区内,要加强农村沼气建设,搞好人畜粪便污染治理,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对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要尽快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无害化。

20、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各级要将水污染防治科技课题列入年度重点科研项目,积极探索建立“政产学研”的环保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机制,大力推广成熟适用技术,并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独立或与企业联合进行水污染治理方面的研究,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1、大力涵养水源、提高自然净化能力。加强河流、湖泊、水库的蓄水能力建

设,严格保护湿地,形成人工与天然相结合的水系覆盖网,充分发挥用流动与静态水涵养水源的作用。加大封山育林、平原绿化和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力度,搞好生态恢复和堤岸、区域防护林网带建设,形成河、湖、库岸和山区、平原、沿海、城镇绿化体系,涵养水源,增加环境容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

六、创新和建立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22、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建设。认真吸取国内外水环境特大污染事故的教训,完善环境立法,着重研究解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严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问责制,对治污不力、恶意排污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有关程序予以罢免。对造成重大以上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有关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所有违法排污企业的经济处罚,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数额,并不得摊入企业成本。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3、建立水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研究制定水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办法,培育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污染物排放配额有偿调剂与转让制度。对跨界河流等水体,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补偿,有效解决跨界水污染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4、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经营环境。按照“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思路,积极开展环境、城市和土地的综合整治,探索以治污提升周边土地价值、以土地增值带动水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从环境改善带来的土地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环境治理,形成水污染防治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5、大力开展水环境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知识,加强水污染的警示教育。要从儿童、学校抓起,增强社会的水环境安全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对企业的排污与治污行为记录在案,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七、建立实现水体清洁目标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26、建立政府投资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加,逐步增加环保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科研及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水污染防治的重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各部门年度实施计划中统筹落实资金。

27、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为重点,大力开展环保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用好国家政策,探索发行债券、股票、环保彩票等方式,筹集治污资金。制定调水沿线治污资金筹措方案,建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治污资金筹措机制,以保证调水沿线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8、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水污染防治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能,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配合、市场引导、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依法治污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每年着力解决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1-2个突出问题。要加强环保部门标准化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29、建立严格有效的考核体系。研究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制定我省单位GDP 能耗、电耗、水耗、产污强度等指标,将资源环境成本计入发展成本。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层层签订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书。要强化各级政府环保工作的量化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辖区内主要水体及跨界断面水质情况,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衡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髙峪镇福和希望小学学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保护措施

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保护措施 【摘要】水乃生命之源,与空气、阳光一道演合成了地球上丰富多彩的自然界。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本文阐述了湖北省的水资源现状,同时,对产生水问题的一系列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维护水资源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湖北省水资源现状措施 湖北有被称为“千湖之省”,那些星罗棋布的湖泊像散落的珍珠,被交错的河流编织成湖北旅游引人入胜的水乡泽国风光。秀丽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历史人文景观组成了湖北旅游的主要内容。湖北省一方面属于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另一方面,在水资源利用中又存在许多巫待解决的问题。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2 300m3,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居世界110位,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之一。从湖北省的情况来看,20世纪50年代拥有1 050个湖泊,享有“千湖之省”的美誉,而如今只剩下83个湖泊。随着湖北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的需求量也必然增加,而一些地区的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了解湖北省水资源,保护好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是实现湖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1、湖北省的水资源现状 2012年的《湖北省水资源公告报》上有详细的数据,2012年,我省平均降水量为1045.1毫米,比常年减少11.4%。地表水资源量783.7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62.77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间的不重复计算量为30.12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813.88亿立方米,比常年偏少21.4%。2012年全省地表水质监测河流总长为7488.5公里,其中劣于Ⅲ类的河流总长为1696.0公里,占总评价河长的22.6%,主要集中在城市(镇)河段,主要污染河流为香溪河、澴水、沮河、沮漳河、涢水、沦河、四湖总干渠、滠水、浠水、蛮河、竹皮河、白河、滚河、神定河、通顺河、溾水、大富水、汉北河、藕池河和华阳河等,主要污染项目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2012年度全省共监测198个水功能区,达标水功能区128个,达标率为64.6%;监测69个饮用水水源地,合格水源地62个,水源地合格率为89.9%。2012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53.78亿吨(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其中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废水)为38.75亿吨,占72.0%,城镇生活污水11.63亿吨,占21.6%,第三产业废污水3.40亿吨,占6.3%。全省废污水入河量为37.65亿吨。 概括来说,湖北省水资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水少问题 根据湖北省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全省水资源1 028亿m3,占全省的3.5%,人水资源量1732m’,列全国第17位,低于全国平均值,接近国际公认的人均1 700m的严重缺水警戒线,尤其城市缺水突出。据调查,全省目前县级以上缺水城市有46个。 1.2水多问题 这与上面似乎矛盾,其实不然。水多问题主要是就水利用和客水问题。全省每年要承纳长江、汉水上游以及洞庭湖、湘、资、沉、澄流域大面积的客水,年平均过境客水量6 638亿m3,为湖北省水资源的6.13倍。但是这些客水不仅难以利用,而且由于全省江河堤防现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C 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实施。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下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答案:A 5.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A 6.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草案稿)

附件1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饮用水水源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

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坑塘、冰川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和乡村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保护水生态,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律法规合规性和适宜评价报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向依法管理要效益。 公司建立健全了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了环境管理知识和意识培训,为了减少和预防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建立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能源资源控制程序》、《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危险化学品制度》等 程序; 2、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影响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控制程序培训,使每位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控制从事各自的工作; 3、严格按照公司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噪音、污水排放进行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水电及原材料的使用,确保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 4、对机械设备进行噪声防护及维修保养,对空压机、粉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隔离设置,减轻噪声对环境污染,经福山区 环保局监测,噪声、废水排放均符合标准要求,未发生污染投诉事项。 5、按照废弃物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各部门严格管理,使有毒有害废弃物得到有效收集。管理部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6、公司通过控制原材料,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达到要求。 通过对我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我公司在生产及产品环保要求控制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要求去做,自实施体系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在环境方面,未发生一起因违犯法规而造成的环境安全事故。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应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 随时更新法律法规,使我公司做到守法诚信、持续改进、保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适宜性评价: 公司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与公司的环境因素相适应,经评价是适宜性,后续严格执行控制。 评价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王静静批准:乔绪军 日期: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估报告

2020教育界个人政协委员述职报告范文

2020教育界个人政协委员述职报告范文 篇一 我叫xxx,是教育界政协委员,中共党员,中学高级教师,##年#月出生,本科文化,现任##实验中学校长。2020年以来,在政协##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贯彻县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发挥政协委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现将一年多来的 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动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是学政协及政治理论。2020年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习“十七大”会议和县政协八届二次会 议精神,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不断提高自己的 参政议政能力;二是学教育业务。主要围绕业务相关的教育管理知识认真钻研,提高自身 业务技能水平;三是学法律法规。今年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守法意识。 坚持学习、改善学习,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履行政协职能的迫切需要。我始终把学习作 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基础和源泉,在结合新的形 式下,不仅系统地学习了政协方面的工作知识,还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及其相 关法律法规。每次会议上,都认真聆听并记录领导的发言,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 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思想政治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真正树立了情为 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牵的思想,也为有效履行职能、做好政协委员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履行委员职责。认真参加县政协有关会议和调研、视察等活动。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在感到光荣和自豪的同时,感到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自己能够遵守 纪律,按时出席政协会议,积极参加政协活动。2020年度主要参加了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提高了自己参政议政的能力水平。参加了对旅游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协视察,冒着大雪,战胜严寒,对## # 计划生育服务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视察,对全县计划生育提 了积极的建议,参加了文史委员会对##高中、xxx#公司座谈指导活动,还先后两次到政协 机关向政协*主席、*主席汇报工作,提建议。 三、认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本人将提交提案和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委 员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平时注重走访、调研,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焦点、热点问 题认真思考、撰写文字材料。2020年以来,主要提议了《关于建设##大道》等三个提案,去年年底还评为先进提案个人。 四、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开展工作。上半年在教育局分管工作中,创造性实现了素质 教育在全县小学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落实,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特别 是对新教师的培训、校园语言规范化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下半年开始任职实验中学校长,学校现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现有##个班,xxx名在编教职工,xxx#名学生,带领学 校领导班子,面对新的形势,应对发展中遇到的影响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一心致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020年山东威海环翠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最新)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的公正公平。从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获悉,为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9〕37号)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威教基字〔2020〕7号)的精神,做好环翠区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环翠区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指导思想 2020年环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整体调控、合理分流”的原则,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招生对象 环翠区户籍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招生安排 2020年起,环翠区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与大数据中心合作,通过网上入学报名、现场证件确认、录取结果查询一体化管理的模式,实现与公安、不动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多部门数据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达成一网通办。环翠区直中小学新生入学证件由环翠区教体局组织现场确认;镇(街)中小学由镇(街)政府牵头,各中学组织现场确认。 招生政策 (一)严格落实招生政策 1、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坚持控制班额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按照省定班额标准控制起始年级学位数,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根据生源总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招生能力等,科学划定各学校招生区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3、严格控制跨区入学。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高区户籍居民子女和经区户籍居民子女符合到古寨中小学、张村镇、羊亭镇和新苑学校就读的,由高区、经区教体处负责证件审核后,统一报环翠区教体局备案,并发放入学通知书。不符合会议纪要规定的高区、经区、临港区户籍居民子女仍按原划定区域入学,不得跨区择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作者: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浙江省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卫生防疫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小学收费责任书

田楼完小规范小学收费专项行动责任书为切实规范小学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师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切实端正师德师风,提升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严肃教师纪律,梳理教育良好形象,迅速、扎实开展好规范小学收费专项行动,本学校及本人郑重保证: (一)规范小学教辅材料征订收费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小学教辅材料“一课一辅”的规定,规范教辅材料征订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配套练习册、假期生活指导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教辅材料,按规定随教材一起向农村学生免费发放,城市学生自愿购买。严格按照省定目录和规定程序,保证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含书报、杂志、试卷等),不以任何形式暗示、推荐、指定学生购买省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进一步规范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除规定项目外,不以任何理由增设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禁止小学择校乱收费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方式,规范招生程序,实行阳光招生。不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公办学校不以举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名义违规招生收费。 (四)禁止补课收费 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需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本学校及本校在职教师不组织、不参与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组织节假日补课收费,不开展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课。 (五)禁止违规办班收费 严格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保证实行阳光编班并均衡配备师资,依法维护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以设立特长班、提高班和实验班等任何名义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出租出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场地办班收费。 以上保证,本学校、本人将严格遵守,请组织和群众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 教师(签字): 田楼完小(盖章):篇二:保福小学收费责任书 保福小学收费责任书 乙方:年级组长、班主任 为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确保学校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校委会讨论研究,特制定本责任书: 1、 2、 3、自本学期起,严格执行免费政策。乙方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校乱收费。学期中途如需在学生中收取代管经费,乙方必须报经甲方批准后收取。所收取的款项交给学校财务处。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在学生中的收费情况。如乙方有乱收费行为,甲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除追缴超收部分外,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5、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 保福小学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新版)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

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坏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支持兴建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行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将供水、节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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