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函【2016】414号附件1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整理)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附件一: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四、变速器和车桥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四、传动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参数查询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参数查询汽车公告参数查询【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公告书之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
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删除:不得填报载质量,
完善人员质量核算的要求
QA029
轴荷(kg)
1.填写满载时轴荷并与轴数相对应,以“/”隔开。当为并装轴时并装轴的轴荷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注二轴组/三轴组,如:17500(二轴组)。双转向轴轴荷应分别填写。
2.对栏板高度有要求的车辆需要填报此栏,包括: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不含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
3.仓栅车应填写栏板部分尺寸。
4.挂车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删除:蓬式车
增加:4.挂车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QA019
3.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包括发动机功率较小,主要用于延长续驶里程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也按同样要求编制型号;
(2)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4.运输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载质量之和;作业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5.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客车和专用客车不得填报载质量,其总质量应≥整备质量+乘员质量(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按65㎏/人核算,客车按GB/T12428-2005标准中规定核算,小学生按照48㎏/人核算);
3.新能源汽车产品名称中应能体现出产品特征,如“混合动力××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底盘等。
(完整word版)中机函附件: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附件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编制,制定本规则.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
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4 术语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为了识别汽车而给一种汽车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企业名称代号:识别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汽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主参数代号:表示汽车主要特性的代号。
产品序号:企业自定的表示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企业自定义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5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构成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对于专业汽车及专用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必要时可以附加企业自定义代号。
如下图:5。
1企业名Array称代号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5。
2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类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的车辆类别代号按照下表进行编制。
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产品类别代号5。
3主参数代号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
3.1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t)。
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5.3.2 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m)。
当车辆长度小于10m 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产品商标23 前轮距(mm)2 产品型号24 后轮距(mm)3 产品名称25 总质量(kg)4 企业名称26 轴荷(kg)5 是否基础车型27 额定载质量(kg)6 底盘型号28 整备质量(kg)7 底盘ID号29 准拖挂车总质量(kg)8 底盘生产企业名称30 质量利用系数9 底盘名称31 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kg)10 底盘商标32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人)11 底盘类别33 驾驶室准乘人数(人)12 外形尺寸(长×宽×高)(mm)34 接近角/离去角(º)13 燃料种类35 前悬/后悬(mm)14 排放依据标准36 最高车速(km/h)15 排放水平37 发动机型号16 转向形式38 发动机生产企业17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宽×高)(mm)39 发动机排量(ml)18 轴数40 发动机额定功率(kW)19 轴距(mm)41 油耗(l/100km)20 钢板弹簧片数(前/后)42 车辆识别代号(VIN)21 轮胎规格43 其它22 轮胎数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整车生产地址12 “R”点坐标2 底盘生产地址13 整车供电电压3 车辆类型14 车门数量4 车身或驾驶室型式、型号与生产企业15 车身本体材料5 最小离地间隙16 运送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品名6 最小转弯直径17 专用装置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7 带双车轮的车轴数与位置18 悬架型式(前/后)8 转向轴数量、位置19 行驶记录仪型号与生产企业9 转向轴满载轴荷20 整备质量状态下,各轴质量分配10 驱动型式、驱动轴数量与位置21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11 发动机布置型式与位置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发动机ID号23﹡火化塞型号2﹡发动机点火方式24﹡点火线圈型号与生产企业3﹡发动机供油方式25﹡分电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发动机进气方式26﹡高压线型号与生产企业5﹡发动机冷却方式27 发电机型号与生产企业6﹡发动机燃烧室结构28﹡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7﹡发动机气缸数目与排列型式29﹡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8﹡发动机缸心距30﹡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9﹡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31﹡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10﹡发动机缸径、行程32﹡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11﹡发动机容积压缩比33﹡发动机最大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12﹡发动机额定功率相应转速34﹡发动机最大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13﹡发动机最大扭矩与相应转速35﹡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14﹡发动机怠速转速36﹡氧传感器型号与生产企业15 颗粒物捕集器型号与生产企业37﹡催化转化器型式、型号、生产企业、装车数量、催化单元数目和贵金属总含量16 空滤器型号与生产企业38﹡空气喷射系统型式17﹡中冷器出口空气最高温度39﹡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控制装置型号与生产企业18﹡增压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0 燃油箱型号、生产企业、容积、材料、安装位置、呼吸阀设定压力19﹡喷油泵型号与生产企业41 活性炭罐型号与生产企业20﹡调速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2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21﹡喷油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3﹡EGR(废气再循环)型号与生产企业22﹡发动机ECU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44﹡发动机商标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变速器型式、型号、生产企业、档位数和各档传动比2 主减速器速比(驱动桥总速比)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转向盘型号、生产企业、直径、骨架材料7制动钳、制动盘、制动鼓、制动蹄型号与生产企业2 转向柱结构型式与安装角度8 制动衬片型号和材料3 转向器型式、型号与生产企业9 ABS系统控制方式、控制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 转向助力型式10 发动机机舱隔声材料5 行车、应急、驻车、辅助制动系型式11 排气消声器数量、型号与生产企业6 制动助力器助力方式12 排气管排气出口数量、位置与朝向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前照灯型号与生产企业7 倒车灯型号与生产企业2 前、后雾灯型号与生产企业8 前、后、侧转向信号灯型号与生产企业3 前、后位灯型号与生产企业9 前、侧、后回复反射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 前、后示廓灯型号与生产企业10 三角形回复反射器型号与生产企业5 制动灯、高位制动灯型号与生产企业11 侧标志灯型号与生产企业6 驻车灯型号与生产企业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保险杠材料12 刮水器电机型号与生产企业2 安全带型式、型号、生产企业、认证号13洗涤器喷嘴数量、洗涤器储液罐型号与生产企业3 安全带固定点数量、位置14 车速表型号与生产企业4 驾驶员、乘员的正面和侧面气囊型号与生产企业15 电喇叭型号与生产企业、装车数量5 座椅型式、型号、生产企业、固定方式与调节行程16电喇叭安装位置离地高、距车辆最前端的距离6 M1类车辆座椅头枕型号与生产企业17 门锁、门铰链型号与生产企业7 内、外后视镜型号与生产企业18 内饰材料结构、厚度、材料与生产企业8 天线型号与生产企业、位置19 风窗玻璃型号与生产企业、认证号9 除霜、除雾系统工作原理20 空调系统制冷剂规格型号10 暖风电机型号与生产企业、功率21 三角警告牌型号与生产企业11 刮水器总成型号与生产企业22 闪光继电器型号与生产企业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电动车辆类型 4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类型、型号、生产企业和额定功率2 动力蓄电池种类、型号与生产企业 5 电动汽车控制器型号与生产企业3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否允许外接充电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正前照片7 车辆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2 正后照片8 各种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的简图3 左前45°照片9 制动系统布置简图4 右前45°照片10 左、右侧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简图5 俯视照片11 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6 选装件照片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产品商标12 最高车速(km/h)2 产品型号13 制动方式(前轮/后轮)3 产品名称14 制动操纵方式(前轮/后轮)4 企业名称15 车辆识别代号(VIN)5 外形尺寸(长×宽×高)(mm)16 发动机生产企业6 燃料种类17 发动机商标或厂牌7 轴距(mm)18 发动机型号8 轮距(mm)19 发动机排量(ml)9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人)20 发动机最大功率(kW)10 额定最大载质量(kg) 21 其它11 整备质量(kg) 22 产品照片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整车生产地址22 后视镜型号与生产企业2 整备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23 后视镜反射表面中心距车辆中心平面距离3 厂定最大总质量及其在各轴的质量分配24 两轮摩托车支架型式4 车速表型号与生产企业25 乘员扶手型式及说明5 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26 燃油箱型号与生产企业、主体材料6 轮胎规格27 排放依据标准7 转向型式28 排放水平8 制动器型号与生产企业(前轮/后轮/驻车/应急)29 发动机ID号9 ABS控制器型号与生产企业30﹡发动机ECU型号与生产企业10 前照灯生产企业、型号及前照灯灯泡类型31﹡发动机冲程数11 前、后雾灯型号与生产企业32﹡发动机气缸数、排列型式12 前、侧、后、脚踏板回复反射器型号与生产企业33﹡发动机缸径、行程13 前、后位灯型号与生产企业34﹡发动机配气方式及气门数(进气/排气)14 制动灯型号与生产企业35﹡发动机润滑方式15 前、后、侧转向信号灯型号与生产企业36﹡发动机冷却方式16 后牌照灯型号与生产企业37﹡发动机起动方式17 防盗装置型式38﹡发动机最大功率及相应转速18 防盗装置说明39﹡发动机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9 喇叭型号与生产企业、数量40﹡最低燃油消耗率20 喇叭安装位置离地高及距车辆最前端的距离,喇叭安装方向41 化油器型号与生产企业、数目21 对喇叭声压级可能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材料42 燃料喷射工作原理序号项目序号项目43 油泵型号与生产企业55 排气消声器总成型号与生产企业44 喷油器开启压力(或喷油器特性曲线)56排气消声器功率损失比、有无纤维吸声材料45 供油泵压力(或供油泵特性曲线)57 污染控制装置说明46﹡标称电压58 催化转化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7﹡发电机(磁电机)型号与生产企业59 空气喷射装置型号与生产企业48 发动机点火方式60 EGR型号与生产企业49 发动机点火正时(上止点前角度)61 氧传感器型号与生产企业50 点火控制器型号与生产企业62﹡传动方式51 点火线圈型号与生产企业63﹡变速器型式52 无线电骚扰抑制装置说明64﹡初级传动比、变速器档位数和各档传动比(或无级变速器传动比范围)53 空气滤清器生产企业、型号、进气原始阻力、是否属于消声系统65 末级传动比54 进气消声器型号与生产企业66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车身或驾驶室本体材料 4 前风窗、其它车窗玻璃材料2 发动机舱说明(大小、形状、主体材料、隔声材料)5座椅数量(不含驾驶员座椅)及位置3 发动机的位置和布置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车辆正左侧面照片 5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位置图2 车辆正右侧面照片 6 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及其图形符号布置图3 车架总成图7 排气消声系统剖面图4 制动系统总图8 其它需要的图纸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产品商标17 传动型式2 产品型号18 总质量(kg)3 产品名称19 额定载质量(kg)4 企业名称20 整备质量(kg)5 外形尺寸(长×宽×高)(mm)21 制动操纵方式6 燃料种类22 驾驶室准乘人数(人)7 排放依据标准23 最高车速(km/h)8 转向型式24 接近角/离去角(°)9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宽×高)(mm)25 后悬(mm)10 轴距(mm)26 发动机型号11 轮胎数27 发动机生产企业12 前轮距(mm)28 发动机排量(ml)13 后轮距(mm)29 发动机额定功率(kW)14 钢板弹簧片数(前/后)30 发动机标定转数(r/min)15 轮胎规格31 车辆识别代号(VIN)16 驾驶室型式32 其它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整车生产地址7 最小转弯直径、转向轮转角2 质量利用系数8 起动方式、驱动型式3 产品类别9 整备质量状态下轴荷(前轴/后轴)4 “R”点坐标10 总质量状态下轴荷(前轴/后轴)5 驾驶室生产企业11 发动机商标6 最小离地间隙12 排放水平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发动机ID号9 发动机容积压缩比2 发动机进气方式10 发动机怠速转速3 发动机冷却方式11 中冷器型号与生产企业4 发动机燃烧室型式12 增压器型号与生产企业5 发动机气缸数目与排列13 喷油泵型号与生产企业6 发动机缸心距14 调速器型号与生产企业7 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15 喷油器型号与生产企业8 发动机缸径、行程16 空滤器型号与生产企业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主、被动皮带轮直径 4 发动机与离合器连结方式2 主、被动链轮齿数 5 变速器型式、型号、档位数、各档位传动比与生产企业3 离合器型式 6 主减速器速比(驱动桥速比)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转向盘型号与生产企业、直径 5 制动盘、制动鼓、制动蹄型号与生产企业2 制动操纵方式 6 制动衬片型号和材料3 行车、应急、驻车制动系型式7 发动机机舱隔声材料4 前、后轴制动器型式、型号与生产企业8 排气消声器数量、型号与生产企业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前照灯型号、生产企业、安装数量、灯泡型号6 外后视镜型号与生产企业2 前、后位灯型号、安装数量7 回复反射器型号、安装数量3 制动灯型号、安装数量8 三角警告牌型号与生产企业4 倒车灯型号、安装数量9 电喇叭型号与生产企业、装车数量5 前、后转向信号灯型号、安装数量10 电喇叭安装位置离地高与距车辆最前方的距离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蓄电池型号与生产企业 6 车速表型号与生产企业2 发电机型号与生产企业7 前风窗玻璃认证号3 仪表板型号与生产企业8 车速表驱动装置的总传动比4 座椅型式、型号、靠背角、固定方式、调节行程与生产企业9 车速传感器型式、型号5 座椅面料、门内护板、顶棚衬里、地板覆盖层结构、材料、厚度与生产企业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 正前照片 4 右前45°照片2 正后照片 5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的布置图3 左前45°照片。
中机服:调整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中机服:调整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肖献法
【期刊名称】《商用汽车》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 2010年9月19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向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发出<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10]145号).<通知>说:根据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规定,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进行了调整.按照工信部产业司要求,具体通知如下:(1)即日起,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见附件)进行产品检测并出具报告.(2)自2010年11月1日起,各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产品时出具的定型试验报告,均应符合<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含检测机构资质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将予以退回.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肖献法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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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三步走”方法——浅谈欧洲专利申请中的欧洲部分检索报告、单一性审查
与权利要求架构之间的关系5.关于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架构设计中的“三步走”方法——浅谈欧洲专利申请中的欧洲部分检索报告、单一性审查与权利要求架构
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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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文附件二) 2.3.2《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三) 2.3.3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汇
总修订中) 2.3.4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
要求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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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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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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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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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2.1.8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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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4号公告《新能源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5号公告《专用汽车和 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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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范性要求介绍
4.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4.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相关内容(...
轮胎 轮胎规格:规格表示方法按GB/T2983-1997《摩 托车轮胎系列》。 转向机构 转向型式:按方向把式、方向盘式填写。 制动系统 制动器生产企业(前轮/后轮/驻车/应急) 制动器型号(前轮/后轮/驻车/应急):盘式制动器型 号也可用制动盘型号加制动钳型号代替。注意对 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制 动的情况,按标准要求,驻车制动装臵也起到应 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应急制动装臵也应填 写(同驻车)。
(见《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 主要配臵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第三条)。
摩托车产品应在规定时间(2007年10月1日至 2008年3月31日)完成《备案表》补报,未按时 补报《备案表》的其他产品按审查结果不符合处 理(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消相应产品 《公告》)。 注:1532号文件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填报
其它:1、按公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多生产地 址的摩托车企业应在本项目中填写生产地址,格 式为“本产品的生产地址为××”;2、选装后 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臵、排气消声器等 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在本项中注明,并在 选装照片中提交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格 式为“选装××(附照片)”。3、委托加工相 关信息。 产品照片: 主照片要求:正左侧面45°无背景的车辆实 物照片。
3. 《备案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 摩托车原备案参数主要包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471号《关于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要求的《公告》参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251号《关于车 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要求的 《新产品上报图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10号公 告《摩托车生产 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格参数 表》。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附件2: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一)[说明:仅针对变化的项目]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填报要求备注QA001 产品商标填报文字商标。
删除“图形商标”QA002 产品型号1.按照《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编写;2.专用汽车按照GB/T17350或已备案名称编写(在GB/T17350中暂时没有对应车型的,应事先备案);3.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包括发动机功率较小,主要用于延长续驶里程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也按同样要求编制型号;(2)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3.新能源汽车删除“(3)企业自定义代号部分******”,与“1.按照《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编写”重复QA003 产品名称1.专用汽车按照GB/T17350或已备案名称填写(在GB/T17350中暂时没有对应车型的,应事先备案);2.其它车型按照GB/T3730.1填写,属于乘用车的应按照QC/T775的要求填写;3.新能源汽车产品名称中应能体现出产品特征,如“混合动力××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底盘等。
新增“插电式混动××车/底盘”QA007底盘生产企业名称企业《公告》内名称,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增加:“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QA009 底盘商标填报文字商标。
删除“图形商标”QA011外形尺寸长(mm)1.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2.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汽车公告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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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清障车的托举质量 改装车如果仅用底盘部分发动机、轮胎,则填写:仅用某发动机、 改装车如果仅用底盘部分发动机、轮胎,则填写:仅用某发动机、轮胎 汽车起重机:前伸、 汽车起重机:前伸、后伸 低平板半挂车:货台空载离地高度及“仅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低平板半挂车:货台空载离地高度及“仅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装有随动桥的: 装有随动桥的:随动桥不可提升 运送危险货物的品名及其类项号 55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均应注 55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 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 超限” 明“超限” 自卸汽车、自卸式垃圾车和自卸半挂车注明货箱自卸方式:后卸、侧卸、三面 自卸汽车、自卸式垃圾车和自卸半挂车注明货箱自卸方式:后卸、侧卸、 自由卸 车长大于13米 小于14.6米的整体封闭式半挂车,应注明“ 车长大于13米,小于14.6米的整体封闭式半挂车,应注明“仅可在高级等级公 13 14.6米的整体封闭式半挂车 路上使用” 路上使用”
3.27项参数注意事项: 27项参数注意事项: 项参数注意事项
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性要求,填报规范、 1)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性要求,填报规范、符合填报要求 2)质量参数封闭(注意:不可以超底盘允许的轴荷;轴荷:4轴的前1、 质量参数封闭(注意:不可以超底盘允许的轴荷;轴荷: 轴的前1 2轴为单轴,后并装双轴的应填报:如:6500/6500/18000(并装双 轴为单轴,后并装双轴的应填报: 6500/6500/18000(并装双 轴);注意规范性要求中并装轴概念,必须为双胎结构;M类可以不 注意规范性要求中并装轴概念,必须为双胎结构;M类可以不 ;M 封闭) 封闭) 3)尺寸参数封闭(注意:底盘如果有多种轴距,应在其它栏注明仅用 尺寸参数封闭(注意:底盘如果有多种轴距, 某种轴距或轴距和前后悬总长的对应关系; 某种轴距或轴距和前后悬总长的对应关系;后悬与轴距的比值要符 合GB7258-2004) GB7258-2004) 4)质量利用系数:不进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质量利用系数:不进位, 5)最高车速:不可以超底盘最高车速 最高车速:
汽车产品《备案表》的填报(调整部分)
存在多轴时,按照“第二轴型号”、“第三轴型号”、“第四轴型号”……填 写。(同上)
4.备案参数的填报
●QB004---车身或驾驶室型式 1.承载式车身产品填“承载式车身”; 2.非承载式车身客车产品填“非承载式车身”; 3.非承载式货类产品填写“单排”、“双排”、“排半”、
1.挂车不填此栏; 2.底盘、带有专用作业装置的车辆(GB/T17350)、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和
救护车、不能燃用汽油和柴油的汽车不填此栏; 3.二甲醚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填此栏; 4.其它(除以上第1、2、3条规定)车辆均应填写(含混合动力汽车),数值为
企业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规定的综合油耗数值(即油耗申报值)。 5.选装多种发动机时不同油耗值应与发动机型号相对应;对轻型车,存在自动档
半挂车填写牵引销型号,其他被牵引车辆填写牵引连接装 置的型号。
4.备案参数的填璃钢、碳纤维等
解释:增加了对乘用车及N类车的要求。
QB043 车窗数量 QB0441 电动车窗电操作方式 QB0442 天窗电操作方式 QB044 隔断系统的电操作方式
字头); 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
2.申报方式的选择
申报方式选择的要求 ●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
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 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 ●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 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 ●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 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 “三类底盘”或“整车”。
中机函2013-135 中机中心关于调整同一型式和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并请示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我中心对现行的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同一型式判定条件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修订后的《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 自即日起,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应按照上述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申报及检测工作,我中心自251批《公告》起按此要求进行产品的视同判定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3年6月)2.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3年6月)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3年6月)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与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下列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要紧技术根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与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存,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要紧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与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根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与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与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关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表达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关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关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同意与普通载货车使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与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与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关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能够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务必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公告书之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
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 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公告备案参数表填报规则
增加项:第29项——第37项
QB026
运送爆炸品的品名
1.品名和类项号按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填写;
2.品名应填写中文正式名称,可以是“单一”条目名称,也可以是“类属”条目、“未另列明的”条目名称。
删除标准年号
QB0261
运送爆炸品的类项号
QB027
27. 对于作为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底盘,应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28.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在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且符合汽车《公告》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中机函【2014】188号文。对于运送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的牵引车”
17. 装有随动桥的车型注明“随动桥不可提升”。
1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类型(按照GB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
19. 越野载货汽车的越野载质量和越野总质量。
20. 最大总质量超过55000kg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油田专用作业车需要在此栏注明“超限”。其他产品,若不符合GB1589也需要在此栏注明“超限”。
QA009
底盘商标
填报文字商标。
删除“图形商标”
QA011
外形尺寸长(mm)
1.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2.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对于专用作业车,含前伸和后伸尺寸。
新增:1.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QA012
外形尺寸宽(mm)
3.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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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1、删除“篷式运输车”及相关描述。
2、删除第2.1条“货箱栏板高度的要求”
3、第2.2条载质量利用系数
取消“N3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1.1的要求。
”
增加: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载质量
利用系数
总质量M﹥3500kg且车长≤6m
栏板、仓栅、自卸式运输车≥0.40 厢式运输车≥0.30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3)燃气汽车参照执行
4、第2.3条罐式汽车:
第2.3.1条中注增加:
6)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7)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不计算比值),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
8)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2.3.2条增加:
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
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
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
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5)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注: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6)罐体结构为长方形罐体的粉粒物料自卸车不允许申报。
增加2.3.3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补充要求
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下表规定:
车型最大总质量
(kg)
搅拌筒搅动容量
(m3)
搅拌筒几何容量
(m3)
二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8000a≤4 ≤7.7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5000a≤6 ≤11.6
四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31000a≤8 ≤15.5
一轴半挂搅拌车≤18000 ≤6 ≤11.6
二轴半挂搅拌车≤35000 ≤12 ≤23.3
三轴半挂搅拌车≤40000 ≤14 ≤27.2
a.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悬架时,该限值可加1000kg。
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填充率应不小于51.5%(填充率定义:搅拌筒搅动容量与几何容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动容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搅动容量≤载质量(kg)/混凝土密度(kg/m3)×110% 4)查GB/T 26408-2011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半挂车的要求。
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推荐的2400kg/m3。
5、第2.4条“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该条全部文字改为:2.4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不允许有插桩结构。
6、删除第2.7条“车辆运输挂车”
7、删除第2.8条“粉粒物料自卸车”
8、第2.9条低平板半挂车:
删除“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
3)调整为“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
5)调整为“低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
9、第2.10条随车起重运输车:
2.10.2调整为“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吨位的随车起重机;”
10、第2.11条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删除第2.11.1条“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
第2.11.7条对应关系调整为:
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集装箱长度(mm) 6058 9125 12192 1372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m) 13750 13950
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kg) ≥30480
删除第2.11.8条“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
删除第2.11.8条“3)车长不超过13.0m;”
删除第2.11.9条“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
11、第2.12条多用途货车:
删除第2.12.2条“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
删除第2.12.3条“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
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
12、删除第2.15条“汽车起重机”
13、删除第2.16 条“关于随动轴汽车”
14、删除第2.18条“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GB1589-2004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15、删除第2.19条“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
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
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16、第3.4条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删除“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1年。
”
17、第4.4.7条制动:
删除第4.4.7.1条“对M1类车辆,既可以采用GB12676-1999标准也可以采用GB21670-2008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
删除第4.4.7.2条中“在GB12676-1999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
”
18、第4.4.8条侧翻稳定角检验:
第4.4.8.1条调整为“半挂车实测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试验照片应
清晰反映试验状态。
”
第4.4.8.2条调整为“罐式汽车、罐式半挂车侧翻试验可以按GB28373-2012进行模拟计算,其中罐式汽车若采用模拟计算还应在空载状态下实测(限值为35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