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函【2016】414号附件1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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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1、删除“篷式运输车”及相关描述。
2、删除第2.1条“货箱栏板高度的要求”
3、第2.2条载质量利用系数
取消“N3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1.1的要求。”
增加: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载质量
利用系数
总质量M﹥3500kg且车长≤6m
栏板、仓栅、自卸式运输车≥0.40 厢式运输车≥0.30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3)燃气汽车参照执行
4、第2.3条罐式汽车:
第2.3.1条中注增加:
6)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7)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不计算比值),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
8)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2.3.2条增加:
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
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
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
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5)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注: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6)罐体结构为长方形罐体的粉粒物料自卸车不允许申报。
增加2.3.3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补充要求
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下表规定:
车型最大总质量
(kg)
搅拌筒搅动容量
(m3)
搅拌筒几何容量
(m3)
二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8000a≤4 ≤7.7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5000a≤6 ≤11.6
四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31000a≤8 ≤15.5
一轴半挂搅拌车≤18000 ≤6 ≤11.6
二轴半挂搅拌车≤35000 ≤12 ≤23.3
三轴半挂搅拌车≤40000 ≤14 ≤27.2
a.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悬架时,该限值可加1000kg。
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填充率应不小于51.5%(填充率定义:搅拌筒搅动容量与几何容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动容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搅动容量≤载质量(kg)/混凝土密度(kg/m3)×110% 4)查GB/T 26408-2011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半挂车的要求。
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推荐的2400kg/m3。
5、第2.4条“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该条全部文字改为:2.4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不允许有插桩结构。
6、删除第2.7条“车辆运输挂车”
7、删除第2.8条“粉粒物料自卸车”
8、第2.9条低平板半挂车:
删除“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调整为“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5)调整为“低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9、第2.10条随车起重运输车:
2.10.2调整为“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吨位的随车起重机;”
10、第2.11条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删除第2.11.1条“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第2.11.7条对应关系调整为:
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集装箱长度(mm) 6058 9125 12192 13720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m) 13750 13950
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kg) ≥30480
删除第2.11.8条“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
删除第2.11.8条“3)车长不超过13.0m;”
删除第2.11.9条“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1、第2.12条多用途货车:
删除第2.12.2条“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删除第2.12.3条“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12、删除第2.15条“汽车起重机”
13、删除第2.16 条“关于随动轴汽车”
14、删除第2.18条“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GB1589-2004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15、删除第2.19条“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16、第3.4条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删除“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1年。”
17、第4.4.7条制动:
删除第4.4.7.1条“对M1类车辆,既可以采用GB12676-1999标准也可以采用GB21670-2008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删除第4.4.7.2条中“在GB12676-1999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
18、第4.4.8条侧翻稳定角检验:
第4.4.8.1条调整为“半挂车实测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试验照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