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加盟费可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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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专家分析:加盟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
加盟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
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有保证金条款,即特许人签订加盟合同时,收取被特许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实践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经常就该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纠纷。
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与特许经营合同具体约定的保证
金的性质有关。
不同性质的保证金处理后果不同。
例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约定,“乙方(被特许人)向甲方(特许人)缴纳5万元保证金,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无损害甲方品牌名誉及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全部返还”。
根据该约定,特许人收取的保证金应为质押担保,保证金是为了担保合同全面履行(当然只是担保被特许人全面履行义务)的一个担保债权。
如被特许人无违约行为,特许合同终止时,保证金予以退还给被特许人。
又如,有的特许经营合
同约定,“乙方交纳保证金5万元,每累计进货达3万元,返还保证金一千元,直至返完为止;乙方年累计进货量达到18万元,甲方将乙方剩余保证金全部返还”。
该保证金本身的性质不好认定,但对保证金的缴纳与返还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期满后,未能返还的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被特许人?笔者认为,如果保证金为质押担保,那么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没有违约行为的应该退还,大家对这一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没有太大争议;如果保证金返还被附条件,则合同期满后未能返还或没有返完的保证金也应该退还被特许人。
对后一情况,我在此阐述一下己见。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该保
证金并不属于特许人所有,只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的一定款项,不属于质押担保(担保要有为保证履行合同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中对保证金没有约定最终的处理结果,即并没有对被特许人达不到返还条件的法律后果或合同期
内没返完的、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作出约定。
其次,占有保证金的依据丧失。
合同有效期内,保证金的返还受合同的制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进货量逐步返还保证金;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将保证金全部返完,合同中也没约定合同期满以后,未返还或没有返完的保证金如何
处理,所以,保证金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况且,由于合同已经失效,被特许人已不可能再通过履行合同来收回保证金。
虽然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是,仅仅代表在合同期限内约定条件未成就,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未达到成就条件将如何处理保证金,所以,合同失效后,所付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如果再以合同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为由驳回被特许人的诉讼请
求显然不合适。
占有保证金的依据丧失,仍然占有则构成不当得利。
再次,该保证金没有对价,如果不予返还,被特许人又不续订合同或者特许人不与被特许人续订合同,那么保证金可能丧失了一切收回途径,这样对于被特许人显失公平。
第四,保证金并不归特许人所有,也没有对价,返还后,对于特许人不存在任何损失。
所以基于上述四点原因,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应该返还被特许人。
此类合同的问题就在于合同中并没有对合同期满后保
证金的最终处理作出约定。
其实,我们深析此条款,虽然约定合法,但不难看出该条款是一条隐性条款。
被特许人订立合同时一般很难绕过这个弯
来。
我们来计算一下,按照上述条款约定,要想在合同期内收回全部保证金则至少要进40万元的货物,达不到的
无法收回保证金,在一个合同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为了保证金可能还需要续订合同,再通过履行合同达到进货量,才能全部收回,这实际上成了一个算数游戏。
被特许人只有不
断进货达到一定的量,不管自己当地市场是否需求或者合同期满后,不得不再与特许人续约,继续进货累计达到约定的进货量,才能收回保证金,这不免有强迫交易之嫌。
当然,这个算术问题并不复杂,被特许人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一名欲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也理应对行业有个考察和预期判断,结合当地市场需求、消费者的购买力和销售行情,综合分析是否能够达到如此大的进货量。
他们之所以疏忽,一是因为条款比较隐性;二是受特许人宣传、介绍所吸引,更多的精力是看产品、听宣传,重点并不在于合同的条款内容,等考察完了,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形式。
被特许人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
篇二: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李广兴律师以案说法之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
许经营合同
案情介绍
20XX年1月17日,刘某(原告)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
司(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开设并经营酷××精彩卡通屋。
双方合同第11条约定:酷××标志、标识
及酷xx精彩卡通屋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属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所有,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第12条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辽宁省沈阳市
××区开店并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并可使用被告的标志标识、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第13条约定:原告应在授权经营地,从20XX年1月17日起至20XX 年1月16日止,持续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开店规模为店中店级别点;第21条约定:在协议签订时,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内累计进货达到1万元时(从第二批进货起结算),被告返还加盟费人民币500元给原告,直至加盟费全部返还为止,若原告未达到规定进货量,则不享受加盟费返还政策;第22条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协议履约保证金40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满时被告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第31条约定:协议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有权要求原告按规定统一使用被告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
第33条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帮助原告搞好内部管理。
第34条约定:被告免费向原告提供统一的酷××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
第35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开店初期的开业赠品,包括吊旗、海报、特价牌、贵宾卡、购物袋等。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及保证金40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陆续累计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货款27795元,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将货发给了刘某。
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