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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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中府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渝中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中府发〔2012〕1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微型企业发展这一民生大事,引导我区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微型企业发展质量,现就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扩大民营企业总量为着眼点,以数质并重、质量优先、民生改善为原则,在落实市政府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渝中区实际,重点扶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科技、生产性和生

活性服务业微型企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培训基地,提升微型企业发展存活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区发展微型企业主体3380个。

二、具体措施及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创业申请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者、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2、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的,可持房屋产权证明(如为租赁房,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人承诺的《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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