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与议员豁免权骆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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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與議員wenku.baidu.com免權 駱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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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在審議《修改第3 /2001法律<立法會選舉法 >》法案時,就議員的豁免權問題引起了爭論,同時,也引發了社會的熱議。 法案第201條建議,因違反選舉法律規範,涉及賄賂、脅迫、欺詐等不法行為, 不得援引任何豁免權,亦不得因履行任何職務而獲中止相關的刑事程序。對 這一建議的爭論,集中在两個焦點,第一,法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80條“澳 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的 規定。第二,法案對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有關議員豁 免權的規定的修改,是否削弱了立法議員履行職務的保障。筆者對此,也很 有興趣討論,發表一點意見。 一、基本法與法律中的議員豁免權 澳門基本法為了保障立法會議員履行職務,給予議員必要的豁免權。其 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第一,議員有言論自由,即基本法第79條的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 二,議員有人身自由,即基本法第80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 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法案的爭論僅涉及第80 條議員人身自由的規定。 議員的人身自由應該包括什麼內容呢?各國的法律根據國情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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