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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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表现形式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应将该申请予以公布。所谓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针对申请人,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的有利之处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早日公布申请,申请人可以尽早获得专利法所规定的临时保护。另外,早日公布,对该专利今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可能起一定帮助作用。
申请发明专利提前公布的弊端是:过早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申请,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另外,对撤回的专利申请,公开和未公开大不一样。如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并且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了。申请人往往希望这种公开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
然而,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发明专利的尽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
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其作用实际上即是一把双刃剑:正当使用,既可以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人,又可以促进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如果不当使用,尤其是滥用的情况下,则会阻碍技术的进步,损害他人甚至公众的利益。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它很容易导致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或协议限制竞争,而这些行为主要是通过专利许可合同中规定限制性条款来实施,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
1.合并许可或一揽子许可
即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行为中将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将有效专利与无效专利一起打包进行一揽子许可,迫使被许可方交付不必要的高昂许可费,损害被许可方利益的行为。
2.拒绝许可
即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对方以合理条件提出的专利许可请求,目的是限制和排除竞争,巩固自己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
3.高价许可
即专利权人向被许可方提出非公平、非合理的高额专利许可使用费要价,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损害被许可方利益的行为。
4.价格歧视
即专利权人对同样有意获得专利许可的意愿方区别对待并提出不同的许可费用标准(差别定价),从而构成显失公平及歧视,损害被许可方利益的行为。
5.联合抵制
即多专利权人在某一技术领域中占据的优势地位,联手抵制拥有新技术的专利权人进入市场或标准,从而侵害新技术专利权人的权益、妨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6.专利挟持
即专利权人事先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隐瞒其专利信息,待技术标准的实施者拥有市场时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出现向其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行为。
7.超地域许可
即专利权人超越专利权的有效地域向被许可人实施许可的行为,从而获得不当利益,损害被许可人的权益。
8.强制回授
即专利权人在许可协议中强制要求被许可人同意将其对许可技术所作的改进专利许可给许可人使用。强制回授的条款有可能挫伤被许可人作出新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是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精神相违背的。
9.限制技术改进
即专利权人在技术许可中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进行竞争性的技术研发活动,这一限制将阻碍技术的进步。
10.捆绑司法管辖
即专利权人在技术许可中捆绑约定许可协议适用的法律地域,有意选择有利于己的地区或国家作为诉讼的司法管辖区,使得被许可人有可能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需要付出巨额的维权成本的行为。该滥用行为多发生在跨国专利许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