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药领域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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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顾性地分析了我国中药领域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中药专利保护主题(复方、中药材、有效部位、单体成分和制备方法等)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现行中药专利保护工作的对策,旨在推动中药技术和产品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我国中药研究的科技竞争力。

【关键词】

我国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中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中药的行政保护。前者包括中药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后者包括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1]。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有利于中药研究开发和市场竞争,而且还能推动中药研究的不断创新,对于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我国中药领域专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1.1 现行《专利法》有待完善由于中药专利保护主要借助于现行的专利法,而现行专利法主要是借鉴为西药提供保护的西方国家专利制度,再加上中药自身特殊性的缘故,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按照西药保护体制来保护,如中药产品包括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和易被仿制性等[2~4]。因此,现行《专利法》还不能完全实用于中药特点,也就不能真正有效地对中药起到专利保护的作用。

1.2 专利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很多业内人士对申请专利保护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盲目地依赖行政保护,殊不知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模式并不适合于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整体发展。同时,中药自古以来多以秘方形式加以保护的,导致错误地认为,即使中药产品申请了专利也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从而宁愿选择技术秘密保护来代替专利保护,以导致许多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研发的动力,因循守旧,一成不变。此外,因职称评定或课题申报的导向作用客观上也促使了重视发表论文,不重视申请专利现象的出现,从而削弱了科技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论文发表也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丧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机会。

1.3 侵权与否有待明确

中药产品大多以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形式出现,产品成分本身复杂,有效成分未能完全明确,目前的分析手段还不能充分阐明其归属。因此,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依《专利法》规定都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侵权。在申请专利时,如果公开全部信息,产品将很快被仿制,其结果是专利权人并不能成为真正的受益者,权益将得不到保护;但如果不公开,又不利于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不利于中药研究技术的进步[5,6]。因此,目前的中药专利保护(特别是中药复方、有效部位)处在两难的境地。

1.4 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很多权利人在获得专利之后,将专利束之高阁,没有维权意识。专利在法律上属于私权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权利人获得专利权以后要时刻监测侵权活动,防范侵权的发生,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只申请权利而不维护权利,将会导致有“保”无“护”的尴尬局面。

1.5 国外专利申请有待拓展

在国内专利申请后有一年半的保密期,专利申请者可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考虑是否申请外国专利。可实际中,国内许多中药专利都放弃了这一年半的保密期而提前公开,正因为这个提前公开就意味着放弃了国外市场的控制权。据《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中的统计表明,我国向世界公布的中草药专利申请已占世界公布的中草药和植物药专利申请总量的44.4%,但这些专利申请中我们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保护的比例仅有0.3%,严重影响我国中药出口竞争力[7, 8]。

2 完善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2.1 出台适合于中药专利保护的法规

制定适合于中药特点的《中药专利保护法》,完善和补充现行的主要基于西方专利法规而制定的《专利法》,健全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制度。由于现行专利法并没有考虑到中药本身的特殊性和中药产品的重要性,在中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所以在适用《专利法》时可做相应变通,可以适当降低专利申请“三性”的要求,而且对于中药配方和产品都应提供专利保护,这样就利于真正地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9]。比如在具体操作上,针对中药成分复杂、难以全面测定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为中药专利申请制定特殊的保护政策。建议在申请中药专利时,只要求申请者公开基本的配方、工艺与适用范围,同时允许其将核心技术作为技术诀窍合法保留,只有专利审查部门享有知情权,对于有异议或类似的专利申请,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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