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第五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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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第五批广东省产业集群
升级示范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创新[2010]3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第五批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2010〕36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10)》,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工作部署,推进我省产业科学发展、集聚发展,经研究,今年拟继续建设一批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重点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软件等领域培育发展一批新兴产业集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三年以上的产业集群。
(二)聚集程度。特色产业产值珠江三角洲地区20亿元以上,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10
亿元以上;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50%(以镇为区域),或≥20%(以县市区为区域),或≥10%(以地级市为区域)。
(三)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聚集和发展。
(四)拥有若干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或区域品牌。
(五)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
(六)已有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
(七)有条件建立或经批准已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应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水处理等的生产集中进园。
(八)已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并在沟通、服务、自律方面能发挥作用。
(九)当地政府能为产业集群区域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