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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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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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某系贵州人,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州省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5日,王某某涉嫌盗窃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9日该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王某某被江苏警方发现重大诈骗事实。于2020年1月5日被从贵州某市看守所押至江苏。分歧意见:对王某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已经被逮捕一次,不能再次连续被逮捕,补充侦查阶段也是侦查阶段,对其应当直接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江苏公安机关应当商请贵州省某市公安机关后将王某某押回继续侦查,并提请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再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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