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护舷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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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港区1#、2#、3#泊位技术改造工程

橡胶护舷技术规格书

1.总则

1.1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港**港区1#泊位技术改造工程

和**港**港区2#、3#泊位技术改造工程码头全部橡胶护舷的材料、力学性能、配件、检验、储运和安装。

1.2承包商应按设计要求的型号、规格生产橡胶护舷,生产

之前应将产品设计图纸提交业主和设计工程师,获得书面批准后方能进行生产。

1.3执行的规范和标准

除特殊说明和规定以外,橡胶护舷以本技术规格书为准。

本技术规格书没有提及而又涉及到的可参照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规范和标准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橡胶护舷》(GB7540-8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橡胶护舷》(HG/T2866-200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当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与提及的其他规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发生矛盾时,应优先采用本技术规格书。本技术规格书可以随

工程进展进行修改、充实和整补。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修改或重新发布,护舷承包商应执行规范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承包商基于这种修改或重新发布而提出的任何索赔应符合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本规格书中所提到的材料、工艺和试验方面的标准,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

护舷承包商可以采用替代标准及新材料、新工艺生产出更符合工程需要的产品,但应提前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护舷承包商应对使用替代标准而发生的错误负全部责任。

2.橡胶护舷技术要求

2.1橡胶护舷本体材料

用于护舷的橡胶应是天然合成橡胶,并且耐老化、耐油和耐海水腐蚀性能良好,耐磨性好。

2.2制造护舷用胶料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2.3护舷制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本技术规格书6.1条的规定。

2.4金属配件

2.4.1护舷的金属配件由护舷生产厂商负责设计和提供,其材质可参考表2.4。但不低于以下标准。

2.4.2护舷金属配件材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2.4.3护舷金属配件的防腐由护舷生产厂商负责,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护舷产品的验收

为保证护舷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从生产厂商索取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和有关试验资料,并观察和检查,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方可验收。并应请设计工程师参加护舷产品的验收。

表2.4

3.1护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护舷表面质地均匀,不得有混入异物、气泡、皲裂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2)护舷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明疤和缺胶,不允许钢板外露;

(3)护舷形状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3.2 护舷力学性能试验

本码头采用的橡胶护舷以每个泊位需用量为批,按其型号任取一个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如不合格时,应于同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复验后其中仍有不合格时,则该产品应逐个检验。

凡经翻修的产品,必须重新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护舷的力学性能试验按HG/T2866-2003《橡胶护舷》附录A 中的试验方法进行。

3.3护舷胶料的物理性能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同类型护舷用胶料的硬度、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每半月检验一次;压缩永久变形、热空气老化性能每月检验一次;臭氧老化试验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试,仍有不合格时,则此期间胶料为不合格品。

3.4护舷胶料物理性能按下列规定检验。

(1)胶料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的测定按GB/T528的规定执行,用I型试样;

(2)胶料硬度的测定按GB/T531的规定执行;

(3)胶料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按GB/T7759的规定执行;

(4)胶料热空气老化试验按GB/T3512的规定执行;

(5)胶料臭氧老化试验按GB/T7762的规定执行。

4 橡胶护舷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4.1护舷应在明显位置标有:制造单位、标记、商标、制

造日期、检查合格印章。

4.2护舷包装应与用货单位协商确定。

4.3护舷贮存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雨雪浸淋;不得与酸、

碱、油类及有机溶剂等物质相接触;距发热装置1m以外。

库房温度宜保持在-10~30℃,相对湿度在50%~80%。

4.4护舷在装运过程中,应保持清洁,不得摔、撞、拖、

滚,不得以尖硬物钩、吊、刺、划,不得与酸、碱、油类及有机溶剂等物质相接触并距发热装置1m以外。

4.5在上述条件下,护舷自生产之日起,在不超过一年储

存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5.橡胶护舷的安装

5.1供货商应指导、监督橡胶护舷的安装过程。

5.2护舷底盘与码头的接触应紧密。螺母应满扣拧紧,螺

栓的装配要符合设计要求。护舷安装允许偏差见表5.2。

表5.2

5.3 护舷安装后供货商应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的检验和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翻修直至合格,护舷本体翻修其费用由供货商负责。

5.4护舷供货商报价应包括护舷运输、保存和检验的费用。

6橡胶护舷使用要求及规格、数量和性能

6.1本工程属技术改造项目,所有护舷与码头的连接均需要采用后锚固方式连接,承包商设计连接件时要充分考虑,应尽量减少码头现场的施工。

6.2 1#泊位和2#、3#泊位两个码头全长范围内各布置4组漂浮型橡胶护舷,每组漂浮型护舷后方采用带防冲板的DA800H橡胶护舷设置的垫板,以保证在不同水位时漂浮型橡胶护舷均可以正常受力,承包商应根据漂浮护舷的使用要求设计DA800H橡胶护舷及垫板,并与漂浮型护舷成套提供,另外在2#、3#泊位预留一处漂浮型护舷位置。

6.3 1#-3#泊位均为集装箱码头,今后在集装箱船舶每次靠泊码头时是否需要采用漂浮型护舷是根据其吃水确定,因此、本工程要求漂浮型护舷必须在陆地、水上便于拆卸、吊装、移除,承包商应控制漂浮型护舷重量小于40t,同时应充分考虑使用集装箱桥吊进行吊装。为了便于拆卸,本工程要求漂浮型护舷可以首先吊放在码头面上,然后拆卸链条和漂浮护舷间的卸扣,故承包商应合理设置链条长度以及锚固点位置。

承包商可以提出替代方案,以减小漂浮护舷重量,或改善锚链设置,但需要充分满足本工程的使用要求。

护舷布置情况详见码头结构总图和码头断面图。

本工程采用的漂浮型橡胶护舷数量和性能见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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