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出让土地开竣工管理操作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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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出让土地开竣工管理操作办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甬榭管〔2012〕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让土地的后续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大榭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开工
开工期限为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用地单位应当在开工期限内开工。开工时间以用地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为准:(1)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2)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的基础桩;(3)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第二条竣工
项目用地面积小于5亩(含)的,应在开工后12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大于5亩、且小于50亩(含)的,应在开工后24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大于50亩的,应在开工后36个月内竣工;如出让合同(或附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竣工时间以各单项验收全部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出让地块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该地块出让价款总额的5%收取(小微企业、拆迁企业按3%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拆迁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产业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条履约管理
(一)由于政府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再由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开竣工时间。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协议回购、置换土地等办法处置。
(二)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工的。如能明确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国土部门报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用地单位按延建日期扣除原保证金,并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1%补交履约保证金后(最高不超过100万),办理延期手续。该履约保证金合并后按同比例返回。对不能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三)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竣工的。对项目主体已完工的,确实因工程扫尾和验收时间的需要,可提前30日申请延期,由国土部门报经管委会批准同意。用地单位按延建日期扣除
原保证金后,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办理延期手续,但延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项目主体未完工的,若项目按期开工,由项目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国土部门报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用地单位按延建日期扣除原保证金,并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1%补交履约保证金后(最高不超过100万),办理延期手续。该履约保证金合并后按同比例返回。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收取和返还程序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地单位至国土部门领取交款联系单,付款后凭合同、银行回单和交款联系单至财政局开具收据。
(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根据出让合同或产业协议约定分次返还履约保证金。
1.按期开工建设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国土部门经实地查看,审核施工许可证、收据等相关资料后出具返还履约保证金联系单,用地单位凭出让合同、联系单至财政局办理返还手续。
2.按期竣工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经国土部门实地查看,审核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后出具返还履约保证金联系单,用地单位凭
联系单至财政局办理返还手续。
3.通过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等合同附件履约认定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并提供投资协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履约认定书,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返还履约保证金联系单,用地单位凭联系单至财政局办理返还手续。
商业、住宅用地按期开工建设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按期竣工的,返还剩余的70%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违约处置
(一)未能按时开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为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违约金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划转上交区财政。
(二)未能按时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为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违约金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划转上交区财政。
(三)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依法缴纳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费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足额补缴。
(四)对于城市综合体项目或商住综合地块,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未按时开
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实施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8日起施行,新出让的地块和办理建设期延期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