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函【2016】414号附件1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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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1、删除“篷式运输车”及相关描述。

2、删除第2.1条“货箱栏板高度的要求”

3、第2.2条载质量利用系数

取消“N3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1.1的要求。”

增加: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载质量

利用系数

总质量M﹥3500kg且车长≤6m

栏板、仓栅、自卸式运输车≥0.40 厢式运输车≥0.30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3)燃气汽车参照执行

4、第2.3条罐式汽车:

第2.3.1条中注增加:

6)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7)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不计算比值),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

8)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2.3.2条增加:

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

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

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

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5)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注: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6)罐体结构为长方形罐体的粉粒物料自卸车不允许申报。

增加2.3.3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补充要求

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下表规定:

车型最大总质量

(kg)

搅拌筒搅动容量

(m3)

搅拌筒几何容量

(m3)

二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8000a≤4 ≤7.7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5000a≤6 ≤11.6

四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31000a≤8 ≤15.5

一轴半挂搅拌车≤18000 ≤6 ≤11.6

二轴半挂搅拌车≤35000 ≤12 ≤23.3

三轴半挂搅拌车≤40000 ≤14 ≤27.2

a.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悬架时,该限值可加1000kg。

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填充率应不小于51.5%(填充率定义:搅拌筒搅动容量与几何容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动容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搅动容量≤载质量(kg)/混凝土密度(kg/m3)×110% 4)查GB/T 26408-2011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半挂车的要求。

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推荐的2400kg/m3。

5、第2.4条“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该条全部文字改为:2.4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不允许有插桩结构。

6、删除第2.7条“车辆运输挂车”

7、删除第2.8条“粉粒物料自卸车”

8、第2.9条低平板半挂车:

删除“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调整为“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5)调整为“低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9、第2.10条随车起重运输车:

2.10.2调整为“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吨位的随车起重机;”

10、第2.11条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删除第2.11.1条“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第2.11.7条对应关系调整为:

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集装箱长度(mm) 6058 9125 12192 1372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m) 13750 13950

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kg) ≥30480

删除第2.11.8条“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

删除第2.11.8条“3)车长不超过13.0m;”

删除第2.11.9条“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1、第2.12条多用途货车:

删除第2.12.2条“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删除第2.12.3条“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12、删除第2.15条“汽车起重机”

13、删除第2.16 条“关于随动轴汽车”

14、删除第2.18条“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GB1589-2004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15、删除第2.19条“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16、第3.4条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删除“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1年。”

17、第4.4.7条制动:

删除第4.4.7.1条“对M1类车辆,既可以采用GB12676-1999标准也可以采用GB21670-2008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删除第4.4.7.2条中“在GB12676-1999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

18、第4.4.8条侧翻稳定角检验:

第4.4.8.1条调整为“半挂车实测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试验照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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