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第3讲 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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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第3讲劳动合同的签订

各位朋友晚上好,欢迎来到小状说法的微信直播间。我是今天晚上的分享嘉宾,王良琴律师。小状说法微信直播间,每周六晚上8点30分,为大家分享法律方面的知识。今天晚上分享的主题是,《劳动维权》的第3讲,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谈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经常有劳动者向我咨询这样的问题:入职以后,什么时候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等等。可见,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是广大劳动者关注的,同时又是迫切需要得到解答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这几个方面,为大家作一次分享。

首先,谈第一个问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样,我们可以理解为,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签订一个将来才履行的劳动合同。如果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是自实际用工的时候才建立。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实际用工,实际入职,的时候,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可以在入职前签订,可以在入职时签订,也可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又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续签。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其实也可以主动要求、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比如说,在入职的时候,建议劳动者就要询问面试官,明确入职以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明确答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建议劳动者就不要入职。劳动者选择一家单位入职,一般来说,是被这家单位的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福利待遇所吸引。但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劳动者入职以后,还将面临事先口头约定的劳动报酬等福利待遇无法兑现的风险,甚至有可能遭遇非法用工。

有人提出,如果用人单位在入职的时候承诺,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入职后满一个月了,实际上还没有签订的,那么,作为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规定的具体运用,我在前面的第1讲,已经用40分钟的时间,作了详细的讲解。对这个规定的理解还有疑问的,可以到这个直播间的往期话题,找到第1讲的内容收听。

法律是这样规定,但在实际生活当中,我还是倾向于建议劳动者,要根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不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如可能是单位内部管理不健全,忘记了跟劳动者签订,或者忘记了跟劳动者续签。再比如,因为人事部门的工作疏忽,漏签了某一、二个职工的劳动合同,等等。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建议劳动者要主动提醒,并要求

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在接到提醒后,没有拒绝,马上就跟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劳动者也应当适当作些退让,放弃追究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法律责任。

有些朋友,可能不太理解。律师你怎么能建议劳动者放弃权利呢?你这不是和稀泥吗?我要解释一下,像刚才说的这种情况,单位不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维权,还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可维护的权益跟维权的成本不成比例。因为单位经过提醒后马上就补签了合同,如果把日期倒签,就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了,即使日期没有倒签,这个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比较短的,可以维护的权益很小。如果为这点事,也要去打官司,就算不聘请律师,自己也要付出漫长的时间、还有精力,这些成本,得不偿失。二是一旦维权,劳资关系的矛盾将持续恶化,劳动者一般来说就是干不下去了。换一份工作很容易,但要换一份好的、合适的工作,恐怕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因此,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很短,而且单位马上跟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我强烈建议,我强烈建议劳动者一方,放弃追究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是故意的呢?这个很好判断哦。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并且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者提醒后,以种种理由、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可以判断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劳动者一定要收集、保存好证据,尤其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为什么呢?因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这个法律后果,单位很有可能会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的案例大量存在。劳动者一方,如果没有足够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败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我再重复一遍,劳动者一定要收集、保存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什么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怎么样收集这些证据,这个我们将作为一个专题,在后续的分享中,详细为大家讲解。

接下来,我们谈第二个问题,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我们有些劳动者,不太喜欢看文字,单位拿来打印好的合同,也不仔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了名。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了,拿出合同一看,跟自己签合同的,居然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而自己跟现在的工作单位,自始至终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劳动者一定弄清楚,跟自己签劳动合同的对象,究竟是谁。即使是劳务派遣,也要明明白白,双方协商一致,是吧?不能稀里糊涂,干了几年,还不知道自己为哪家单位服务。一般来说,自己工作的单位,就应当是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自己工作单位的名称、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可以通过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来了解。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应当要悬挂在办公场所的。大家可以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办公场所的墙上去看一看,看是否悬挂了营业执照。没有悬挂的,可能是不合规的单位,也有可能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单位。

另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单位的基本情况。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分公司等一般企业的基本信息,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查询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查询不到的,一般也是未经注册登记的。如果是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建议劳动者不要入职,已经入职的,应当尽快离职。因为这是非法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另外,建议大家,如果可以,尽量直接跟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签订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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