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备案参数表填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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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项:“运送危险货物的品名及其类项号”修改
增加项:第29项——第37项
QB026
运送爆炸品的品名
1.品名和类项号按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填写;
2.品名应填写中文正式名称,可以是“单一”条目名称,也可以是“类属”条目、“未另列明的”条目名称。
删除标准年号
QB0261
运送爆炸品的类项号
QB027
27. 对于作为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底盘,应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28.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在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且符合汽车《公告》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中机函【2014】188号文。对于运送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的牵引车”
17. 装有随动桥的车型注明“随动桥不可提升”。
1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类型(按照GB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
19. 越野载货汽车的越野载质量和越野总质量。
20. 最大总质量超过55000kg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油田专用作业车需要在此栏注明“超限”。其他产品,若不符合GB1589也需要在此栏注明“超限”。
QA009
底盘商标
填报文字商标。
删除“图形商标”
QA011
外形尺寸长(mm)
1.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2.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对于专用作业车,含前伸和后伸尺寸。
新增:1.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QA012
外形尺寸宽(mm)
3.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包括发动机功率较小,主要用于延长续驶里程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也按同样要求编制型号;
(2)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3.新能源汽车
删除“(3)企业自定义代号部分******”,与“1.按照《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编写”重复
QA003
产品名称
1.专用汽车按照GB/T17350或已备案名称填写(在GB/T17350中暂时没有对应车型的,应事先备案);
2.其它车型按照GB/T3730.1填写,属于乘用车的应按照QC/T775的要求填写;
6.清障车的总质量为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托举质量、载质量(如有的话)之和。
删除:不得填报载质量,
完善人员质量核算的要求
QA029
轴荷(kg)
1.填写满载时轴荷并与轴数相对应,以“/”隔开。当为并装轴时并装轴的轴荷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注二轴组/三轴组,如:17500(二轴组)。双转向轴轴荷应分别填写。
9.选装部件名称及其它内容。
10.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单位mm。
11.对于小鹅颈或车架上平面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填写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对于大鹅颈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填写货台空载离地高,单位mm。
12.新能源汽车除需按常规汽车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外,至少还需填写以下内容(适用时):
4.运输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载质量之和;作业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5.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客车和专用客车不得填报载质量,其总质量应≥整备质量+乘员质量(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按65㎏/人核算,客车按GB/T12428-2005标准中规定核算,小学生按照48㎏/人核算);
货厢栏板内尺寸宽(mm)
QA020
货厢栏板内尺寸高(mm)
QA028
总质量(kg)
1.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
2.载货汽车应为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之和;
3.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鞍座最大允许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整备质量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有的话)之和;
29.对于可拆卸或折叠的车辆后部导流装置,要填报“导流装置展开长度mm、收起状态长度mm”;
30.对于尾板、上下坡道及类似装置,要填报“尾板、上下坡道(或类似装置)收起状态的水平长度mm”。
31.对于中置轴挂车,要填报“牵引杆深入量mm”;
32. 对于有准拖挂车总质量的货车(平板、栏板、仓栅、厢式、车பைடு நூலகம்运输等),要填报“中置轴挂车的牵引杆深入量mm”、“中置轴牵引杆连接器最大负荷kg”
3.新能源汽车产品名称中应能体现出产品特征,如“混合动力××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底盘等。
新增“插电式混动××车/底盘”
QA007
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公告》内名称,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增加:“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QA035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人)
1.城市客车载客人数和座位数应分别填写,中间用“/”隔开。其他客车,只填写含驾驶员的座位数,如座位数为范围时应以半角“-”表示;
2.因选装乘客门引起额定载客人数变化时,应填报多个数值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整车改装的专用客车(如客厢式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座位数填入此栏;
4.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改装的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大于6人时填入此栏;
5.旅居车核定乘员数应填入此栏;
6.此栏与“驾驶室准乘人数”不得同时填报。
增加:5.旅居车核定乘员数应填入此栏;
QA046
其它
应在此栏填报的内容包括:
1.罐式汽车填写罐体有效容积及罐体外形尺寸;混凝土搅拌车填搅动容量。容积单位应填“立方米”,不应填写“M3”或“m3”。
运送剧毒化学品的品名
1.品名和类项号按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填写;
2.品名应填写中文正式名称,可以是“单一”条目名称,也可以是“类属”条目、“未另列明的”条目名称。
删除标准年号
QB0271
运送剧毒化学品的类项号
QB0274
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外其他危险货物的品名
1.品名和类项号按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填写;
2.对栏板高度有要求的车辆需要填报此栏,包括: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不含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
3.仓栅车应填写栏板部分尺寸。
4.挂车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删除:蓬式车
增加:4.挂车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QA019
33. 同时装备污水罐和清水罐两个独立罐体的清洗吸污车,其他栏需注明两罐不能同时满载,否则按2个罐体容积核实载质量。
34. 发动机与油耗的对应关系需在其他栏注明。
35. 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产品,应在其它栏注明“用于运输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的××(介质名称)”。
36. 粉粒物料运输车、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应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后部为封闭结构,并在其它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QA032
准拖挂车总质量(kg)
1.牵引车必须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可以按照发动机配置对应填报多个数值,中间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具有拖挂功能的车辆也应填写允许拖挂总质量。
3.允许牵引中置轴挂车的载货类汽车,应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
新增3.允许牵引中置轴挂车的载货类汽车,应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
附件2: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一)
[说明:仅针对变化的项目]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填报要求
备注
QA001
产品商标
填报文字商标。
删除“图形商标”
QA002
产品型号
1.按照《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编写;
2.专用汽车按照GB/T17350或已备案名称编写(在GB/T17350中暂时没有对应车型的,应事先备案);
3.混合动力汽车填报“汽油混合动力”或“柴油混合动力”等;
4.燃料电池汽车填报“氢气”等;
5.二甲醚汽车填报“二甲醚”。
新增:甲醇、甲醇和柴油双燃料
QA015
排放依据标准
1.填写试验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如依据多个排放标准,应以半角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按标准的表示方法注明是第几阶段[如GB17691-2005国V:
2.品名应填写中文正式名称,可以是“单一”条目名称,也可以是“类属”条目、“未另列明的”条目名称。
(2)起步期产品:批准示范运行的区域、范围和条件;发展期产品和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产品:批准销售的区域、范围、条件;区域应具体到城市;申报新能源汽车底盘时,不注明运行区域;
第18项:修改危险货物品名及类项号的要求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第20项:修改: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辆--油田专用作业车;
2.对于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时相应轴荷。多组数据时,按每种总质量分别填写,中间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对于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前轴(主销/牵引杆)轴荷应以半角下的“-”表示,只填写满载时后轴轴荷并与轴数相对应,当为并装轴时并装的几个轴轴荷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面注明二轴组/三轴组,如:-/17500(二轴组)。一线两轴、二线四轴低平板半挂车按轴线填写,如:两线四轴:-/12000/12000。
(1)混合动力汽车填报:是否允许外接充电;
(2)储能装置的种类、生产企业(储能装置的定义见注2)。
13.改装车如果仅采用底盘的部分发动机、轮胎,则需填写“仅用××发动机、××轮胎”。
14.有关VIN 的说明。(不含有效期)
15.汽车起重机及类似车辆的前伸、后伸。
16. 低平板半挂车应注明货台空载离地高(mm)及“仅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21. 自卸汽车及自卸半挂车注明货厢自卸方式(后卸、侧卸、三面自卸等)。
22. 专用车辆的专用功能和专用装置描述。
24. 装备ABS的车型应注明ABS的型号及生产企业。
25. 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标明所用材料材质、连接方式以及后部防护装置的主要尺寸参数(断面尺寸和离地高度)。
26. 非公路、旅游客车应在公告“其它”栏注明“该车不作为公路、旅游客车使用”。
3.混合动力汽车:按常规汽车填报;
4.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甲醚汽车:不填此栏。
举例由原“国Ⅲ”改为“国V”
QA016
排放水平
1.填报 “国Ⅳ”、“国V”等;
2.混合动力汽车:按常规汽车填报;
3.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甲醚汽车:不填此栏。
新增:“国V”
QA018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mm)
1.应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7. 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注明罐箱尺寸(10/20/30/40英尺),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删除:“车长超10米的二轴罐式半挂车应注明牵引车为三轴”
第1项:删除“运输介质名称、密度、总容积”的要求;
第12项,删除:
(1)产品的技术阶段(填写起步期、发展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
1.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2.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新增:1.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QA014
燃料种类
1.填报汽油、柴油、LPG、NG、汽油和LPG两用燃料、柴油和LPG双燃料、甲醇、甲醇和柴油双燃料等;
2.纯电动汽车填报“纯电动”;
4、五类车轴荷分别填报。
将“双转向轴不是并装双轴,轴荷***”改为“双转向轴轴荷”
QA030
额定载质量(kg)
1.载货类汽车应填写“载货质量”(不含人);
2.越野载货汽车应填公路载质量(无公路载质量时填报越野载质量)。
3.对于填报额定载质量的运输类专用汽车和运输类专用挂车,质量参数应封闭。
第3项最后增加“质量参数应封闭”
2.仓栅式的车厢底板到顶部高度。
3.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
4.集装箱半挂车运送的集装箱尺寸。
5.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6.发动机净功率值:如不填净功率,净功率的计算按额定功率的90%计。
7.清障车的托举质量。
8.应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应填写“安装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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