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港口设施是装卸运输、辅助生产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做好港口设施的“管、用、养、修”工作,保证港口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使其充分发挥使用功能,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高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设施包括:码头、平台、防洪墙、道路、堆场、仓库及其它各种设施等。

第二章港口设施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港口设施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统—领导下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设施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港口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设施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港口设施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所属范围内港口设施的管理工作,合理编制公司港口设施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全面做好公司港口设施的管、用、养、修等工作。

(三)负责公司范围内港口设施损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并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

(四)定期组织人员对港口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防台防汛期间应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

(五)负责公司范围内设施改建项目的审核,并负责公司实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港口设施(固定资产)的对外处置和调拨工作。

第三章码头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对固定码头、平台等建筑设施生产部门要根据设计荷载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应对码头、引桥的实际负荷能力进行校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或重件等特殊货种的装卸和堆存,除使用专用码头引桥外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和面层不受损伤。

第八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码头上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

第九条固定码头上的铁爬梯、系网环、护舷、靠球、栏杆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系船柱、系船环应按规定负荷使用,生产技术部应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条生产部门应保持固定码头面层的日常清洁工作。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应有专人负责清理,经

常保持畅通,以免热胀冷缩引起变形损坏。避免用抓斗等重物冲击码头面层。

第十一条固定码头应定期进行位移、沉降观测,发现裂缝掉块露筋现象应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应对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不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码头泊位前沿水深应达到设计要求,定期进行测量和疏浚维护。码头前沿挖泥时,应保证护坡、防洪堤的稳定,防止挖泥超深造成失稳塌方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码头驳岸在使用中应随时注意检查驳岸后面沉陷,驳岸结构变形等情况。浆砌或干砌块石护坡发现松动应及时修理。

第四章道堆设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道路、堆场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排水畅通。

第十六条堆场应按设计荷载堆存货物。混凝土面层的道路堆场上,不得拖拉重件、硬底货物。如行驶推土机、压路机等履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加大转弯半径并减速行驶。

第十七条道路堆场损坏应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码头道路堆场和仓库的日常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十九条仓库内堆存货物应按核定的技术荷载执行,严禁超载使用。仓库结构非经批准不得任意开门打洞或拆除。

第二十条仓库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应经常注意观测,如发现屋顶漏雨、地坪开裂及渗水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查修理。

第二十一条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天沟、水落管及水斗应经常保持畅通,每年雨季前后应彻底检查一次,并做好油漆除锈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彩钢结构的仓库屋面、屋架、梁柱等物件应经常检查,定期保养。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仓库及辅助建筑如有掉块、露筋、断裂、预埋铁件松动等情况,应及时修补,确保结构安全。

第二十三条仓库及辅助建筑在雨季前后应注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汛期后应按照防台防风有关规定执行检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出库内的作业机械不得碰撞门、墙、柱,如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补。

第二十五条仓库和辅助建筑四周的水管、明沟、进水口及消火栓附近一米范围内严禁堆存货物。

第二十六条仓库及辅助建筑的日常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管线是指公司整体规划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均应保持畅通,在防冻、防台及暴雨季节前后应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冻裂堵塞。给水及消防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排水系统应定期检查,消除沉积物,保证排水畅通。

第二十九条堆场道路所属进水口、明沟、窨井等处禁止堆存货物。重型车辆或重件货物不得直接碾压下水道和窨井盖板,以防破碎。

第三十条防汛工程中设置的防汛墙、抽水泵、防倒灌闸门、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和防汛急用时可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下列管线施工必须经公司审批许可方可施工:

(一)已列入公司计划项目的管线建设工程;

(二)在宽度大于7米的道路上所进行的开挖及敷设管线工程;

(三)各类工业和网络、监控管线;

(四)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需变更管线线路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管线建设应按照核发的工程许可的要求

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种管线施工规范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可先行实施,但在48小时内必须向技术工程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生产或其他作业过程中,导致管线损坏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报告,并立即组织修复工作,提出善后处理意见,修复和间接损失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七章港口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七条港口设施修理工程按设施损坏情况分为三种:维修、大修、临时修理。

维修工程是为了保持设施的原有技术状态所进行的局部维护性修理,以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延长使用年限。

大修工程是指设施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态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的工程。对一些技术状态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要求的设施大修时可同时进行技术改造。

临时修理是指一些零星的修理工程。

第三十八条各使用部门对设施应定期检查,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对技术状况较差的危险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观测,如发现有沉降、位移及其它结构变形时,要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并采取补救措施。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维修计划,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报公司审批。

大修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执行预报制度,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并附有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等。

第三十九条对损坏和自然老化的设施,各使用部门应加强检查,生产技术部应尽快安排修理。

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设施可以申请报废:

(一)设备陈旧,技术性能很低无改造价值的;

(二)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四)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级领导应重视港口建筑设施的管理工作,以保障港口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 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送项目预审; (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 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

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 (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 (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 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项目选址意见报批、用地用海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安全预评价(如需要)等工作。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报送。

港口设施规章制度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目录页2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 第一、页3港口企业保安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页4港口设施《保安声明》的使用与签署制度............................... 第三、页5-14港口设施保安各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 第四、页15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演练制度 ...................................................... 第五、页16港口设施保安通信工具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页17港口设施限制区域管理制度 ...................................................... 第七、页18港口设施各类信道管理制度 ...................................................... 第八、页19港口设施内船舶物料交付管理制度......................................... 第九、十、页20船员进出港口设施管理制度.................................................. 第页21港口设施外来人员陪同制度.............................................................. 第十一、 页22-23港口设施内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十二、 港口设施内重要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第十三、页24-25 页26港口设施保安着装制度..................................................................... 第十四、 页27《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订制度..................................................... 第十五、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精选.)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支撑公司达成与客户的SLA,并以此为目标的管理行为。 2、适用范围 备件库所属部门。 3、工作职责 运维服务部: 1、公司备品备件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备品备件管理办法,确定公司备品备件管理模式和流程。 2、指导维护公司备品备件管理工作,定期考核和检查公司备品备件的使用、管理情况。 3、全面了解公司备件的库存和使用情况,指导公司维护、管理。 4、协调公司备品备件调拨等。 备件库管理员: 1、认真执行备件库管理制度和按库管员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2、熟悉备件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配套和一般的检验方法,做好备件的保管、保养工作。 3、备件库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场地,做到三化(即管理科学化,保养经常化,库容整洁化)。 4、负责备件的入库、出库等日常工作。及时响应各项目的备件需求,提供备件更换和配送服务。 5、保证备件符合要求。坚持月清月结,按季进行动态盘点。报损报废、存放较久的物资要查明原因,按审批程序及时处理。 6、对保管的备件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做到无损坏和丢失、无杂物积尘,注意防潮、防火、防盗。 技术支持部经理: 1、定期组织专人对备件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测。 2、对损坏、报废的备件组织专人进行技术审核。 3、对于需要新增的备件制定采购计划。 4、备件采购 1、采购周期: 每季度根据公司当前运维项目运行情况由技术支持部经理制定备件采购清单,提交运维服务部、服务中心总监审批后,交由管理中心部进行采购。 2、备件采购清单依据: 新签合同:根据运维服务合同内的备件清单,制定当前项目未来一季度采购备件清单。 运行中项目需要:根据当前备件使用情况,和未来一季度备件预期消耗情况,制定当前项目备件采购清单。 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方便更改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word.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第2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经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它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经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维修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 (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 (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港口设施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指导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 (六)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报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 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范围。《规定》参照《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等关于港口区域的表述,明确港口工程界定为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二)建设程序。《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对建设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1.工程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管好、利用好同江粮库码头,维护好码头及堆场等港口设施,制定如下制度。 一、港口码头日常性的保养工作: 日常性的保养工作:是指对码头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为了做好港口设施的维护工作,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应对各项不同的港口设施按不同的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损坏的港口设施应分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大。港口主要设施保养管理要求是。 1.码头区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 (2)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应采用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未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系船柱、系船环均需按规定负荷使用。船舶靠离码头时,其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码头安全使用规程。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修复前应采用临时措施,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8)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9)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0)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编号:SM-ZD-27186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远动技术是电网实现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安全、经济调度的重要手段。为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事故抢修,提高完好率,保证远动系统的稳定、可靠、准确工作,储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并加强管理,制定如下方法。 2.范围 远动设备包括的内容: 2.1、远动主机。 2.2、远动专用变送器柜、变送器以及与之相连的通信、遥测、遥控、遥调电缆。 2.3、远动的调制、解调器、通道电线。 2.4、调度模拟盘及连接设备和电缆。 2.5、远动的附属打印、制表及显示装置。 2.6、远动信息的输出设备及其连接电缆。 2.7、远动与计算机之间远动侧接口。

2.8、远动用的电源设备和U赐电源。 2.9、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备品备件的计划编制与申报。 3.1.1、备品备件按计划周期长短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按内容分为综合计划、大修专用备件计划等。 3.1.2、各部门应根据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根据下一个月的定检计划、生产计划编制下一季度内实际需要的各种备品备件。 3.1.3 、各部门在编制备件计划时必须认真填写备品备件的名称、图号、材质、单重、数量、原制造厂家,推荐制造厂家,到货期限等内容。尤其是数量要求准确,防止积压或不足。 3.1.4、各部门在编制计划时必须认真审核库存,确保数量的准确,防止积压。另外,要了解本部门替换下的可修复利用的旧件情况,能修复利用的不再申报计划或减少申报的数量。 3.1.5 、各部门在编制计划时要结合检修计划、设备使

港口建设规划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章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目录 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 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 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 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 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 ⑴符合港口规划; 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 ⑴申请文件一式2 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式5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

港口设施规章制度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目录 一、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2) 二、港口企业保安档案管理制度 (3) 三、港口设施《保安声明》的使用与签署制度 (4) 四、港口设施保安各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 第5-14页 五、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演练制度 (15) 六、港口设施保安通信工具使用管理制度 (16) 七、港口设施限制区域管理制度 (17) 八、港口设施各类信道管理制度 (18) 九、港口设施内船舶物料交付管理制度 (19) 十、船员进出港口设施管理制度 (20) 十一、港口设施外来人员陪同制度 (21) 十二、港口设施内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22-23页 十三、港口设施内重要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第24-25页 十四、港口设施保安着装制度 (26) 十五、《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订制度 (27) 十六、其它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28-44页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为提高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效率,确保做OLA公约》履约工作,使各部门信息充分共享,及时完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例会由保安员召集,行政副总经理主持。 二、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以利对照检查下期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公司例会召开的时间为每周六1下6:午30——17:30。临时出现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开 的由专门人员提前通知。 四、所有参加公司例会的人员应提5分前钟到达会议室,会议记录人员作好记录准备。 五、所有参加公司例会的人员应关闭手机或由他人进行保管。 六、公司例会的内容: 1、各部门汇报上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着重介绍在任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各部门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汇报下周工作计划。 3、各部门将工作的最新动向向与会人员通报。 4、向与会人员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和上级近期工作安排。 七、中心例会召开的时间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自(行但决应定在,公司例会以前召 开)并保证每周召开一次。 港口企业保安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责任人为保安大队长、材料内勤。 二、存放档案有专用柜厨,排列方法从左到右,自上而下。 三、保证档案有专用库房,门窗牢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62802

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设备备品备件的时效性、统一性管理,明确设备备件从申报、采购、入库、保管、发放领用的制度及管理职责,以保证设备正常维修和检修计划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正常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的备品、备件管理(不含工装夹具及自制检测台设备,下同)。 职责与权限 1、总经办设备科职责与权限 1.1、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 1.2、主要设备、一般设备、实验设备的备品备件清单建立、更新及安全库 存量的核定、对申报备件及报废件的确认; 1.3、优化备件品牌及替代件,对公司所有设备备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每月根据仓库零配件的库存盘点数据,制定常见设备零星备品、 备件的月计划申请和零星采购申请工作(含工程、生活后勤类)以及 备品备件的验收工作; 1.4、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关键、应急、特殊设备备品、备件按程序进行采购、 验收工作。 2、零星采购专员职责与权限 2.1、公司零星采购专员根据分管副总批准的设备常见零星备品、备件申请 单的要求按时完成采购工作(含工程、生活后勤类); 3、仓库管理员职责与权限 3.1、仓库管理员负责设备备品备件的入库、保管、出库工作;负责每月月 底对设备备品备件进行盘点、统计,并于每月25日前上交设备科。工作程序 1、术语及定义 1.1、备品备件:为了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缩 短故障的修复时间而备用的配件。

1.2、待修件:不能正常工作但能通过修复再使用的配件。 1.3、报废件:不能工作且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接近甚至高于购买该件的成 本的配件。 1.4、采购周期:指申请单位要求采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使设备备 品备件采购及时到位,满足生产不停机。 1.5、验收:指随机配件或外来采购配件入库前必须由设备专业人员验收合 格后方可入库。 2、设备备品备件管理 2.1、设备备品备件设备科管理 2.1.1、设备科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台帐》以及日常维修消耗品,制定 《设备易损件清单》,其内容包括机台名称、备品备件名称、规格型号、 品牌名称、最小库存、更换周期、内容,《备品备件清单》应根据实际使 用情况进行优化补充,不断持续改进,并于每月更新一次。 2.1.2、所有设备备品入库前,设备科指定专人对备品进行质量检查,评定是否 符合设备要求,不合格品不得入库,由采购人员做退货处理。 2.1.3、在保修期内的设备也应建立备品备件,以保证设备可动率,设备厂家赔 付的备件可用于补足库存。 2.2、设备备品备件仓库管理 2.2.1、备件入库必须由采购员填写入库单并经仓管员核对。 2.2.2、入库备件必须符合采购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 2.2.3、入库备件的数量、品种、规格须与发票相一致。 2.2.4、入库备件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保存好、维护好,做到不丢失不生锈、 不变形、不变质,帐目清楚,码放整齐。 2.2.5、凭领料单发放备件,领料单须注明领用部门、用途、名称、型号、规格、 数量等。并在备件发放后要及时登记、销帐、减卡。 2.3、采购人员的管理 2.3.1、采购人员在设备人员提交采购申请后,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完成备品备 件,并打印入库单由设备科指定人员检验后入库。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备品备件管理办法

备品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的时效性管理,确保备品备件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又经济合理地储备,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备品备件利用率,降低采购成本和节约储备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二条职责 (一)生产保障部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备品备件、工器具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备品备件、工器具的消耗进行统计; 2.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备品备件、工器具计划进行审核,确保各单位备件、工器具建立合理的库存,降低备件、工器具成本; 3.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备品备件计划、采购、仓储、领用、盘点的统一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二)物资部职责: 1.负责审核备品备件、工器具采购计划是否有存货; 2.负责协助财务部进行备品备件、工器具的盘点工作; 3.负责备品备件、工器具的储备、保管及发放工作。

(三)采购部职责: 负责备品备件、工器具的采购。 (四)财务部职责: 负责牵头进行公司备品备件、工器具的盘点工作及账务处理。 (五)各分子公司管理职责: 1.建立各单位备品备件、工器具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 2.负责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计划,设备各级检修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上报、到货质量验收、领用统计及制定相应的验收管理流程。 第三章具体管理内容 第三条备品备件定义: (一)为了及时满足设备的维修需要,缩短维修停机时间,减少停机损失,尽快恢复设备原有功能,需要将设备中容易磨损的各种零、部件,事先加工、采购和储备好。这些根据设备磨损规律和零件使用寿命实现按一定数量储备的零件称为备品备件。备品备件类型: 1.一般性备品备件 (1)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易损备件、通用性大、消耗大的零部件(如:螺栓、垫片、密封填料、橡胶板、密封胶等);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初稿1) 港口设施技术维护规范编写组 2009年07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使用 (3) 3.2 管理 (3) 3.3 维修 (4) 4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与评定 (5) 4.1 一般规定 (5) 4.2 码头 (5) 4.3 防波堤 (6) 4.4 护岸 (6) 4.5 堆场 (7) 4.6 仓库 (7) 4.7 评定程序及方法 (7) 4.8 评定结果 (7) 5 安全使用规定 (8) 5.1 一般规定 (8) 5.2 码头 (8) 5.3 防波堤 (9) 5.4 护岸 (10) 5.5 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 (10) 5.6 道路和堆场 (10) 5.7 港区铁路 (11) 5.8 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 (12) 5.9 仓库 (12) 5.10 消防设施 (13) 5.11 环保设施 (13) 5.12 应急预案 (14) 6 测量与检测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测量管理 (16) 6.3 检测管理 (16) 6.4 检测内容与方法 (16)

6.5 检测周期 (18) 6.6 检测程序 (18) 7 报废管理 (18) 7.1 一般规定 (18) 7.2 报废类别 (18) 7.3 报废管理程序 (19) 8 重力式码头维护 (20) 8.1 一般规定 (20) 8.2 变形与破损 (21) 8.3 检测 (21) 8.4 维护 (22) 9 高桩码头维护 (23) 9.1 一般规定 (23) 9.2 变形与破损 (24) 9.3 检测 (24) 9.4 维护 (25) 10 板桩码头维护 (26) 10.1 一般规定 (26) 10.2 变形与破损 (27) 10.3 检测 (27) 10.4 维护 (29) 11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维护 (30) 11.1 一般规定 (30) 11.2 变形与破损 (31) 11.3 检测 (32) 11.4 维护 (33) 12 码头护舷和系船柱维护 (36) 12.1 一般规定 (36) 12.2 护舷维护 (36) 12.3 系船柱维护 (37) 13 防波堤维护 (38) 13.1 一般规定 (38) 13.2 变形与破损 (38) 13.3 检测 (39) 13.4 维护 (40) 14 护岸工程 (42)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

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设备部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备品备件能达到正常生产及事故抢修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备品备件范围、备品工作责职分工、备品储备定额、备品的验收鉴定、备品的保管保养、备品配件的报废。 3、备品备件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保持备品备件的储备在合理水平,坚持修旧利废,有效提高备品的修复率和使用寿命。 4、备品备件管理在副总经理、设备部经理领导下,实行专职负责的办法。 5、执行本制度人员包括:生产副总经理、运行经理、设备部经理和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以及采购主管和财务部经理、仓库管理员及相关人员。 二、备品范围 (一)事故备品 1、主要设备的本体部件,在正常情况下不易磨损,检修中一般不需要更换,但损坏后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出力和安全运行者。 2、附属设备的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购买、制造或材料特殊,而恢复生产又急需者。 (二)消耗、轮换备品 1、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容易磨损,正常检修中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2、为缩短检修时间作轮换用的零部件。 3、经常磨损需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的零部件。 (三)属下列情况不包括在备品范围内: 1、部件损坏易配制更换的,本单位能修复和采购方便不影响正常发电的配件; 2、检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设备、工具、仪器; 3、不经常使用的,而加工技术复杂、耗费人工较多和费用较大的部件或零件,储存将会造成积压的,如汽轮机转子、叶轮,发电机转子等; 三、备品备件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1、组织安环综合部门、设备部门、运行部门各专业编制、修订和审核备品储备定额。 2、审核、事故备品的申购和领用以及大修和专项工程中的一般备品的申购手续。 (二)采购主管职责 1、编制月度备品配件的添购计划和供应计划。 2、参加备品备件项目和储备定额的编制工作,保证正常储备。 1 3、参与备品备件的报废处理、退料、盘点工作和其它处理工作。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 (总校稿1) 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 2012年8月

制定说明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2001]286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征询了各方意见,并安排了部分工程验证。力求能反映出近年来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设计院和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设[2002]273)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8章和4个附录。各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 第1章总则赵立鹏杨艳张建国陈浩宇 第2章术语陈浩宇赵立鹏刘富强胡宁张强 第3章基本规定赵立鹏杨艳张建国丁乃庆胡宁李俊毅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管理制度

电厂2×350MW新建工程 项目管理文件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管理制度 项目部

目录 1 范围 2 编制依据 3 职责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5 附录

1 范围 为本制度规定了对工程项目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部对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管理。 2 编制依据 3 职责 3.1 项目部物资部是本工程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验收入库、保管、领借用发放、回收等工作。并负责对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领用或借用的申请进行审批。 3.2 施工单位按本工程有关管理程序规定,负责领用或借用申请的提出和办理领借用手续,以及使用后的归还、移交手续。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验收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到货后,按照《物资验收管理制度》规定,由项目部物资部参加,物资代保管组织业主方、项目部技术部门、施工单位、供货厂商进行开箱验收;如果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其他设备混装,则可先运至物资部仓库进行保管。经开箱验收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统一由物资部负责保管,并建立台帐。 4.2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入库、出库 由物资代保管负责将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其配套设备按供应商出据的发票办理入库;项目部技术部门开据领料单,仓库办理出库手续;物资代保管对所有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入、出库负责另行单独造册登记、建立台帐。 4.3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领用 4.3.1 备品备件: 由安装单位依据工程需要,提出领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其中安装用备品备件的领用,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生产用备品备件的动用,在168小时以前原则上不办理出库领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领用,需由施工分包商副总以上领导签字确认的领用申请,并经甲方主管领导的签字批准后,由项目部物资部办理发放领用手续。领用后由项目部物资部与供货商协商订货补齐。 4.3.2 专用工具: 两台机组均供有的专用工具,由其各施工单位分别办理借用手续。由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借据,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及发放手续。施工分包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完整地交物资部的仓库。两台机组共用一套的专用工具由先期使用的施工单位借用,借用手续同上,用完毕后,由其先期使用的施工单位供应部门向后续施工单位供应部门移交,项目部物资部现场鉴证,待专用工具使用完毕后,由后使用方负责归还。借用的专用工具应由借用方妥善维护和保管,使用完毕应及时检修、清理并完整归还,若有损坏或丢失,应修复或重新购置后移交或归还,其修复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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