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

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1.03.03

【实施日期】1961.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

办法

(1961年3月3日)

为了满足野外生产用火的需要,做到“既要用火,又不失火”,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烧垦烧荒用火

(一)烧垦烧荒的单位,在用火前,应该进行实地查看。根据用火规模大小,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和防火措施等,报请当地人民公社或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个人烧垦自留地,报请生产队批准。

(二)各批准单位接到烧垦烧荒申请后,应该及时审查。根据烧垦烧荒面积大小、需要

缓急和劳力情况,统一安排用火时间。必要时得进行实地了解,在确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三)用火规模较大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应该订出用火行动计划;井将用火时间、地点,事先告知附近地区做必要戒备。

(四)较大面积的烧垦烧荒用火,应该以生产小队或农场、垦殖场、牧场、林场等基层生产组织为单位,组成临时专业队,限期烧完。个人烧垦自留地等小面积的零散用火,应该尽可能组织起来集体用火,有关单位应该加强现场检查。

(五)烧垦烧荒地区的周围,要开好防火线。防火线的宽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得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得准备 3、1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得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得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得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得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得测定 4、1 出糙率得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根据待测样品谷粒得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得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得稻谷与米粒。

c、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得谷粒并称其糙米与谷粒得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得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得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得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4.1.2 小样法?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得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她同类型号得实验室精米机、?4、2、2 测定方法?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得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得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得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得水平、 4、2、2、3 碾磨后得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得筛子除去胚片与糠屑、?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结果得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得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得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得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4、3、2、1 精米样品得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得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得精度为糙米去糠率得10%±0、5%、4、3、2、2 整精米样品得分离?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得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结果得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5 外观品质得测定 5、1 长宽比得测定 5、1、1 仪器设备?谷物轮廓仪,照相放大机或微粒子计、?5、1、2 测定方法?从整精米样品中随机取出整精米10粒,在谷物轮廓仪上读出米粒得长度与宽度,以毫米为单位,读数精确至0.1mm、精米得长度系指整精米两端间得最大距离;宽度系指米粒最宽处得距离、 5、1、3 结果得表述?求出长度与宽度得平均值,按公式(4)计算其长宽比: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5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 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 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治[2014]853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治[2014]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12月24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 第59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部(委、局)务会议通过,且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二0壹0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 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职责。 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 (壹)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 (四)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且取得壹致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壹)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中国水利年鉴2018_重要文献-重要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

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以及专员办,按照财农〔2016〕1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 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 细则,抄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2017年6月6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 位置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紧迫。 2016年1月《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要遵循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抓好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一)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按照《“十三 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水农 〔2017〕8号)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 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县的实施范围。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 验,进一步扩大改革实施范围,以点带面全县推进,特别是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三)具备条件的省份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工程基础 较好、群众水商品意识较强的省份,要进一步加大改革资金投入力度,在全省(直辖市)范围率先全面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部分条件好的市、县要在1~2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及早形成示范和引领效应。 (四)其他省份重点加强示范推动。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改革的省份要选择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 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全面推开。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对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将一些成功的改革方案、工作方法、机制设 计进行提炼,形成典型经验,以多种方式开展交流和推广,以典型引路,促进改革稳步推进。 三、协同配套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要按照《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立足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协同推进,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 2 2重要文献

农业部各种肥料标准规定及检测方法

常见肥料检验项目和标准 1.复混肥料检测项目:总氮、有效磷、钾含量,水分,粒度,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1.1. 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 8572-88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50% 。在酸性介质中还原硝酸盐成铵盐,在触媒存在下,将有机态氮或尿素态氮和氰氨态氮转化为硫酸铵,从碱性溶液中蒸馏出氨,用过量硫酸标准溶液吸收,以甲基红- 亚甲基蓝乙醇溶液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反滴定,即可间接计算出氮含量。 1.2. 有效磷含量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GB/T 8573-1999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2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30% 。用水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EDTA )溶液提取复混肥料中的水溶性磷和有效磷,提取液中的的正磷酸根离子,在酸性介质中和喹钼柠酮试剂生成黄色磷钼酸喹啉沉淀,用磷

钼酸喹啉重量法测定磷的含量。 1.3. 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GB 8574-88 。钾含量<10%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 0.12%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24% ;钾含量10~20%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60% ;钾含量>20%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9%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73% 。在弱碱性介质中,用四苯基合硼酸钠溶液沉淀试液中的钾离子(如试样中有氰氨基化物或有机物时,可先加溴水和活性炭处理),所得沉淀经过滤、洗涤、干燥后称量;为了防止铵离子和其它阳离子干扰,可预先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及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盐(EDTA )使铵离子与甲醛反应生成六亚甲基四胺,其它阳离子与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络合。 1.4. 游离水含量测定 1.4.1. 真空干燥法(仲裁法)GB 8577-88 。水含量≤2% ,绝对差值0.30% ;水含量>2% 。绝对差值0.40% 。存在于试样中的水经二氧六环或无水乙醇萃取后,利用水与卡尔?费休试剂进行定量反应。 1.4. 2. 真空烘箱法GB 8576-88 。水含量≤2% ,绝对差值0.20% ;水含量>2% 。绝对差值 0.30% 。在一定温度下,试样在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中减压干燥,失重表示为游离水含量。 1.5. 粒度测定。用一定规格试验筛,江实验室样品分成不同粒径的颗粒,计算百分率。 1.6. 水溶性磷含量测定同有效磷含量测定。 1.7. 氯离子含量测定。氯离子含量<5%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2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30% ;氯离子含量5%-25%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40% ;氯离子含量>25%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4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 0.60% 。在酸性溶液中加入过量的硝酸银溶液,使氯离子转化成氯化银沉淀,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包裹沉淀,以硫酸铁铵为指示剂,用硫氰酸铵滴定液滴定剩余的硝酸银。 2.农业用尿素检测项目:总氮、缩二脲、水分、粒度。GB 2440-2001 《尿素及其测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尿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氨和二氧化碳合成制得的尿素,分为工业用和农业用二类。其主要用途为在农业上用作肥料,在工业上用作塑料、树脂、涂料、医药等工业的原料。 尿素的技术指标要求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质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19.1~719.3—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Environmental impact testing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 2003-12-01发布 200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ICS 65.020.99 B 20

目录 NY/T 719.1-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 (1) NY/T 719.2-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外源基因流散的生态风险 检测 (9) NY/T 719.3-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检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19.1—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 Environmental impact testing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 - Part 1: testing the survival and competitive abilities 2003-12-01发布 200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ICS 65.020.99 B 20

NY/T 719.1-2003 前言 NY/T 719《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 ——第2部分:外源基因流散的生态风险检测; ——第3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检测。 本部分是NY/T 719的第1部分。 本部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彭于发、彭德良、喻德跃、强胜、李宁、付仲文。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与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 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 标准号 NY1106-2006 )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 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525 —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 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50.0 微量元素含量,%≥0.5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3.0 注: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 g/L≥500 微量元素含量, g/L≥5 水不溶物含量, g/L≤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注: a 大量元素含量指 N、 P2 O5、 K2O 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g/L 。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1g/L 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项目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10.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6.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1.0%。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 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缉私和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全打[1996]8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6.07.29 【实施日期】199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 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全打[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交通厅(局)、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过1993年和1994年两次全国范围的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大部分海域走私活动

猖獗的势头得到了遏制。但当前局部海域走私活动仍很严重,必须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海上反走私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反走私斗争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作为干部考核和评定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发案率高、问题严重、整治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和有力的指导,并限期扭转局面。对于领导工作软弱,打击不力,不能在限期内扭转局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执法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 对海上走私活动严重的村镇,地方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整顿。要加强反走私宣传和法制教育,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规及走私的危害性,宣传严惩重大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走私活动。 二、进一步开展海上走私联合行动 对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打私办和国家有关部门,要适时地、有针对性地组织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及时遏制走私势头。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及时调配力量,加强对重点海域走私活动的查楫,经常不断地予以打击。 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对查获的海上走私货物必须依法没收,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当事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向交通、渔政等部门通报船员、渔民利用船舶走私情况。交通、渔政部门在行业管理范围内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船舶的营运资格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海员证或捕捞许可证。 公安刑侦部门对海关、公安边防部门缉获移送的海上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的大要案件,要组织力量与缉私部门联合办案,尽速侦破;对触犯刑律的在逃案犯要全力缉拿。并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公安、农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

65号)精神,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吴仪副总理关于专项整治要体现“专”和“实”的指示精神,结合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对食品要强化源头污染的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全方位的严格监管;对药品要集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带动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食品药品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农经发[2003]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04 【实施日期】200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经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

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关键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全面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三)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理财小组由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