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瘦肉精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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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常识
石翔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06(000)020
【摘要】“瘦肉精”是一种白色或类似白色的结晶体粉末,无臭,味苦,全名叫“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可用作兴奋剂的药物.并可用于治疗哮喘:南于本品化学性质稳定,加热到172℃时才能分解,因此一般的加热方法不能将其破坏:这种药物胃肠道吸收快,人或动物服后15~20分钟即起作用,作为兽药或禽畜饲料添加剂,则属于违禁品。
【总页数】1页(P56)
【作者】石翔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7
【相关文献】
1.金锣2015年再陷“瘦肉精”困局根除“瘦肉精”任重道远
2.新型“瘦肉精”和传统“瘦肉精”饲料的区别
3.强化“瘦肉精”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四川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监测和交叉大检查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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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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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5•【文号】食药监办食[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现将《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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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瘦肉精作为一种违禁药物,长期被非法用于养殖领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杜绝瘦肉精的非法使用,确保肉类产品的安全。
二、组织架构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1.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
2.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的认识。
四、具体措施1.开展全面排查。
对全市范围内的养殖场、肉类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情况。
2.严格监管。
对养殖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等情况。
同时,加强对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使用违禁药物。
3.强化检测。
加大对肉类产品的检测力度,对入市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4.严厉打击。
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
5.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1-3月):开展宣传教育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2.第二阶段(4-6月):加强监管和检测,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3.第三阶段(7-9月):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落实资金保障。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严格考核评价。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思绪如潮,我将这些想法一一记录在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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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省厅决定实施“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完善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检疫等环节监管,实施出栏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和监管部门抽检制度、收购贩运环节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各环节有机衔接,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通过专项治理,达到以下目标:(一)全面提升生猪、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规范投入品的使用,完善养殖档案;(二)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实行出栏前批批检测或承诺制度,落实动物养殖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监管;(四)定点屠宰企业实行批批自检制度,落实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五)落实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工作机制;(六)建立健全“瘦肉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七)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和移交制度,发现违法案件做到可查、可控、可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八)全省“瘦肉精”总体检测合格率达到99.9%,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治理重点加大饲料兽药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和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瘦肉精”的添加与使用。
在养殖领域强化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监督动物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动物出栏前批批检验或承诺制度。
强化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加大对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
监督定点企业落实屠宰动物批批自检制度,在出栏和屠宰环节全面实施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机制,落实“瘦肉精”疑似阳性动物确认和处理机制,严格执行违法案件查处和移交制度。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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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6562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af.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7811f9d5bbfd0a795673fc.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1]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6
【实施日期】2011.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11号)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
其中,也反映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摸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数量、性
质、专业、学历等基本情况。
对编制内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
要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
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农牧办【2009】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牧办【2009】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d2f27d27284b73f24250fe.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9 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直接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
为保证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国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呈下降趋势,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
但仍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引发瘦肉精中毒事件。
各地农牧部门要认清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既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农牧部门要将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重要抓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要密切关注生产环节,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重点对其核心原料库房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可疑物质进行抽样检测;要以养殖环节为监控核心,以生猪养殖场户自配饲料、食槽饲料和育肥期生猪为监控重点,在生猪主产区进行大范围、高密度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拉网式监测;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来源线索,要顺藤摸瓜,彻底查清制售源头,打掉非法生产窝点,铲除销售网络,严惩违法分子。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f35582a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a1.png)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行动背景近年来,瘦肉精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行动目标(1)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2)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3)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3.行动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2)排查整治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添加行为。
②对养殖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使用情况。
③对肉品销售市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残留。
(3)打击处理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对发现的瘦肉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②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③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4.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协调配合。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3)加强执法力量。
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5.实施时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6.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严密排查。
对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严厉打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好了,这就是我的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希望这次行动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瘦肉精整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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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瘦肉精”重要文件索引一、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二、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11〕60号)六、还有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文件哈牧发【2011】8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系统“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没有电子版)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工作(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冷政办函18号(瘦肉精)
![冷政办函18号(瘦肉精)](https://img.taocdn.com/s3/m/90ebb8ded15abe23482f4d74.png)
LSJDR—2012—01003冷政办函〔2012〕18号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内各有关单位:《冷水江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冷水江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2〕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一)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
督促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
(二)定点屠宰场。
严格把握生猪宰前和肉品上市关,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入场屠宰。
(三)生猪贩运商(经纪人)。
规范生猪贩运商(经纪人)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等的销售渠道。
(四)饲料和兽药经营企业。
主要清查饲料和兽药经销商,全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五)基层医药市场。
严格医药市场“克喘宁”等人用哮喘药的管理,杜绝人药兽用。
二、整治目标(一)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二)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控制在0.5%以下。
(三)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四)不发生因食用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猪肉的中毒群体事件。
(五)落实好“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焦食安【2011】14号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电子版)(5篇)
![焦食安【2011】14号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电子版)(5篇)](https://img.taocdn.com/s3/m/ebfaa72a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07.png)
焦食安【2011】14号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电子版)(5篇)第一篇:焦食安【2011】14号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电子版)焦作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食安办…2011‟14号)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生猪、肉牛、肉羊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整治对象。
中、小型生猪养殖场(户)、牛饲养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牛屠宰厂;生猪、活牛贩运者和经纪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二)整治产品。
生猪、活牛、猪肉、牛肉及其制成品;生猪饲料;兽药。
(三)整治环节。
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环节。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一)加大“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
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及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157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b32d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3d.png)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157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2015年,全省按照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认真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全省继续保持“瘦肉精”“零检出”。
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始终保持对“瘦肉精”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138号)要求,现就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做好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关键环节紧紧抓住饲料、兽药、畜牧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和监测力度,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
(一)饲料环节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川农业函[2015]350号)精神,大力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全面实施,提升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饲料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96号)要求,认真开展饲料行业监督检查,强化生产企业原料管控,严格执行原料查验和检验等制度,督促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以及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严格执行《2016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川农业函[2016]95号),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监测重点,严厉打击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
2012年我国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监测分析与预警
![2012年我国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监测分析与预警](https://img.taocdn.com/s3/m/1f60dd52a8956bec0975e3af.png)
2012年我国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监测分析与预警作者:李家鹏田寒友等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3年第07期2012年,我国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总体发展形势良好。
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增幅较大,肉制品加工企业快速增长;产品质量整体提升,市场消费结构逐步优化;科研投入不断增加,节能设备研发取得突破。
但原料市场波动明显,进口大幅增长,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同时,产能过剩、肉制品加工标准不健全、中小企业副产物加工技术和装备匮乏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行业发展特点(一)行业稳步发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快速增长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总产值和利润总额比上年分别增长20.69%和26.86%;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增长4.2%。
国家质检总局数据显示,通过QS认证的肉制品企业总数达到10278家,同比增长11.6%。
其中,速冻、酱卤、发酵等肉制品加工企业数量增幅较大,分别增长18%、12.6%和12.5%。
(二)原料市场波动明显,进口大幅增长2012年,猪肉产量5140万吨,比上年增长3.8%。
全年价格波动较大,年中猪粮比跌破6∶1的盈亏平衡点,年底回升。
肉牛、肉羊存、出栏量下降,需求快速增长,供需矛盾逐步凸显。
牛肉、羊肉大宗价格年初至年底累计涨幅23.8%、7.7%,市场出现“牛魔王”、“羊贵妃”现象。
全年鸡肉产量1370万吨,比上年增长3.8%。
受年底“速生鸡”事件影响,鸡肉消费市场波动较大,部分鸡苗和鸡肉被毁,原料生产及鸡肉制品加工行业遭受一定程度的冲击。
肉类产品进口大幅上涨,其中牛肉进口量比上年增长205.47%;出口持续下降,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出口量均不同程度减少,进出口贸易逆差持续扩大。
(三)产品质量有所提升,发酵和调理肉制品需求增长国家质检总局对北京、天津、河北等25个省(区、市)196家企业的200种肉制品抽检结果显示,合格率达到97.5%,比2011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e09f0e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4b.png)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粤农函[2011]230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粤农函〔2011〕230号)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近日,广州市从化肉联厂一批24头待宰生猪中检出莱克多巴胺,事件发生后,广州市和从化市农牧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依法对该批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追踪溯源工作正在进行。
一直以来,我省各级农牧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每年都组织开展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仍然存在。
各地要高度警醒,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监测力度。
各地要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加大对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违禁药物品的监测力度,提高监测频率。
采取突击检查、跟踪监测和拉网式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控,生猪产区加强生猪出栏前的监测,生猪调入地区加强对待宰生猪的监测。
三、加强执法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
最新-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精品
![最新-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f81133d0aef8941ea76e0545.png)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一、切实提高认识。
瘦肉精事件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整治瘦肉精是年国家食品安全整顿重点任务,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严肃对待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规定的目标和措施执行。
坚决杜绝含瘦肉精食品进入产业链,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加强摸底排查。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全面开展对普通化工企业的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瘦肉精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和窝点。
加强对本地区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化工园区、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开展排查。
我部原材料工业司在3月下旬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莱克多巴胺及其他瘦肉精化工原料及中间体产能、生产、流通、分布情况,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调查情况上报到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行业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
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落实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督促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五、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于化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诚信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4月21日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30f0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c1.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号HNPR-2011-0107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完善“瘦肉精”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全过程覆盖,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省委、省政府一直髙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严格措施,强化监督,密切配合,确保了我省畜产品质量总体安全。
但受利益驱使,少数地方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对畜产品质铺安全构成了严重隐患,如不进行坚决打击,将严重影响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瘦肉精”监管工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使“瘦肉精”监管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各地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扎扎实实抓好毎个环节监管,突出抓好养殖环节、收购贩运环节、屠宰加工与进出口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农业部等五部委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开展联合督查
![农业部等五部委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开展联合督查](https://img.taocdn.com/s3/m/e8b88b87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f4.png)
农业部等五部委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
开展联合督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畜牧兽医》
【年(卷),期】2012(039)004
【摘要】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3月下旬,农业部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5个督查组,对重点省(区、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总页数】1页(P6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
【相关文献】
1.农业部等五部委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开展联合督查 [J],
2.农业部等5部门开展集中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行动 [J],
3.农业部等五部委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开展联合督查 [J],
4.农业部等五部门开展集中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行动 [J],
5.农业部等五部委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开展联合督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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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质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应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
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线索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出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核实情况。
4.国外通报的线索应提供国外通报的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媒体报道的内容。
二、关于“瘦肉精”案件督办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
5.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方式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三)督办程序与要求
1.接到案件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是否需要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案发省份的相关部门(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会商协调。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一起讨论研究,共同开展调查。
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意见。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要充分发挥“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各部门要相互通报“瘦肉精”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
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
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工作的奖惩考核。
对于办理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
对违反本机制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包庇或故意瞒报,拖延、推诿的,应给予批评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